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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50:43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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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综〔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社保等社会关注的群体性复议案件;
  (四)附带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备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一式两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紧急的重大复议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案情,并在结案后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对案件焦点、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
  (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重大复议案件备案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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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免税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是韩国韩一银行于1996年8月14日在上海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该分行于1996年9月正式开业,因于1999年2月与韩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合并而注销。经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补缴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并从1997年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已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对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同时鉴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开业的1996年度实际经营期仅3个月,对其可比照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依照有关规定缴纳1996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后,可选择从1997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



2000年2月2日

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委


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1987年4月8日,国家经委

根据中央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企业进行职称改革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按照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特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企业职称改革工作,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密切结合当前企业各项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二、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应按照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要结合企业、行业的特点,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备案。
三、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企业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原则上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执行。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与专业技术水平,以能否胜任相应职务职责为主要依据。
对目前尚不具备规定的学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业务骨干,可参照系列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经过考核或考试确认具备所需专业技术知识,亦可评审、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一般除直接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情报等工作外,在首次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对边远地区、山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及从事井下、野外、矿山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条件掌握上应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和聘任,以鼓励他们安心本职工作,为这些地区和行业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略)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组建,也可以下放给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大型企业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哪些企业组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确定。
六、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权限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业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任职务条件的人员中,由厂长(经理)确定。财贸系统企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权限,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七、工资问题
根据中央已同意的国家经委党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党组、财政部党组《关于在企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企业聘任或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企业干部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工资。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九级以下的,可按照九级工资标准执行;对于其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人员,可参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中规定的条件和控制幅度执行,其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六级的,可提高到六级。聘任或任命中级职务的,其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级副的,可按照十级副工资标准执行。受聘人员的工资,从聘任之月起执行。
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作为专项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人事部和企业工资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属职务系列的确定,由企业自行决定。
九、企业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组织领导
全国的企业职称改革工作,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国家经委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所属企业的职称改革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企业的一个主管部门(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该部门应主动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协作,互相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企业职称改革工作,由部门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十、进度安排
全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专业技术人员约六百万。首次聘任工作,今年上半年选少量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下半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全面复盖面(指开展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占本省或本部所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比)达到百分之二十左右,其余企业,一九八八年基本完成,一九八九年收尾。
十一、试点工作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是经济效益好,建立了经济责任制,领导班子健全,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应尽可能考虑从进行各项改革试点的企业中选择。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今年上半年少量大中型试点企业的分配原则是:地区为主,部门为辅,相对集中,不面面俱到。国家经委将数字分配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由这些地区和部门在分配的数字内确定具体企业名单,并按要求(见附表一)于五月二十日以前报国家经委,同时抄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今年下半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在百分之二十复盖面范围内确定企业名单,并将情况按要求(见表二)于七月十五日以前报国家经委,同时抄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一定要负起责任,严格掌握上述数字和比例,搞好宏观控制,保证不突破。
(三)试点时间
上半年试点的企业,一般由五月开始,八月底前后结束;下半年开展的企业,于一九八七年底完成。
(四)总结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上半年试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主送国家经委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
关于试点工作的验收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自行确定和组织。
(五)建议在企业进行工人技师聘任制的工作能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制工作同步进行。技师聘任工作按劳动人事部的部署执行。
十二、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领导和企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坚持改革方向,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宏观控制,严格掌握任职条件,认真履行评审程序,确保聘任质量。通过职称改革工作,合理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开拓精神,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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