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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8:09:38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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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日



秦皇岛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营企业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建以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除国有资产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外)属民营企业所有。民营企业档案对促进社会和企业自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档案所有者有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民营企业应当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民营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档案管理体制,监督民营企业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第五条 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一)印发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档案管理标准,宣传档案工作方针政策,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二)推行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三)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组织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开展评选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先进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对民营企业档案中介咨询、评估、服务机构的审批。
第七条 市、县(区)民营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支持和引导,对档案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
第八条 民营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有序的工作制度。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应列入企业生产、技术、经营、建设等部门计划和程序,列入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民营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科学分类方案,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建立档案统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民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内容包括:
(一)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董事会或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财务管理各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六)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台帐、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七)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九)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维修、验收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
(十)基本建设工程图纸及文件材料;
(十一)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二)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中共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专利性文件材料;
(十五)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磁带等材料。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档案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业务标准和规范,列入省、市重点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民营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应与企业管理现代化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企业所有的档案进行鉴定,应销毁的档案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后可销毁。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销毁,档案所有者应当登记造册,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从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文化素质,能科学有效地管理档案,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档案工作,积极主动地利用档案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民营企业档案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获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和损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或者收购等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档案可向市、县(区)国家档案馆捐赠或寄存、委托代管,其所有权仍归民营企业所有。对寄存或代管的档案,档案馆应负责其完整与安全,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不得随意提供利用、公布。档案所有者对寄存或者代管的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市、县(区)国家档案馆对民营企业出卖或者转让的档案有优先收购和征集权。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须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携带、运输、邮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国(境),须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提供利用和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应该为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实施破产、出售、兼并等产权变更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本企业档案的清理交接工作,妥善处置档案,防止档案的散落、遗失。
第二十条 对民营企业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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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8〕85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颁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管理的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开发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服务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是指单体发酵装置容积50m3 以上、1000m3 以下的沼气工程项目。

  第四条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及服务保障体系等管理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畜禽养殖小区和种苗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项目的投资原则以市政府投入为主,企业办的畜禽养殖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以养殖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扶持为辅。

  第六条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如下建设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安排的条件:出口养殖和加工基地;农村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新建的大中型养殖场;靠近村庄、水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养猪场,尤其是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治理的大中型养猪场;各建沼单位主动申请,养殖企业以企业自筹投入为主;能提供沼气沼液供附近村民使用、支持发展“猪—沼—作物”生态循环农业,能做好沼气沼肥物业管理的猪场或小区。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审批前,先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定。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邀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要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通过邀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担施工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批文件,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动工,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动工或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新项目、收回建设投入资金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调研、筛选、评审和论证,汇总编制项目计划,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项目调研、评审、论证、检查和验收经费可按项目安排经费总额3%的比例提取,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第五章 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服务保障体系必须与沼气工程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逐步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市、区、镇、村四级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市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区镇服务站为支撑、村级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保障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沼气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沼气服务站,与周边农村签订集中供气协议,并负责做好沼气池的日常维修管理;供应农户的沼气供气工程管理要有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确保农户正常用气。沼气供应实行物业化管理。每个受益农户每月要缴纳10-15元沼气维修管理服务费,确保技术指导到位,管理服务到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引导农户推广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高沼气使用效益。农村畜禽养殖小区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管理,规模养殖场(加工厂)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场(厂)沼气服务站负责管理,实行沼液、沼渣的使用有偿服务,使沼液、沼渣都得到综合利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程、管理、财务等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如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三十条 形成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给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户用型沼气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杨东律师:结婚不成,彩礼应否返还

王小姐和章先生于珍爱网上相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也许是上天不看这对,最近双方闹心分手了。在期间双方曾经谈论过婚嫁事宜,王小姐提出要一克拉结婚钻戒,在和父母商量同意女方的要求后,给了他们现金40,000元作为彩礼用于购买结婚钻戒,后王小姐和章先生把现金3万元存入王小姐的银行卡上,一起前往香港购买钻戒一枚。由于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男方便向女方要求返还这枚钻戒,但王小姐认为这个钻戒是已经送给她的了,不同意返还,为此双方诉讼至法院。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男女双方因结婚不成,而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处理呢?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给付彩礼是否返还,缔结婚约与否是判断的关键。
要看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婚约,是否约定彩礼。所谓婚约是指未婚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多半是口头的,像男女双方或者和父亲一起吃个饭,口头确认下,极少有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还有比较正式的就是在结婚宴前办订婚宴的,应该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比较好认定是否具有婚约。而婚约伴随着即聘金或彩礼。而且彩礼形式也多种多样,小到日常用品、金银首饰、化妆品,大到汽车、住房、股票、金钱,甚至是商业活动的参股权和经营权。

 
第二、赠送财物性质是否为彩礼,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想要回彩礼,首先要证明财物的性质为彩礼,证明是送给对方财物目的是双方缔结婚姻,证明彩礼原属于自己所有,证明彩礼已经实际交付对方。实践中彩礼返还中对主张方存在很大的举证困难,一般来讲很多当事人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本方亲友证言,这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很弱,而且对方也会用类似的亲友证言,通常是双方都不被法院采信。而这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就有败诉的风险。为了收集有利证据,杨东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用录音的形式固定相关的证据,注意手段一段要合法。

第三、彩礼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综上所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求返还彩礼就需要提供证据,而且证据要形成证据锁链,一句话要证明:自己赠送的财物是彩礼给到了对方以结婚为目的但未结婚或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而导致生活困难。其中有一个无法证明,就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作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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