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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43:23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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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科计[2004]92号 杭卫发[2004]261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培植杭州市属各级医疗机构中更多的医学学科成为国家和省医学重点学科,把我市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中心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医学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引导支持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重点支持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并安排科技经费。为确保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该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十五”期间每年在杭州市科技经费中安排。杭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予以配套。
  二、经费申请范围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杭州市属各级医疗机构中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
  三、经费申请条件
  1、结合各重点学科的科研优势和社会需求,针对本学科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临床应用为目标,有明确攻关方向的课题;
  2、围绕本学科临床急需的应用及开发性研究的课题;
  3、课题组负责人具有领导课题组开展工作的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时间保证;
  4、优先资助重点学科的硕士、博士、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及留学归国人员、省市新世纪科技拔尖人才等科研人员的课题,促使科学技术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
  5、对经市科技局、市卫生局考核优秀并授予科研创新基地的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
  四、项目立项程序
  1、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立项程序安排。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经杭州市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经综合评价和行政决策,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确定资助项目,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立项。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2、市卫生局对科研经费1:3配套,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科技局、市卫生局资助经费按 1:3配套,用于科研项目、创新能力建设和科研基地建设。
  3、各承担单位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六、项目的监理和考核、验收
  1、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对列入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小结、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管。
  2、列为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项目,每年考核一次,承担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进度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卫生局;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验收。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2)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及其对本学科的发展和促进业务水平提高的情况;
 3)经费投入、配套及使用情况;
 4)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6)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人才引进培育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3、经考核、验收达到优秀的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由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卫生局对承担单位授予“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创新基地”标牌(管理办法另定)。
  4、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书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后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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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舟委发〔2004〕63号《关于调整临城新区管理体制的意见》,建立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的正县处级行政机构,具体承担临城新区的协调、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配合市属各部门在新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做好新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四)做好新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五)受定海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定海区临城街道办事处。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新城管理委员会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管委会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政策法规、调研、督办及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及纪检监察、宣传、统战、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新区管委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及资金物资管理;指导并负责审计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城市管理处(与市城建委城市管理处合署办公)

负责做好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新区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和社区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处(与市城建委城市建设处合署办公)

负责新区内的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等建设工作。
(五)经济发展处(招商引资处)

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做好新区内各类投资项目的服务及有关工商业、渔农业等经济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工作;配合做好新区内土地征用等工作。
(六)社会发展处

协调、配合做好新区内的科技、计划生育、民政、人民武装、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等工作。配合做好新区内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人员编制
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舟山市新城建设开发服务中心,为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二)设立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长峙办事处,与临城街道办事处长峙管理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长峙的行政管理及开发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再论司法语言的精确与模糊

郭笃凌


提要:司法语言的客观与准确是司法中立的基本保证,但学术界大多是从它的精确性方面探讨这一问题。本文采用反向思维的方法,从司法语言的模糊性方向对司法语言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司法语言模糊性在具体应用中的不同体现。
关键词:司法;语言;模糊性;精确性

司法是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依据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公正的执行与监督,司法语言自然被视为公平、公正的代表,因此,对司法语言的要求历来是非常严格的。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文字风格朴素”、“语言表达准确”、“力求简洁又不失原意”、“语言通俗又不失庄重”,即所谓准确而得体。这既体现了司法语言的精确性,即单一解释性,同时也包含了司法语言的模糊性。然而多年来,法律界更多地注重了他精确性的一面,而忽略了对司法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如果一味的强化精确描述而忽略了模糊概括,将有悖于语言的运用规律。
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官审判的中立性。整个审判活动都应当体现这一现代理念,司法语言更是首当其冲。然而,客观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化对树立中立审判意识构成了极大妨碍,并且往往有大量因素影响法官的中立审判,这些因素最终必然反映到司法语言上。
一、模糊是精确的另一种形式
(一)模糊性非含混也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在人与人的交际活动中,语言的精确性和模糊性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司法语言也不例外。在日常的社会交际中,语言需要准确,而不需要含混。因为含混影响语言信息的传达,而模糊性则是某种交际语境的需要。模糊是准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它是相对于精确而言的。比如,解释“大雨”,专业的天气预报书籍可能解释为“二十四小时内雨量累计(在雨量收集器内)达40至79.9毫米(mm)雨“,这是十分精确的。普通人表述大雨,完全可以说“比较大的雨”,然而“大”到多大程度却不曾深究过,这是交际语境使然。司法语言同样需要模糊,比如:起诉状中对起诉理由的陈述,常常要用到诸如“某某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之类的语言,“严重”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当然,这种词语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假如在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法律责任明确无误时也是如此轻描淡写地分析其责任干系,那就是含混而非模糊的了。从另一方面看,适合一定语境的模糊又是准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二)词义的明确性与模糊性是相对的
司法语言所特有的语言程序,大多数有助于产生两种效果,即中立化效果和普适化效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司法语言的客观与准确。但准确与模糊又往往是相对统一的。正如前文所言,适合一定语境的模糊是语言的必需。在许多情况下,我们没有必要把任何事情都陈述的精确细致,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中,我们使用模糊语言是最恰当不过的。比如,我们经常听到“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等说法,这都是在仔细斟酌后选择的语辞,唯其如此,才能准确表达语义。
二、司法语言模糊性的表现
(一)事件细节尚不明朗是需要模糊语言
如果事件细节尚不明朗,公安、司法人员对当事人姓名、身份、年龄及事件起因等问题只能做逻辑上的法理推断,因此案件第一现场的侦察笔录如:“受害人,女,二十岁左右,头部有轻度挫伤……”所以用这么多的模糊性词汇,主要是为了避免在以后的侦察、排查、审讯中形成主观臆断、武断的现象。
(二)不便公开当事人姓名、身份时序要模糊语言
出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其隐私权等方面的考虑,向人民法院的布告类公文,会经常使用“一男青年”、“女青年王某”之类的模糊称谓,这实际上是一种合理的避讳措施。
(三)不必公开某些当事人姓名、身份或事件细节时使用的模糊语言
有些法律条文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限定本身就是十分宽泛的,因此,某些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或事件细节精确与否对案件的定性、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几乎没有影响,因此不必要求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一律要求精确也是不科学的。
(四)某些司法文书的结构要求的酌情使用模糊语言
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叙述案件事实部分对精确性要求较高,而对“理由”的表述,则基本上采用“很大”、“严重”等类的模糊语言。比如:“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上这里的“很大”、“有关”等模糊语辞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前文精确事实的总结和复指,因此精确与模糊是相辅相成的。
(五)使用场合及使用者的不同使得对司法语言的要求有所不同
某些民间使用的“凭证类”文书,比如遗嘱、收据等,由于使用者本身知识水平以及对法律的认识程度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精确性,使用模糊语言的比率会大大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1]贾午光,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陈原,社会语言学[M]。北京:学林出版社,1983
[3]邢福义,现代汉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4]胡占国,律师文书范本大全[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
[5]徐莉《浅谈法庭语言的规范与审判理念的更新》,2003年8月15日中国法院网
[6] 黄金波《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创新》www.chinalaw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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