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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02:30:28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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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9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职责。
  “三个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1997〕103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各办事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示报告制度
  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部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的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详见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七天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所有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二、主任任期目标考核制度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办公厅干部任免权限,主任任期一届为四年,同一职务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二届。上一级任免权限管理的干部,任职期满后,办公厅党组及时提出任免、轮岗建议。主任每年要向政府办公厅作述职报告并提交办事处工作总结。
  对办事处主任任期内的考核,由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办事处职能发挥情况,办事能力和实绩,包括:经济协作、联络服务工作情况;信息工作情况;办理政务和公务接待情况;完成政府交办任务等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执行财务纪律情况;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班子运行情况;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
  各办事处完成任务情况经考核记入办事处领导班子和主任任期内的政绩,并作为确定办事处目标管理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三、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办公厅对驻外地办事处及领导班子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评比。检查评比工作由办公厅党组安排,办公厅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驻外地办事处对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也要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要明确公开,要有量化标准,努力把定量和定性考核结合起来。
  四、会议制度
  (一)驻外地办事处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办公厅将根据需要安排一些业务片会和现场会,以推动工作。
  (二)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办事处涉及人事、内部管理、职能发挥、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对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福利、人员调整和奖惩等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房屋基建、车辆购置(处置)、住房和流动户口使用、附属单位经营承包事宜和较大的财务开支等问题,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办事处党、团、工会组织要按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驻地党、团组织的要求实施双重管理,抓好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组织生活制度,搞好办事处廉政建设。办公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督导办事处纪检监察工作;设立党组的办事处,要按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设立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

  为了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工作队伍,真正担负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任务,对办事处的人事、编制、工作、户口等问题实行科学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编制和职数配备。设党组的办事处,内设机构编制和职数调整,须报办公厅审批。对各类工作人员应依据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明确职责。
  二、办公厅对办事处占行政编制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占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则上由办事处自行管理。
  三、为办事处选调配备人员应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亲属回避,不搞照顾性安排。
  凡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办公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四、办事处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政府办公厅系统内选用,其他人员一律聘用,签定聘用合同,并按有关法规及时交纳各类社会保险等费用。对于特殊岗位,办公厅系统内无法调剂的,由办事处报办公厅审查批准后,可以从办公厅系统外选调。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正副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的配备、考察和任免,由办公厅党组决定。正科级及以下干部可由办事处按原任级别聘任并报办公厅备案(设立党组的办事处可自行聘任)。
  五、办公厅对办事处主任的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党组根据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六、办事处副处以上干部的培训,由办公厅统一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培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经营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或调离,应及时接受财务审计。
  八、办事处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调资、晋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由办事处提出办理意见,办公厅人事处审核或报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由办事处按岗位需要聘用,福利等待遇按规定自行办理。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问题,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严格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当地自行招聘的非编制序列人员,按当地有关用工规定执行。
  九、办事处每年的干部职工年报、工资计划、所属机构和科级领导配备情况,须及时报办公厅。
  各办事处的流动户口指标和职工住宅要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需落流动户口的由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办公厅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批准,办事处与当事人签署合同后再办有关手续,到期收回。凡调离办事处和离退休的人员,在办手续时,流动户口指标和住房要同时退出。
  十、办事处作为新疆在内地的办事机构,为保证人员正常流动,不安置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由办公厅老干处统一管理,一般应从到期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办事处应及时做好工作衔接。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
   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办事处的正常协调运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拨给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其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办事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对经营资产逐步实施统一管理和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办公设备等,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均为固定资产。但对于易损坏、更换频繁、低值易损耗品,可不作为固定资产。
  四、办事处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类别、分品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载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收入、支出、结存的数量。
  五、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财务和公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购买或处置审批制度。购买价值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资产,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报办公厅备案;在上述限额内使用预算外资金购置固定资产也必须报办公厅备案;购买价值50000元以上资产的(含50000元),须报办公厅批准,方可实施。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必须由办事处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原因,并由专业机构做出技术鉴定。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办公厅审核批准后核销。对未到报损报废年限、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变卖出售,必须报办公厅审核批准。
  六、经批准核销或转让、变卖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办事处财务作帐,作为办事处更新改造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七、办事处必须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自查、清点、核对,有短缺和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办公厅。
  八、办事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务和公产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财务和公产管理岗位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
  九、办事处要加强对预算内行政经费开支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公厅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座收座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十、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企业单位,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开展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坚持合法经营,实行独立核算。不得以办事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十一、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调离办事处时,应办理工作期间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避免固定资产流失。
  十二、办事处必须按财务规定,及时向办公厅报送清产核资报表,预算内、预算外财务预、决算报表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办公厅和自治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
  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办公厅备案。
  十三、政府办公厅将参照新政办〔2001〕1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对办事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做得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办事处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经济的、行政的惩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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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2〕 6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救援队伍。



第三条 各级政府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情况反馈、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专业特点,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分别由政府职能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以各级公安消防队伍为主组建的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最高出勤人数确定。



(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管理单位按最高出勤人数确定。



(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由专门人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公安、国土资源、民政、城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监、环保、林业、人防、煤管、畜牧兽医、气象、地震、电力、通讯、质监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灾害事故救援处置需要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名称应根据救援种类来称谓。例如:鸡西市地震应急救援队。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企事业单位、乡镇和社区、村屯等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的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五)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队伍。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组建覆盖多行业、多专业的应急专家组。专家队伍可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协调。



(六)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和工作职责及任务,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人员资料。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详细情况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救援、平时防范”的工作方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主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和其他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一条 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开展专业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应急专家队伍职责。



(一)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进行预测、调查、评估和分析。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



(三)完成突发事件领导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职责。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根据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做好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等,日常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调度的同时,接受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紧急状态下,直接接受上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挥调度,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六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制作标有队伍名称的旗帜,救援人员着装要统一并带有救援队伍名称。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提高实际应对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自身性质,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执勤战备、岗位工作、装备维护保养、培训演练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第十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50%以上人员不间断值班备勤。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相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入预警期后,要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接到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行动,赶赴救援现场。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职能,切实开展应急救援单位联系会商活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每年组织召开1次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召开,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发展目标、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制度。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2名联络员,加强与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的日常联系。联络员由组建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救援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备案。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







第五章 响应程序与指挥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应急救援指令后,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四级响应机制开展救援工作。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处置时,由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或者授权指挥;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独立处置时,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指挥。同时,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处置情况报本级政府应急办。



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中,需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时,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要迅速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调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令完成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第二十三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当地政府应急救援请求时,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按照程序报批后快速集结实施救援。



第二十四条 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度,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当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需要相应类别的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时,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专家组成员并提供事件信息,专家组要为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当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志愿者队伍参与救援时,志愿者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按照救援所需的专业、装备、人数等要求进行组织,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下,完成具体救援工作任务。







第六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坚持自我保障和政府统一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由同级政府负担的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坚持专项投入与年度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装备标准。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力量不足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可以采取招聘合同制、建立联动机制、签订救援救护协议和联合组建等方式来加强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托现有的公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立政府统一指挥下的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持手机、值班电话、传真24小时开通,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渠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者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种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给予抚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1980年8月9日,最高法院

民政部:
对于你部所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五保户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在确定五保供给时,不能把有无财产或财产交不交集体作为条件。实行五保后,因生活需要,五保户有权处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死后的遗产,除用于殓葬费、清偿债务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如死者有遗嘱或其亲友曾尽有一定供养义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遗产中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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