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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晋中市家庭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51:40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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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晋中市家庭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档案局


市档字〔2006〕22号




晋中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晋中市家庭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市)档案局(馆),市直有关部门:

家庭档案,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归属个人的保存备查的历史记录,是家庭文化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依据,是家庭教育的素材。建立家庭档案,是家庭生活的需要。为了规范家庭档案管理,晋中市档案局制定了《晋中市家庭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区、市)档案局(馆)要组织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范》,掌握家庭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基本技能,开展家庭建档的指导、咨询等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宣传建立家庭档案的作用,倡导、引导家庭建立档案,推进家庭建档工作。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晋中市家庭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家庭档案是家庭及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归属个人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家庭档案是维护家庭及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经济利益,反映家庭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应当集中存放,科学管理。

第四条家庭档案材料的收集,是把散存在家庭成员手中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相对集中的过程。收集应遵循家庭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保证家庭档案的完整、准确。各个家庭应当根据实际,确定自己家庭档案的收集范围。

家庭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主要有:

(一)胎幼档案材料:孕育、生育、成长和保健的记录、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纪念物品、音像、照片等材料。

(二)受教育档案材料:入学通知书,典型的学习课本、作业、成绩单、升学考试材料,学生证、毕业证、培训证、资格证、获奖证等证件,学校生活的音像、照片等,学习日记、师生往来信函、毕业纪念及同学互赠材料,择业材料和其他教育材料。

(三)婚姻档案材料:恋爱书信、照片,结婚证书、婚礼和金婚、银婚等音像、照片等材料。

(四)工作生活档案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资格证、会员证、驾驶证、行车证、任命书、聘任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工作简历、工作日记、工作总结、往来书信和大事要事记录等,加入组织和团体的申请书、党(团)证、党(团)徽及参加活动的记录,发表的论文及剪报、著作手稿、出版物,科研、革新、发明等材料,工作照片及音像材料。

(五)财物档案材料:理财记录、购物发票、存折、债券、合同、协议以及经济和交易往来文书,家庭参与经营材料,房产买卖合同协议、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以及装璜、维修等材料,具有纪念意义、观赏价值和文物价值的物品,耐用性物品登记和使用说明等材料,投保单和投保、受益情况记录,财产捐赠、分割的遗书、遗嘱以及公证书,家用电器等用品的说明书、保修单、合格证和维修记录等材料。

(六)医疗保健档案材料:医保卡、化验单、病历、诊断书、身体检查等材料,家族病史记录,科学生活常识、保健体会、常用药方等材料。

(七)逝世档案材料:死亡证明、生平简介、遗照、殡葬活动形成的材料。

(八)家史档案材料:家族谱牒、渊源、纪事、人物传记和简介、家族系统图,拟名、取名情况,阖家欢照片、家庭成员有纪念意义活动的照片、音像等,家庭大事记、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记录,旁系亲属简况等材料。

(九)收藏档案材料:集邮册,旅游门票和景点介绍,字画、善本书籍等。

第五条家庭档案的整理,是将处于零散状态的家庭档案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对家庭档案进行分类、排列和编号,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家庭档案的基本分类方法:

(一)按家庭档案所反映的内容可分为胎幼类、受教育类、婚姻类、工作生活类、财物类、医疗保健类、逝世类、家史类、收藏类等类。

(二)按家庭档案的形式可分为证书类、书信类、票据类、手稿类、字画类、病历类、照片类、录音带类、录像带类、光盘类、综合类等类。

(三)按家庭成员分类,家庭中有多少位成员就设多少类,外加综合类。

家庭档案数量较多的,还可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一)内容一成员分类法。即先把家庭档案材料按内容分开,然后在内容下面再分家庭成员。

(二)形式一内容分类法。即先把家庭档案按形式分开,然后在形式下面再分内容。

(三)形式一成员分类法。即先把家庭档案材料按形式分开,然后在形式下面再分家庭成员。适宜于家庭档案数量较多的情况。

(四)成员一形式分类法。即先把家庭档案材料按成员分开,然后在成员下面再分形式。

家庭档案的排列、编号、编目:

家庭档案应将同类档案排列在一起。在末级类目下编制案卷号。卷内档案材料一般按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家庭档案目录的项目内容:件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按类内档案材料排列顺序逐件编制,单独存放。

第六条保管家庭档案时要注意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

第七条 家庭认为保管条件不具备的,可将档案送市、县(区、市)国家档案馆寄存。

第八条家庭档案所有者可以自愿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其家庭档案。家庭档案捐赠档案馆后,家庭档案所有者对其家庭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家庭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九条家庭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所有权内的家庭档案,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家庭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一条本规范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档案的管理,由晋中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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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高检院关于每年6月最后一周为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的决定,今年的“举报宣传周”时间是6月25日至6月29日。为了使这一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开展,形成强劲的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声势,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激发群众踊跃举报犯罪,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现将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2001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是:“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通过宣传这一主题,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便利群众举报,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推动检察机关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围绕这一主题,专门制作了《责任重于泰山》的宣传光盘。各地在开展“举报宣传周”时,可将此光盘和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立案标准的宣传挂图一并使用。


二、具体安排


(一)6月25日(星期一),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上街设点宣传。重点宣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渎职犯罪案件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检察机关查处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成果;张挂举报宣传挂图,播放《责任重于泰山》光盘,发放渎职犯罪的宣传资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二)6月26日(星期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各级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听取群众控告、申诉,受理群众和单位举报。检察长接待时间是否向社会公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三)6月27日(星期三),各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接受记者采访,举办知识竞赛和文艺汇演等各种形式,宣传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渎职犯罪的情况和成果。


(四)6月28日(星期四),从当地实际出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深入到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召开座谈会,建立健全协作联系制度,宣传法制,倾听意见,提出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犯罪工作。


(五)6月29日(星期五),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检察院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具体部署,抓好协调落实。各级检察院的办公室、举报中心、渎职侵权检察、预防、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搞好各项宣传活动。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选择典型案例,绘制宣传图板,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抽奖答题,小型文艺演出等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好充分准备,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宣传社会效果。


(三)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取得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其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形成宣传声势,扩大社会效应。


(四)各省级院对本地区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要进行认真总结,汇总主要情况,包括典型生动的事例,并填写《举报宣传活动统计表》(附后),于7月20日前报送或电传高检院举报中心。


2001年3月2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查扣的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卷烟是否应视为走私烟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必须通过合法的经营渠道销往国外。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他有权单位特殊批准,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此类卷烟的可视为经营走私烟,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的规定,按无证运输或比照第十一条无特种专
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处理。
各地在查处此类案件时,要注意识别假冒卷烟,一经发现坚决销毁,不得流入市场。



199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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