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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04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6:31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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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04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04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东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04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2004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单位干事创业,奋发有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系统的督查考核工作,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东发[1999]3号)规定,负责市直各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考核县区政府的工作。
  第三条督查考核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摸实情、说实话、拿实法、见实效。既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指导全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又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向领导反馈,当好参谋助手。
  第四条督查考核的原则
  (一)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考核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做到不漏部门、不漏事项;对所督查考核的事项实行全过程督查,确保件件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高效率、快节奏地开展督查考核,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准确、客观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市政府主要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即各项工作或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督查考核的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的副职和各委办局、科室及具体承办人员,层层落实任务。
  第五条督查考核的范围为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
  第六条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总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人代会等大型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会议、文件和省政府部署的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
  (七)依据“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八)特殊贡献的考核认定。
  第七条督查考核指标的划分
  (一)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三部分。
  (二)县区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导向性工作和专项督查三部分。
  第八条督查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下达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目标。年初,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报年度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综合平衡,送分管市长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下达到各部门、单位。
  (二)县区工作目标。常规性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全市当年经济发展目标和各县区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综合平衡拟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下达到各县区。导向性工作的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三)专项督查。依据有关会议和市领导研究确定的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有关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根据争取资金、项目的难易程度,划分为10种类型进行考核。特殊贡献作为被考核单位的保底任务,根据完成情况相应计入督查考核总分。
  第九条同一事项需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以主办单位为主,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督查考核的方式
  (一)公开督查。把督查的事项、内容、时间等告知被督查单位,使其提前做好准备,围绕督查问题狠抓落实。
  (二)随机督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到督查现场,了解督查事项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情况,或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材料等形式,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联合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全程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跟踪督查,直至落到实处。
  (五)重点督查。市领导对某些重大事项和项目亲自督查时,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搞好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督查考核的调度与反馈
  (一)强化调度。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公开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对专项督查事项采取跟踪督查和随机督查的方式,按照市领导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领导的决策落到实处。对特殊贡献采取随机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由各部门、单位随时提报争取的资金和项目,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办及时认定、审核和汇总。
  (二)深入调研。督查考核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做好反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通报。对特殊贡献,实行随时通报、半年累计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工作进展较快的单位,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利用督查通报和新闻媒介等手段,及时予以表扬、宣传;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常规性工作,实行半年一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对专项督查,凡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完不成任务的,及时通报批评,年终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督查考核结果的认定
  (一)全面考核。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列入督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对特殊贡献交叉部分,先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裁决,市领导审定。
  (二)认真核实。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分别计算出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得分,并将分数反馈到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经核实认可后,汇总情况,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三)兑现奖惩。根据各部门、单位和县区得分情况,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出奖惩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督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2、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3、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4、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5、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附件1: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督查考核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
  (一)常规性工作,指《办法》第六条(一)、(二)、(七)款规定的内容。常规性工作以年度为考核时间单位,各部门、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本年度内提前完成。
  (二)专项督查,指《办法》第六条(三)至(六)款规定的内容。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其具体办理内容和完成时间以督查通知单为准。没有时间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
  2.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办理时限和领导要求,及时、认真、准确地办理。
  3.其他决策事项的办理,按具体要求承办。
  二、考核计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分数构成有7项:常规性工作40分,专项督查25分,特殊贡献5分,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市直部门互评5分,上级主管部门评议5分,社会评议10分。
  三、奖分和扣分
  (一)奖分项目。受到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表彰内容为本部门、单位全面工作的,分别奖2分、1分、0.8分、0.4分;表彰内容为部分或单项工作的,按以上奖分20%的比例奖分;领导和管理单位全面工作受到表彰的按20%、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按5%的比例,给其主管部门奖分。其中,上述奖项表彰全市工作的,按以上奖励标准减半为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奖分。
  获得同一系统多级奖励、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分;获得不同系统奖励的分别奖分,分数相加之和不能超过最高级别全面工作的奖分。计分截止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日期,跨年度发文的,奖分计入下一年度。
  (二)扣分项目
  1.工作发生失误被省级、中央级新闻媒体曝光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分别扣1分、2分。由市委宣传部认定。
  2.部门及其领导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未经批准,随意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由市招商办、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报。
  3.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出现1人次扣1分,年终取消表彰奖励资格。由市计生委认定提报。
  4.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处理的,每1人次扣0.5分;发生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1人次扣1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征得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意见后认定提报。
  5.干部职工发生越级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个人访每起分别扣0.5分、1分,集体访每起分别扣1分、2分。由市信访局提报。
  6.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对招商引资工作设置障碍,受到外来投资者投诉,经查证属实而受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提报。
  7.没按要求完成专项督查任务的视情扣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
  (1)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情况的,每次扣0.2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0.2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4)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情况者加扣1分。
  8.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准确通报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每出现一次失误,视情扣市政府办公室0.2分,年度内出现3次失误时加扣1分。
  9.各提报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报有关工作情况,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凡提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扣2分。

附件2: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比例
  (一)从上级主管部门及计划、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和项目。指用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市直部门和单位从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用于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建设或社会性项目的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偿资金。不含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
  1.无偿资金。以年终实际到位数额为准,证明资料为有关文件、到位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等。
  从形态上分以下两种类型计分:(1)货币资金,按引进难易程度分三种类型计分:a.在没有任何政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争取来的资金,按100%的比例计分。b.政策性资金和应交未交款项,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c.其他类型的资金,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2)以物折款,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3)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资金,按利息差折算成无偿资金。
  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资金不含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安排的正常经费、用于自身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
  2.项目资金。以形成固定资产的数额,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
  市直部门、单位与县区及乡镇共同争取的资金和项目,按到位资金的60%给市直部门、单位计分。
  (二)争取其他生产要素。按年终实际到位情况、发挥的效益和届时的市场价格折算资金,并按不高于50%的比例对应部门、单位争取无偿资金的类别计分。以提供的生产要素清单和其他有效证件为准。
  (三)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或个体私营业户从市域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高于50%的比例,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特殊贡献类型中无偿资金标准折分;其他按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难易程度或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予以折分。
  (四)其他。按实际情况予以折分。
  按上述规定不能折分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酌情认定和计分。
  二、争取资金和项目折资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为便于督查考核与招商引资工作的衔接,即各部门、单位完成的特殊贡献按一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市委各部门和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一并归类列出。根据部门、单位性质和争取资金的难易程度,将市直95个单位分为以下10种类型分别计算特殊贡献得分。
  (一)市财政局1个部门,争取无偿资金,每6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0万元计1分。
  (二)市计委、经贸委、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黄河河口管理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5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500万元计1分。
  (三)市外经贸局、科技局、油区办(油地校办)、环保局、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税局、国税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4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50万元计1分。
  (四)市信息产业局、民政局、东营供电公司3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00万元计1分。
  (五)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50万元计1分。
  (六)市国土资源局、粮食局、物价局、供销社、东营港务局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00万元计1分。
  (七)市建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盐务局、邮政局1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250万元计1分。
  (八)市法院、检察院、教育局、计生委、外侨办、旅游局、统战部、侨联、工商联、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1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50万元计1分。
  (九)市体改办、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安监局、文体局(版权局)、卫生局、市政府调研室、残联、科协9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00万元计1分。
  (十)市委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信访局、老干部局、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党校、党史研究室、接待处、东营日报社、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文联、社科联、民盟东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仲裁办、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老龄办、贸促会、气象局、东营海关、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营海事处、人行、东营银监分局3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万元计1分。
  三、特殊贡献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比例
  以上部门和单位完成的特殊贡献数额,超过基数部分抵顶招商引资任务。其中,无偿资金部分按照折算后的金额抵顶;项目资金部分按照折合资金不高于50%的比例抵顶。

附件3: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常规性工作:衡量县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综合指标,主要包括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额、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确保、登记失业率等。
  导向性工作:包括招商引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
  二、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50分。其中完成各项指标为120分,专项督查30分。各项指标中,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第三产业增加值、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招商引资各占10分,其余8项各占5分。
  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第三产业增加值、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1分。
  进出口额、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1分,且每项最高分值不超过1分。
  生产总值每增加(减少)1亿元,增加(减少)0.1分;地方财政收入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增加(减少)0.1分;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减少)1亿元,增加(减少)0.1分;第一产业增加值每增加(减少)1亿元,增加(减少)0.1分;出口额每增加(减少)1000万美元,增加(减少)0.1分;实际利用外资每增加(减少)500万美元,增加(减少)0.1分。
  以上指标,增幅和绝对值得分,各按50%的权数计分。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完成或超额完成按满分计,未完成的按照实际完成数额计分。
  两个确保,达不到100%的扣5分。
  登记失业率,超过下达指标的,每超出0.1%扣0.5分。

附件4: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3日内申请复核。
  二、奖惩办法
  (一)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居前10名的经济部门和前5名的非经济部门(被确定为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不重复表彰,依次下沿),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5名的两类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3名的任职满2年的两类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降级、降职。
  (二)对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结果的奖励。根据完成任务情况,除按比例得到最高5分的权数分数外,再按得分排名计奖,并按一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1.特殊贡献奖金总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原则上60%由财政支出,40%由受益单位支出。
  2.每个考核年度,按奖金总额与总得分的比值,计算出每1分值的奖金数额,再按部门和单位实际得分计奖。其计算公式为:
  特殊贡献奖金总额
  特殊贡献奖金额=×部门和单位得分
  总得分
  3.部门和单位所得奖金,50%直接奖给特殊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其余50%根据贡献大小奖给其他有关人员。
  (三)对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
  垂直管理单位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一起排名,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分别进入前10名和前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得分低于75分且分别位居后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其上级主管单位。
  (四)对县区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位居前三名、未被一票否决的县区(被确定为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不重复表彰)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最后1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几点说明
  (一)凡考核绝对数指标的,按该任务的基本分值与任务完成率的积计分。
  (二)年终数字以市统计局统计资料为准。不在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部门、单位统计和考核小组抽样调查数为准。
  (三)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严重影响完成指标任务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督查考核委员会认定后免予考核。

附件5: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经济部门(42个)
  1.计委;2.经贸委;3.科技局;4.财政局;5.建委;6.交通局;7.水利局;8.农业局;9.林业局;10.海洋与渔业局;11.外经贸局;12.粮食局;13.审计局;14.环保局;15.油区办(油地校办);16.物价局;17.体改办;18.招商办;19.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1.畜牧局;22.东营港务局;23.公路局;24.质监局;25.供销社;26.信息产业局;27.国税局;28.地税局;29.工商局;30.东营海关;31.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2.东营供电公司;33.烟草专卖局;34.黄河河口管理局;35.房产管理局;36.盐务局;37.人行;38.规划局;39.东营海事处;40.邮政局;41.东营银监分局;4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非经济部门(25个)
  1.市政府办公室;2.教育局;3.公安局;4.民政局;5.司法局;6.人事局;7.劳动保障局;8.国土资源局;9.文体局;10.广电局;11.卫生局;12.计生委;13.统计局;14.旅游局;15.外侨办;16.安监局;17.市政局;18.市政府调研室;19.仲裁办;20.老龄办;21.安全局;22.药监局;23.气象局;24.残联;2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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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对象,是指农村牧区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五保对象给予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本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落实各项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村(牧)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五保供养有关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落实有关五保供养制度和措施,做到应保尽保,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五条 凡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五保申请。五保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由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牧)民委员会评议,在五保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后,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审批前,应逐一核实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对拟定的五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乡(镇)再次公示,经研究确定后,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或审批,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人或村民小组,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实行五保供养工作动态管理制度。对新增的五保对象,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申报程序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死亡的五保对象或已完成义务教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以及其他不再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应及时停止供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五保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
第七条 五保对象年最低供养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五保对象年最低供养标准二食品费(县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X当地恩格尔系数)+穿衣费(县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0%)+医疗费(县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0%)。
对已经参加了当地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五保人员应剔除医疗费用部分。凡是有生产资料的五保对象,在确定其供养标准时,要扣除生产资料带来的收入,但本人自愿将生产资料交归集体的,按规定享受全部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 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建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可以实行个人独立生活,也可以由其亲属或其他受委托的人供养。有受委托人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人和五保对象应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书,约定受委托人和五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及供养措施。
第九条 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将供养经费转入敬老院,由敬老院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负责供给粮油、燃料、服装、被褥等日用品和零用钱,及时治疗疾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供养经费直接发放给五保对象,发放情况应在《五保供养证书》中载明,并由经办人和五保对象签名。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习费用。
第十条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好五保供养相关工作责任。村(牧)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本村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五保对象提供一定的粮食、燃料等物资和劳力帮助。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五保供养补助经费,从省下达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的村级五保供养补助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从省对各地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中予以安排解决。对个别县确因五保人员过多、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弥补其缺口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到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五保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确定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住房建设项目计划,逐年有计划地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住房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牧区敬老院或资助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
第十四条 敬老院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使用五保供养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给予扶持并依法免除其相关的税、费。
第十五条 各地募集的社会大宗非定向捐助资金可优先用于五保对象的医疗、住房等支出。
第十六条 五保供养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应向社会公布五保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五保供养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五保供养工作中贪污、截留、挪用五保供养资金或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五保供养动态管理制度、五保供养工作信息公开制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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