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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8:00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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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5〕164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已经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陇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配备专职人员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并分别报送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径送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报送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备案报告5份:

(二) 正式文本5份:

(三) 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

有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报送备案的文本格式,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定。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退回重新报送。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次目录。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将规范性文件汇编出版。编辑出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

(二) 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三) 是否同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

(五) 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六)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会、调查、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出责令纠正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逾期不修改或废止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备案审查通知书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致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请人。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年度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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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抽查了部分核酸保健食品广告,发现此类广告违法问题较为普遍,其主要表现:一是超出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范围对产品功能进行扩大、夸大宣传,如“调节内分泌”、“增加肌肉、减少脂肪”、“恢复性功能”、“胸部保健”;二是宣传疗效,如“拯救骨骼衰老”、“治疗糖尿病、帕金森症”、“恢复生命青春”等;三是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四是广告中大量使用国家机关(如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名义、使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以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做证明。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广告违法问题在全国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对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广告依法处理。
二、凡超出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保健功能(见附件)范围进行虚假、扩大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或者《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三、对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对在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宣传疗效的,分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查处;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做证明的,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四、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7号)第七条认定,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查处。
五、各地在执法办案中涉及保健功能范围认定有专业技术方面困难的,请及时与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请于今年第二季度的每个月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附件:

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及功能名单
-----------------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保健功能
1、恒达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1997〕第283号 免疫调节
2、泼力金核酸饮品 卫食健字〔1998〕第615号 免疫调节
3、正分子牌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 免疫调节
4、中西新生力牌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 免疫调节
5、珍奥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9〕第081号 免疫调节
6、珍奥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1999〕第0575号 免疫调节、
抗疲劳
7、迪源牌鲁迪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2000〕第0445号 免疫调节
8、安泰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2000〕第063号 免疫调节
9、御麟牌御麟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2000〕第0649号 免疫调节
10、莱福赛茵牌敬尊核酸片 卫食健字〔2001〕第0003号 改善记忆、
延缓衰老


2001年4月12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过渡期间有关国家机关挂牌、启用公章等问题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过渡期间有关国家机关挂牌、启用公章等问题的决定

2003-07-19

      (2003年7月18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过渡期间有关国家机关挂牌、启用公章等问题决定如下:  

  一、翔安区在召开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方可以翔安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开展工作,方可挂上述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牌子,并启用以上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公章。自本决定公布至翔安区各国家机关产生前的过渡期间,同安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机构、派出机构在翔安区辖区内继续行使职权,至翔安区各国家机关依法选举产生后为止。  

  二、现同安区管辖成建制划归翔安区管辖的新圩镇、马巷镇、内厝镇、新店镇、大嶝镇,在翔安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依法产生后,方可以翔安区XX镇人大主席团、XX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工作,方可挂以上国家机关的牌子,并启用以上国家机关的公章。在翔安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依法产生前,仍挂原牌,仍使用原公章。   

  三、新一届思明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产生前的过渡期间,现开元区、鼓浪屿区的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派出机构仍分别沿用开元区、鼓浪屿区各国家机关的牌子和公章,并行使除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以外的其他各项国家权力。  

  四、现杏林区管辖成建制划归集美区管辖的杏林镇和杏林街道办事处,在行政区划调整过渡期间,可以集美区杏林镇人大主席团、集美区杏林镇人民政府、集美区杏林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开展工作,可挂以上各国家机关的牌子,可启用以上各国家机关的公章。具体时间由集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五、自杏林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及区人民政府驻地迁址海沧镇的决定并公布之日起,该区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即统一挂海沧区国家机关的牌子,启用海沧区国家机关的公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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