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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1:28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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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14号)精神,现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05年3月12、13日进行,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二、请各地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抓紧时间做好考试的宣传和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及评卷等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为了便于考生了解各地报名情况,请各地及时将报名通知送“中国建造师网”公布,联系人魏静华,联系电话:(010)68394969。

  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本次考试为2004年度的考试,考试成绩按2004年管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四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讯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该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使用专用答题卡。监考人员在发放答题卡后,应提醒考生注意: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3、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和科目设置较为复杂,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提醒考生注意,不要报错专业。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名称及专业、级别、科目代码见附件3。

  为了适应一级建造师专业和科目设置要求,一级建造师在考号编排规则上与其它滚动考试不同,具体编排规则详见考前模板。

  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从2005年起,在各类资格考试中,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我们在考前规则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录设置,并在《系统构建》中进行了修改,即将有关提示功能的图案设为红色,与提示语一起放置在前列。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六、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即行组织报名工作,并于2005年2月2日前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文件,分别上缴建设部和人事部考试中心,其中:《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每人每科10元(6元付建设部,4元付人事部考试中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每科35元(25元付建设部,10元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各地的收费标准,请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申报。

  建设部帐号:

  收款单位:建设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 户 行:中信实业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帐  号:7112510189800000313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帐号:

  收款单位: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 户 行:农行北京分行青年湖支行

  帐  号:190301040011514

  八、有关考试大纲等事宜,请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部联系。联系人:张凤珍、胡宝未

  电  话:010-68393865

  传  真:010-68325420
 
  网  址:http//www.china-abp.com.cn

  九、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各地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有关考务问题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问题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值班电话: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4401051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010)68393869、68393913

  附  件:

  1.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3.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各称表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04年12月 下发考前规则模板

各地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2005年2月2日前 上报试卷预订单







2005年3月12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5年3月13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2:00-6: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5年3月16日前 下发考后规划模板
2005年3月20日前 各地报送考场信息
2005年4月23日前 各地完成客观题评卷工作,并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注意接收下发的主观题成绩

2005年5月13日前 公布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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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变更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一种行刑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另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称保外就医。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改变了执行的场所,其执行机关与执行方式的变更大大降低了被执行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程度,故一直成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规定有违刑罚之目的。刑罚的目的有二,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惩罚性和教育性在刑罚目的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与体现。为了体现刑罚的目的,对刑罚执行地点、场所、方式的变更总是以罪犯主观上有醒悟,客观上有悔改为前提,而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则是以罪犯客观上不能服刑为前提的。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比较全面,可以给我们以启示,其表述为“推迟自由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发现受有罪判决的人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对自由刑的执行应当推迟。2、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受有罪判决人患有其他疾病,执行几乎会对他带来生命危险的情况。3、根据受有罪判决人的身体状况,立即执行与监狱的设施不相容的,也可以推迟刑罚的执行。4、如果有重要理由,特别是公共安全方面的理由与1、2、3中的情形相抵触时,对执行不允许中断。由此可见,德国实行的监外执行期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只是推迟了服刑的时间而已,这既能避免执行腐败,也有助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我国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实际上就是对原裁判的变更,上述规定实质上表明执行机关可以随意“变更”人民法院的裁判,这种程序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在于其执行力,从法理上讲,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法院本身在一国权力架构中的特定地位,也来自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审判权的运用过程。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刑罚权,其对犯罪行为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做出庄严慎重的裁断。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中规定:提前免于服刑的程序中,被判刑人因患精神病而免于服刑的报告,由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的首长向法院提交,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向法院送交医疗委员会的鉴定和被判刑人个人档案。被判刑人因患其他重病而免于服刑的报告,由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的首长向法院提交。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向法院送交医疗委员会或劳动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和被判刑人个人档案。报告中应包括说明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材料。可见,俄罗斯对因病难以继续服刑的罪犯,在刑罚变更上比我国更加彻底,即可以免于服刑,但这是建立在法院裁判的基础之上,是在维护法院既判力的前提下进行的。

  (三)监外执行监督滞后产生的监督不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可见,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只有在相关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到达检察机关之后方可进行监督,这种事后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加之法律对于不接受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机关之间配合不到位。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对在自己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基本情况并不能全面掌握,个别情况下,甚至根本不知道本辖区内有这样的罪犯。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罪犯所在地的基层派出所;二是监狱等机关的相关决定只送至县级公安机关,而县级公安机关不能及时送达基层派出所。三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主动向基层公安机关报到的,没有进行处罚。上述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执行机关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根本无法全面掌握,实践中监管不到位。

  (二)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收监工作迟缓。《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 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5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未被及时收监的现象,甚至有时罪犯刑期已满仍处在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对这些罪犯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监管,并同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一起对罪犯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繁杂,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加之基层组织与相关单位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以致出现了无人监管的现象。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刑罚执行过程的全程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监外执行过程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年年开展此类专项检察活动,年年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由于该通知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而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在立法上取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而代之以“刑罚中断执行制度”。对于罪犯的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可以进行监外执行,但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间,只是刑罚执行期间的中断,当产生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这样既可以杜绝罪犯试图通过暂予监外执行来逃避刑罚的现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司法腐败的根源。同时重新设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让刑罚变更权回归审判机关。笔者建议由监管部门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后,连同相关案卷移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收到意见书后应当组织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程序,通过综合分析作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后,由监所检察部门提交人民法院合议庭进行裁定。此外,赋予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强制监督权,这对于预防和减少监外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亦会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将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同时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随着人们对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社区矫正可以让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对象相对集中,便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在非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执行过程中,引进社区矫正制度,同时可将监外执行也纳入其中。建议由司法部门作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罪犯居住地的社区司法部门,由该司法部门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采取强制性社区服务、心理矫正、定期报告、医疗报告、检察监督等制度,构建社区矫正体系。这样,一方面解决了监外执行送达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减少了行刑成本,更有助于罪犯自身的改造与回归社会。

  (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权。笔者以为,《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的检察机关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是检察机关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不当而提出书面意见的期限,并不能将其理解为检察监督的起止期限。驻监(所)检察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监管机关沟通、协调,将检察监督前移。建议监管机关建立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与听证制度,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对于事前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监管机关进行沟通,沟通不成的可以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与其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文书送达不畅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完善内部送达机制,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相关规定,将生效的判决送达至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对于基层派出所对暂予执行罪犯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建议县级公安机关予以重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四)积极寻求上级部门的支持。这种做法可以说是在目前监外执行过程中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由于监外执行的决定、执行与监督涉及监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等多个部门,仅仅依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对此,可以采用书面汇报的办法,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者政法委员会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这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具有积极意义。由于目前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可以运用的监督方法极其有限,故检察机关对于数次就同一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仍不予纠正的,可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大或政法委请求予以解决,同时,将问题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书面报告,这样更加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发布文号】商流通发[2012]435号
【发布日期】2012-12-18


  促进仓储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转型升级,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现就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仓储是以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为目的,依托仓库设施、利用信息技术对货物存储、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进行有效计划、管理和执行的物流活动,是物流一体化运作和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仓储业快速发展,仓储设施明显改善,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化进程逐步加快,服务水平与作业效率有所提高,出现了地产类仓储、金融类仓储、自助式仓储等新的经营业态,一批功能完善、融入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现代仓储企业脱颖而出。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仓储业的传统经营方式还没有根本性改变,仓储自动化、标准化与信息化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造成我国流通企业商品库存时间过长、占压资金过多。2007至2011年,我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8.2%下降到17.8%,而保管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由5.8%上升到6.1%。
  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仓储企业由功能单一的仓储中心向功能完善的各类物流配送中心转变,由商品保管型的传统仓储向库存控制型的现代仓储转变,是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降低社会库存、提高流通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流通效率为宗旨,以基础设施为依托,以延伸服务链条为主线,以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为方向,进一步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促进各类仓储企业健康发展,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加大对仓储设施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强化标准规范,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坚持服务流通产业与加快行业发展相结合,要适应流通方式转变和流通产业升级的要求,拓展仓储服务链条,加快行业发展;坚持创新经营模式与利用仓储资源相结合,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仓储资源,转变经营模式,主动开拓市场,实现转型升级。

  (三)发展目标。

  引导仓储企业由传统仓储中心向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在服务方面由仓库出租向仓储管理、库存控制、加工包装、分拣配送、质押监管等多功能增值服务发展;在技术方面由平面堆放、人工操作向立体化存储、单元化作业、机械化与自动化操作发展;在管理方面由分散、粗放式经营向精益化、标准化与信息化发展。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加工配送率达到40%,仓储服务达标率提高到40%,立体仓库的总面积占仓库总面积的40%;仓储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明显加快,流通环节仓储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显著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仓储企业创新经营模式。鼓励仓储企业适应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要求,开展供应链库存管理、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供应链一体化服务。鼓励仓储企业通过联盟、重组、托管经营等方式,发展网络化仓储配送。支持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规范开展质押监管等供应链融资监管服务。
  (二)引导仓储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提高仓储作业效率。推广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强仓储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鼓励企业采用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技术设备。
  (三)加强仓储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仓储企业购置或自主开发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支持仓储企业与连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生产企业等建设信息对接系统,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仓储企业的供应链服务水平。
  (四)提高仓储企业标准化应用水平。指导仓储企业在仓库建设、仓库设计、仓储服务、仓储作业绩效考核等方面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标准推广力度。支持仓储企业进行技术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鼓励仓储企业使用标准化托盘,积极参与托盘共用系统建设。
  (五)鼓励仓储资源利用社会化。鼓励仓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仓储联盟、共同配送、管理外包、建设仓储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有效提高仓储设施利用率。鼓励企业内部仓储设施对外开放和经营,整合仓储资源,促进仓储资源社会化。
  (六)加大冷库改造和建设力度。适应冷链物流快速发展的要求,指导企业对现有冷库进行技术改造,并利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化冷库,促进我国冷库由原来大批量、小品种、存期长向小批量、多品种、多流通形式转化。加强冷库系统管理,提高运作效率,鼓励节能减排。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出台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范仓储业经营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仓储设施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税政策,引导仓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行业监测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仓储市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仓库租金、仓库利用率、行业发展指数等信息发布,引导仓储市场的有序竞争与协调发展。完善仓储作业规范、服务规范、安全规范、质押监管业务规范等标准体系。统一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的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传送标准等。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仓储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利用高校教育资源和发挥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研究将各类专业仓储从业人员的培养纳入教育体系。
  (四)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标准拟定与宣传贯彻、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协会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自律,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功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仓储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将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作为推动物流工作的重要抓手,确保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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