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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16:37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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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有关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二、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三、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四、财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收扣减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扣减额,执行中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扣减范围和标准。
  五、请各地遵照上述规定执行,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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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问题的复函

195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3年6月11日东法研字第2979号函悉。对你院复江苏省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意见,我们的意见如下: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故自婚姻法颁布时起,重婚纳妾即为违法行为,属于刑事范畴。至于重婚、纳妾之属于刑事范围究应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起算,抑应从婚姻法颁布时起算,本就本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所载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来看,仍应从婚姻法颁布之时起算。但在处理具体案体时,可视各地区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及案件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酌予较轻的刑事处分(包括缓刑和训诫)。
来文第二点关于重婚纳妾及离婚问题,可按照上述法制委员会解答的第一答问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有关婚姻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5月26日法秘宣字第606号报告悉。
松江分院所请示关于婚姻法颁布后重婚纳妾者的处理问题,除同意你院意见外,还应有如下两点说明:
一、自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如仍有重婚、纳妾的非法行为,自应加以禁止,并可作“刑事”论处,但亦不应一律给予刑事处分。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及当地群众对婚姻法认识的程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刑事处分。
二、对贯彻婚姻法运动前重婚、纳妾者,只要他们能够相安无事,和平共处,妇女方面又没有离婚要求,我们不应强制他(她)们离婚,亦不作“刑事”论处。
以上答复当否,请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司法部指示。
1953年6月11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科技部组织编制了《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2/201202/t20120227_92756.htm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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