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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撤销权的成立条件/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26:18  浏览:9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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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韩召峰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 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业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羊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目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 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蛤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量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不有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 
  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平日地,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和而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闪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的,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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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教育合作协定

中国 沙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教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鼓励发展在教育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依据两国现行的规章制度,积极发展两国在高等教育及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 鼓励两国高等院校的负责人、学者、专家和研究人员互访。

  二、 鼓励两国研究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三、 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互相交换学术资料。

  四、 鼓励在沙特高校开展汉语教学和在中国高校开展阿拉伯语教学。

  五、 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共同进行学术研究。

  六、 鼓励加强两国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

  七、 互换奖学金并鼓励各自国家的学生到对方国家留学。

                第三条

  双方同意加强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 鼓励技术教育专家或代表团互访。

  二、 鼓励进行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三、 两国间相互开设短期技术培训课程。

  四、 在开展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共同进行研究和探讨。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作出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之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并以此顺延。当协定期满,而与该协定有关的计划和项目尚未完成时,则有关这些计划或项目的条款继续生效,直到这些计划和项目最终完成。

  本协定于1999年10月31日(回历1420年7月22日)在利雅得签署,每份分别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7〕109号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该条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为2008年实施做好准备。同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06年工作总结〉和〈2007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办发〔2007〕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局2007年的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务公开,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提高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我局作为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任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作好准备,加强政务公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我局政务公开。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政务公开社会氛围。加强宣传教育,为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是今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把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做好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适时介绍政务公开推进情况,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积极参加政务公开相关的学习和培训。

三、做好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的制订与公开工作。按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形式,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方式。2007年我局要对已编制的《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目录(初稿)》进一步征求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局领导批准后印发执行。

四、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2007年我局要继续坚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查处社会公众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等的力度,对政务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将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使政务公开真正落实到位。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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