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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0:59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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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

《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3月17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5月29日

为保障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施行,指导和规范我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科学开采,解决小型露天采石(砂)场普遍缺少规范的开采方案和设计图纸的问题,提高我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的安全生产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未取得建设部门认定矿山设计资格的下列单位可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
(一)现从事矿山开采的单位。
(二)从事矿山开采设计研究的科研院所。
(三)与矿山开采相关的其它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矿山开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且考核合格。
(三)技术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矿山开采专业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矿山工程设计或10年以上矿山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主持过1项或承担过3项以上采矿工程主要设计工作或取得注册采矿工程师资格,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
(四)设计技术人员(不含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骨干,其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采矿工程专业至少3人,地质、测量、机电等与矿山工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主持过1项或参与过2项以上采矿工程设计或取得注册采矿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所有专职技术骨干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配备有基本的测绘及制图设备。
(六)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认定程序

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申请格式文书。
(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单位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行政许可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组审查。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服务范围,核发小型露天釆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

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釆设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原件审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审查)。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审查),本人矿山设计成果资料。
(四)技术负责入学历证明、职称和资格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本人的矿山设计成果资料,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审查)。
(五)单位专职技术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矿山设计成果(原件审查)。
(六)矿山工程技术勘测装备、办公设备清单;(应包括:全站仪、GPS定位仪、海拔仪、矿山开采制图软件、罗盘、50米皮尺、电脑、打印机等)。
(七)矿山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程序文件、质量保证手册。
(八)矿山开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资料清单。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机构及资格管理

(一)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矿山开展评价和开采设计两项工作。
(三)小型露天釆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开展工作前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每季度书面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全会。
(六)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1.有扰乱设计市场行为的;
2.设计质量不高且设计出现重大错误的;
3.弄虚作假的;
4.超范围开展设计的。
(七)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的,申请单位应当于届满前1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原核发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自然失效,不得再从事原核定的资格范围的有关工作。
(八)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全省总数不超过10家。

六、其它

小型露天采石(砂)场是指开采规模低于50万立方米俾的露天采石(砂)场。

七、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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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用本部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也可以用本部门的名义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
(三)解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四)填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五)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
(六)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非行政机关人员;
(二)取得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
(四)经培训、考试合格。
行政复议人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有关组织和人员不得阻挠、拒绝。
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
第六条 对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区行政公署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管理该机构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对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对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协商选择共同的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但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并抄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转送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转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处理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六十日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再送该规定制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
对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团体联合制定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比照前两款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处理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属制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的,还应当送规定的制定机关。
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申请人提出或者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对有关规定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但对该依据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送制定机关处理,或者送其他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省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其他省以下规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向该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一)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二)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可能影响行政复议公正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机关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结论;
(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写明赔偿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上述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送备案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但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其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告知提出建议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使用范围限于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和相关业务活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5月26日
电脑量刑与量刑公正

王 延 安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6)

【摘要】电脑量刑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人脑量刑的失望和对量刑公正的渴望,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电脑量刑只是一种辅助工具。我们更应该思考人们对其寄予厚望的深层原因,加快法治改革的步伐,切实保障法官权威,努力提高法官素质,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关键词】电脑 量刑 公正
【Abstract】The advent of“ Measurement of Penalty by Computers”reflects the disappointment to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 by human brains and the eager to justice of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But it is only an auxiliary measure.We should take the inside cause of so much hope from the people into account , accellerate the pace of the justice reform, safeguard the dignity of the judges, enhance the capability of the judges,realize the goal to be ruled by law.
【Key words】Computers Measurement of penalty Justice
据2006年8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年3月开发研制出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同案不同刑的问题。法官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只需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几秒种后,电脑就会根据储存的法律条文,对被告人做出适当的量刑,量刑结果可以精确到日,从而实现了量刑的数字化精确化。无独有偶。2007年3月,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第2期发表了《论“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全面论述了其“从1987年开始研究量刑公正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问题,经过16年的艰难探索,饱尝困惑与失败的痛苦,在部分博硕士研究生不同程度的参与下,终于攻克了被称为世界难题的量刑偏差,成功地完成了人工智能软件《辅助量刑系统》的研制,较好地实现了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从而使宣告刑具有可预测和重复验证性。”在赵廷光教授的《辅助良性系统》的研制报告中,称之为“解决一个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电脑量刑的出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既有欢欣鼓舞之声又有质疑讨伐之音。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不同的声音中辨证地看待电脑量刑这一新生事物,更应该从其背后隐含的深层社会问题进行反思,最终从根源上解决量刑不公问题。
一,不同的声音。
1.赞成的。对于电脑量刑寄予重大期望的人认为其具有以下功能: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例如,“电脑量刑是信息化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客观要求。” “就规范化量刑而言,其利主要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小量刑上的随意性,防止因个人因素造成的量刑失衡问题。” “从电脑量刑的权力设计来看,法官放弃大多数的自由裁量权,只保留极小的一部分(量刑幅度不超过6个月),把履行公正的义务交给电脑判断,最大可能挤压缩小法官营私的空间。从审判效率来看,可以弥补法官人数法律素质的不足,在目前阶段法律教育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正好承担起补充的作用。然而,更为重要的,应是电脑量刑从技术支持上,所赋予审判民主的斑斓色彩。”
2 .质疑者认为,电脑量刑无助于公正效率之实现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例如,有学者认为,“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为适应司法改革对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但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却是完全背离了这一要求。” 季卫东教授认为,“假如这样的初级系统软件只被当作审判的辅助性工具,只在有限的范围内用于减轻检索负担以及避免疏漏,那倒也无可厚非。但一旦真要法官们据此形成判决,就难免会遗患无穷。” 也有学者对电脑量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甚至有学者明确指出:电脑量刑,本身就是违宪!
二、辨证看待电脑量刑。
1.电脑量刑的优点是,它可以缓解目前我国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素质整体偏低和外界不当干扰所出现的量刑严重不公的司法现状,满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渴望。首先,它有助于避免因法官素质而导致的量刑严重偏差,减少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出现重大差异的现象,实现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其次,电脑量刑可以有限地排除外部力量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量刑程序中的暗箱操作,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问题。
2.电脑量刑的缺点在于它的机械性有余而适应性不足,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不符合案件裁判的客观规律。研究电脑量刑的初衷是通过细化各种量刑情节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量刑的公正。而现实生活的千姿百态和具体案件的形形色色又决定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首先,法律的规定是有局限的。无论立法者考虑的多么周全,立法技术怎样完善,都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其次,语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例如,“车”这个词,在不同年代、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只有法官才是这一审判活动的主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官只有根据职业理性,将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定联系起来,才能作出适当的判决。同样是故意杀人,杀人动机有仇恨、嫉妒、愤怒、谋财等,杀人情节有一刀致命、连砍几十刀、或者焚尸匿迹等,被害人有生人、熟人、朋友、亲人等,电脑不能代替人脑进行理性思考并基于社会生活经验作出判断。电脑量刑是建立在对法官不信任的基础上,它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也剥夺了法官的意志和理性。尽管可能暂时缓解法官整体素质偏低的现实困境,但从长远来看,它只能培养法官的惰性,不利于法官队伍的成长。
三、电脑量刑背后的深层问题。
作为出现在社会转型期并被寄于重大期望的新事物,这绝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它是我国现阶段不容乐观的司法现状所催生出来的一个特殊产物,反映了社会对于司法改革的强烈渴望。长期以来,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畸轻畸重,殉私枉法,超期羁押,甚至冤假错案,让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感到困惑与无奈,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量刑不公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因审判人员素质不能公正,也有因受外界影响不愿或不敢公正。
1.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效率低下。“三盲院长”“舞女法官”,“法官打律师”等荒诞现象,也屡屡击中了我国法官素质普遍偏低的软肋。过去我们一直把法院作为专政机关,大量复员转业军人安置进入法院成为法官,其中绝大多数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只是接受短期培训,难以适应事关剥夺公民人身财产甚至生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实行法官资格以后,虽有改进,但在中级及以下法院,法官法律素质较低仍是不争的事实,这在偏远的中西部地区尤为严重。据统计,到2002年,我国法官队伍(具有审判职称者)已有21万之巨,堪称世界之最,大约每6000人中便有一名法官,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大约11万人中有1名法官、日本4.3万人中有1名法官相比,我国法官的人数实在太多了。 以人均办案数量来比较,美国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大约在300-400左右,几乎每人每天可以审结1个案件。而我国法官人均结案率是21件。 大量低素质法官决定了量刑不公的必然现实,而审判委员会的监督的长期有效性更能验证这一点。
2.司法不公,冤假错案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动摇了人们对法官判决的信心,加深了人们对公正量刑的期盼。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司法裁判不公而引起的大量申诉和上访,既增加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消耗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损坏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电脑量刑正好以其表面上的公正无私符合人们的美好愿望。
3.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倾向使法官和法院的审判独立难以保障。在法官管理上,一直沿用与行政机关类似的等级服从制度,法官套用的是行政机关的职称体系,如处级法官,科级法官。同时,法院内部的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处理案件过程享有制度化的干预权力,案件结果要经过领导层层把关。这种等级服从制度违反了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强化了位阶高的法官对其下属法官的影响力,不利于亲自审理案件法官作出独立的判断。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出现了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时先向上级请示的情形,使两审制流于形式。地方保护主义是司法地方化的必然恶果,因为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必然要为当地经济“保驾护航”。正如汉密尔顿所说:“对于人的本性来说,对于人的生存权有控制权,等于对人的意志有控制权。”
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出路在于司法制度的改革。
1.真正提高法官素质。司法裁量的主体只能是人,是高素质的法官,电脑永远不能代替人脑。正确量刑的前提是准确定罪。如果定罪不准,量刑也就失去了意义。而准确地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得出适当判断。例如,被告人张三因为某老板长期拖欠其工钱不给,就把老板八岁的儿子哄骗到外地。由于平时张某和小孩关系较好,经常给他买东西,小孩很愿意跟着。接着,张三打电话告诉老板要求付给工钱。老板说他的孩子正没人管,也不会给付工钱。后来,干脆电话也换了。张三没办法,只得领着孩子打工。直到有一天,公安人员在工地将其抓获。在本案中,张三行为的定性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公安机关依其构成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其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从表面看,这三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甚至差别很大的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法定刑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非法拘禁罪的最低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如果司法人员没有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不能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无论电脑的功能多么完善,都不可能保证量刑的公正。至于像佘祥林等的冤假错案,就算电脑把刑期精确到了天数,也无法保证法律的公正。在当今的中国,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远比改进电脑量刑系统软件技术更为紧迫。
2 .要逐步实现法官职业化,树立法官权威。人们选择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和实现正义的工具,体现了对文明和进步的不懈追求。但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一位德国法学家所说:“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凭借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的眼里,身穿猩红色法袍,头戴卷曲假发的法官代表了法律的权威,令人不无敬畏。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由行政长官兼理审判事务,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模式,致使我国的法官缺乏必要的权威,甚至沦为地方党政机关的 附庸。许多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的公正性缺乏必要的信赖,这也是颇具中国特色“执行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树立法官权威是否与我们提倡的反对人治实行法治相矛盾呢?我国学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法治国中法官权威是一种制度化权威,是法官个人人格的制度化,而不同于个人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官权威不是指法官个人的权威,而是指作为职业的权威。法官权威的基础是法官的独立。因为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权力最弱的一个。“在分权政府中,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司法部门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它两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反对其它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它两方面的侵犯。” 尽管我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但是西方长期的法治化历史经验和成熟的法治制度却值得我们借鉴。如果法官受制于政党或政府,听命于上司或上级,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适当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也得不到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即使判决实际上并没有错误。无数经验表明,在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的不当裁判极容易发生。因此,西方发达国家非常强调法官的独立地位 ,不但确立了法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地位,而且建立了包括不被随意免职、高薪等身份保障制度。德国一学者曾对法官独立的内容列举了八项:第一,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之各种势力;第二,独立于上级机关;第三,独立于政府;第四,独立于议会;第五,独立于政党;第六,独立于新闻;第七,独立于国民之声望;第八,独立于自我、偏见及激情。 在当前的中国,影响法官独立的因素主要包括人大、政府、法院内部和党委的干预 。如何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正确理顺法官与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关系,确保法官意志不变成长官意志、法律不沦为权力的工具,从而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有保障。
结语:电脑量刑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当前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量刑不公问题的强烈不满,从对人脑量刑的失望转向电脑量刑公正的无限期待。电脑量刑尽管具有一定的优点,但是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我们应该看到背后的根本问题并认真思考解决它的有效办法,切不可本末倒置,认为电脑可以代替人脑 、量刑软件的开发研制可以比司法制度的改革更紧迫更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参考文献
1 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张文显、信春鹰、孙谦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赵廷光 :《论“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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