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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0:57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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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4〕 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7月)
  为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精神,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资金分配与省下达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挂钩。
  第二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接受输出培训农民的补贴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机构的奖励。对符合省补助条件的培训单位和中介机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与国家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资金要统筹使用,统一对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安排。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补助对象:
  (一)对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二)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且劳务用工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具有劳动力输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劳务中介组织,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但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六条 对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教育部门负责“两后双百”培训机构的认定,并报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备案;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其他培训机构的认定。资质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对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教育、扶贫、计委、农林等部门共同组织。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输出培训任务,区分不同培训工种,在认定的培训机构范围内公开招标,并根据培训收费标准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报省、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贾汪区应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宣传,对中标的培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镇、村。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根据培训机构对不同工种的培训价格,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每人降低110元,由省、市财政给予补贴(省补100元、市补10元);经县(市)、贾汪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每人降低300元,其中:省、市财政补贴210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贾汪区财政补贴。
  第十条 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就业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每新增输出一人,由省、市财政奖励补助22元。
  四、经费的申请和下达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教育、扶贫、农林、计委等部门,制定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工种、收费标准、培训人数等内容的申请补助资金方案,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省审定下达年度输出培训任务及省补资金额度后,市相应分解下达各地,省、市财政预拨培训补助资金的80%。
  当年10月20日前,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将当年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由省、市财政一并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十二条 对组织输出奖励补助资金,每年10月20日前,由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教育、扶贫、农林、计委等部门对当年农村劳务输出情况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同时附报《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资金申请表》。省补资金经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审查批准下达我市后,与市级奖励补助资金一并下达。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财政专户,采取专户直拨的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各地要按照《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财农〔2002〕28号)规定的要求,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管理部门为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申领输出培训补助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中标文件、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及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领输出奖励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输出人员名单及用工合同复印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市里将组织抽查。对输出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输出培训人数未达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地区,将扣减下年度劳务输出培训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面向社会公示申请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市将对在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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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增强财政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预算外资金,是指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二)各项专项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镇统筹资金;
(五)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审计监督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对不具备财政专户储存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
计划、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和时间收取、提留和集中。
第十条 设立新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须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核定和调整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提留标准、扩大集中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应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帐面存款金额达到十万元的,应于当日解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月收入不足十万元的,应在次月五日前全额解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的利息计付,按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交、免交和缓交。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应当量入为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有明确规定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收支部门、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支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正常开支的,应当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收支部门、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自筹基本建设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办理存款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部门、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补贴和其它福利性支出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及标准执行。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
第二十条 收支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批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财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负责审批、编报、汇总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严格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报、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表和决算,并对其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制度、收支科目,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隐瞒财政收入,不得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收支部门、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开设统一的资金帐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预算外资金收支部门、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只限在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户和一个支出帐户。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立帐户,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收支部门、单位不得从收入过渡户中直接办理坐支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应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清理。
市、区、县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未持合法证件和国家或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票据的收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处违法所得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处违法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补足擅自减交、免交、缓交的预算外资金;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违法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追缴全部违法金额,上缴上一级财政;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违法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部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视其情节,处本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所处的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和收支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收取的抵押金、保证金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5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6]2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泰安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工作细则








为切实搞好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工作,保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为人民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为核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贴近群众、热情服务,坚持来话必接、每接必办、每办必果,努力把便民服务电话建成党委、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平台,建成政府亲民爱民、服务群众的平台,建成改进工作、优化环境、提升形象的平台。


二、受理范围


(一)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
(四)政府职责范围内应予解决的救助事项;
(五)其它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便民服务电话只受理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不受理来信来访,不受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不受理以单位(团体)名义的来电,不受理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民间社团等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来电反映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由受理中心按程序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处置。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来电反映的应由市政府及其部门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向来话人说明情况,告之其向有关机关反映;
(三)负责对来电反映问题的综合分析,适时编发《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简报》、《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督查专报》、《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社情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负责向网络单位交办、转办受理事项;
(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之间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重点对市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六)负责对受理中心网络单位承办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奖惩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工作权限


市政府授予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以下权限:
(一)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有交办权、转办权;
(二)对网络单位承办群众来电情况,有督促、检查权;
(三)有权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资料和档案;
(四)有权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的意见;
(五)有权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六)有权对工作不力、久拖不决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追究领导责任的建议权。


五、工作原则


(一)履行政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的原则。 便民服务电话工作是实施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网络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市民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要亲自阅批或办理。受理中心要加强对网络单位承办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行风评议、行政效能监察和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服务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始终把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严肃认真,依据政策,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为民负责。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的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力争早日解决;超出政策规定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应说服疏导,讲清道理,向来话人作出负责的情况说明。
(三)高效务实、急事急办的原则。 受理中心和各网络单位要制定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力求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处理,以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受理中心受理的事项,按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的职责下管一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受理中心及时转交网络单位限时办理,迅速反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网络单位对受理中心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问题,由受理中心指定牵头部门,其它单位要积极配合处理。

(五)尊重意愿、严格保密的原则。 在答复和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本人不愿公开工作单位和姓名的,要尊重来电人的意愿。


六、工作规程 


(一)受理 
1、认真受理来话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用微机准确记录,对来电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反映内容等详细询问,仔细核对。
2、整理来电主要内容时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填写规范。
3、接听来电要做到用语规范,文明礼貌;工作认真,态度热情;受话耐心,解答清晰;尊重意愿,严格保密。
(二)办理
1、当即答复。对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接听人员可直接答复来电人。凡属承办单位比较明确的一般事项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直接告知来电人向承办单位反映,并提供相关联系电话或地址。

2、电话交办。来电反映需立即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如意外停电、停水、煤气泄漏、水管爆裂等情况,可直接用电话与相关网络单位联系,随时催问办理结果,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3、网络交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接听人员在电脑交办单上注明来电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来电内容。对一般问题,拟出办理意见和期限;敏感性较强的问题,须经有关领导审批,随后通过电脑网络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4、书面批办。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重大事件的来电,迅速分析情况后编写《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社情专报》,呈送分管领导审核后,视情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
5、协办。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来电,由受理中心指定一个牵头单位,其它单位协同办理,并由主办或牵头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三)反馈
1、对受理中心交办的事项,一般来电由承办单位联络员根据来电内容转交给业务处室或下属单位及时办理;重要来电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中心反馈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
2、一般性的来电,办理和答复时限在3至7个工作日内;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办理和答复期限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受理中心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再反馈办理结果。
3、承办单位反馈内容一般应包括对群众来电反映问题的事实调查、处理依据、最终处理结果三部分,文字要简明扼要、表达完整,不能过于简单、笼统。
4、受理中心要落实专人,随时查看网络或电话反馈内容,并根据反馈情况,作出“办结”、“未办结”、“正在办理”或“退回重办”等处理意见。
5、受理中心应及时汇总群众来电办理情况,坚持每周一报告,每月一分析,每件一总结,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根据来电情况,及时向领导提供具有苗头性、典型性和普遍性或其它有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对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办理情况,应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7、建立回访制度,对有影响的重大热点问题要进行回访,以检查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四)催办督办
1、受理中心要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沟通,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对超出办理期限的,要及时催办;对每次督办均应作好记录,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2、凡领导的重要指示事项,要及时将指示复印件交有关单位办理落实,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指示精神,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受理中心要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必要时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增强办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要把阶段性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和较长时间内未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作为督办的重点,充分运用“电话督办”、“上门督办”、“现场督办”等督查方式,组织人员深入部门、基层和群众了解情况,加强协调,督促落实。

(五)统计归档
1、受理中心要对每月来电数量、来电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
2、受理中心每月对办理情况进行统计,逐月公布网络单位的反馈率和办结率等内容。
3、受理中心要开展群众满意度的测评统计,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抽样调查,调查群众对便民电话工作的满意程度,并将结果作为对网络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受理中心要收集和整理便民电话的有关资料、磁带、软盘等,做好归档工作。


七、考核奖惩


1、将便民服务电话办理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年底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各网络单位的承办数、反馈率、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等进行汇总分析,其综合指标作为市政府对各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2、在网络单位中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联络员和承办工作人员,通过一定形式给予表扬和奖励。
3、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久拖不办或多次催办不反馈,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各网络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承担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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