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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24:06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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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
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统称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听证。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举行听证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未设法制机构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书面通知等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就本案事实和拟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五)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的工作。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二)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二条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回避;
(三)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并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三)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姓名;
(四)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举行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先进行下列工作: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举行过程中,应当由本案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并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的证据是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
所有与认定本案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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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7〕7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第六条 全市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责任分解表》及时维护管理相关的政务信息。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本单位子网站,并根据市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建设网络信息服务窗口。
(二)建立严格的信息采集、审核与发布制度,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审查机制,防止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上网,保障信息安全。
(四)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内容。首页动态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如遇重要活动或重要信息随时更新。单位基本情况等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对互动性栏目,要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和答复网上投诉、咨询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规定,依法规范发布相关信息。
(六)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各相关单位所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拟发布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须办理审批手续。
(七)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应落实专人负责。
单位负责人为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各单位至少要安排1至2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共同对本单位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及规范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七条 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列为年度政务公开考核及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网站考评专栏”,鼓励公众投票,参与评估网站信息维护管理情况。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日常监测数据,并参考网上公众投票情况,组织对各有关单位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维护管理评比活动,评比结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政务信息维护管理的。
(二)发布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是虚假信息的。
(三)非客观原因造成网页无法打开的。
(四)对互动性栏目的咨询、投诉等相关内容未能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不利于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
2.《“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规范》



未成年人违法是中学生违纪的延续

云中虹


导言: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人类的未来,国家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作了不少部署,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法规接连出台和不断完善。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同样也引起我国领导人的强烈关注,青少年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是与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相悖的,因而,预防青少年犯罪也就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关键词:青少年 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
案例一:不久前,几个十六七岁的辍学生在外纠合在了一起,他们已在外玩了很久,身上已没什么钱了,就连吃饭的钱也所剩无几,更别说抽烟喝酒了。恰恰这帮人都是从抽烟喝酒上的道,这曾是他们在校时“有趣的事”和“光荣的英雄壮举”。有人提出,那商店不就有吗?于是,他们拿出了刀,几个人冲进了一个个体小超市,拿走了几条烟和一些饮料。事后被公安机关抓住,检察院批捕,法院一星期就定了罪:“持刀抢劫罪”,最高的领行8年,最低的是3年。
据犯罪学专家的研究表明,烟酒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道路都是从吸烟饮酒开始的。千万不要把这个问题当作无足轻重的小问题。
案例二:2000年,随州安居一名16岁的学生,在襄樊某技校读书,一次在人民广场坐‘麻木’,不仅没给钱,还让‘麻木’给钱他,多少呢?20元。‘麻木’报了案,构成抢劫罪,被判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例一、二所说的几个未成年人,都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岁,但犯的是八大罪中的抢劫罪,而且是持刀抢劫,属于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所以没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请注意,我这里说的是未成年人,它和青少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在我国,青少年是指12至25周岁的人群,而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群。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同样也引起我国领导人的强烈关注,青少年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是与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相悖的,因而,预防青少年犯罪也就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8月1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公安部长周永康等高层领导、中央综治委及相关部委负责人一起审议、部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新举措。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种原因,青少年犯罪就一直呈上升趋势,九十年代以后,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生犯罪的比率较八十年代增加了一倍多,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更是一路上升。据统计,2003年,青少年刑事案件占全国总案件的45%,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接近65%,上升了近20个百分点,也就是说青少年犯罪已超过全国刑事案件一半以上,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并呈现出(年龄)低龄化——(手法)成人化、团伙化——智能化、恶性化——暴力化的新特点,有的甚至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我们说,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人类的未来,国家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作了不少部署,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法规接连出台和不断完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都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细致而严厉的警诫,同时对未成年人作了很大程度的保护。
然而,为什么还会出现以上例举的未成年人犯罪呢?结合学校的情况,我们来作一些分析看看。
一、 生理特征——正常发育的人,在这个年龄段上,正是身体发育的旺盛期,精力充沛,体力过剩,有发泄不完的过剩精力,“走在路上连石头都想踢几脚”。
二、 心理特征——现代青少年,心理成熟往往滞后于生理成熟,处于半幼稚状态,猎奇心强,易受暗示,认识表象化,模仿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希望有更多的个人空间和时间,具有叛逆性和可塑性。
三、 家庭影响——家庭是青少年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家庭教育环境是青少年人生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场所,不良的家庭教育是导致问题青少年的温床。所谓家庭教育主要包括:家庭环境、父母素质和监护力度等等,而不良的家庭教育又是指:1.缺乏关怀。这又分几种情况,一是父母忙于事业,追求自身工作的完美,是所谓要事业,放弃未来型,从而忽略了对子女的关怀;二是父母为生计而背境离乡,子女得不到父母的呵护和关怀,这部分学生被称为“留守生”;三是父母离异,单亲家庭,子女有父亲不痛,母亲不爱的感觉,各自为自己寻找新的归宿,对子女是想起来就管,子女也就钻了父母都不管的空子。2.娇惯溺爱。除了天上的月亮,子女要什么,家长就给什么,不问为何,不问去处。在外出了事,总是自己子女有理,真在外闯了祸,又破财消灾。3.放任自流。父母对子女不闻不问,愿回来就回来,想走就走,在外干什么父母从来不过问,有的想管也管不了。4.动辄打骂。父母有时迫于生活的压力,脾气难免暴燥,对子女的过失不问青红皂白,开口就骂,动手就打,什么“滚”、“去死”之类的话语挂在嘴边,这种家庭暴力式的教育方法得到的效果总是与家长的本来愿望相背离,根本起不到教育的作用。
案例三:2006年5月,一名女中学生因父母离异,跟其奶奶住,一次将其男友带到家同居,遭到奶奶的怒斥,该女生送走男友后,竟残忍地用被子将自己的奶奶捂死,然后还跑出去玩了一天,竟无事一样。
案例四:小新,17岁,八年前因其父亲过分溺爱,为他杀死了小新的母亲,入狱服刑,小新只得跟随祖父母生活,为了上网,他找祖母要钱,祖母不给,就去偷,并怀恨在心,最后竟残忍的用斧头将祖母砍死,砍伤祖父。
以上两个案例骇人听闻,却是真实的。
四、 社会影响——未成年人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在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的同时,也逐步接触到色彩斑斓的社会,而社会对他们的影响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同时他们对社会又知之甚少。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部分青少年都能积极向上,奋发有为,但也有人从商品经济的浪潮中受到了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使一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形成错误的人生价值观。另外,一些非法网吧、不良信息和屡禁不绝的黄、赌、毒,宣扬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的影视、书刊泛滥等等,以及辍学浪迹于社会的闲散青年的影响,使部分未成年人错误地认为,人生的价值不是去奉献,也不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而是向社会索取,认为打架斗殴、敲诈欺骗、不服从管理是“有趣”的事,是“光荣的冒险”,是“英雄”的壮举。他们往往忽视社会积极面,只看到社会的阴暗面,(如:社会分配的不均现象),并把这些当作犯罪的理由,把犯罪当成“潇洒”生活和致富的途径。
案例五:青年严某带着一个少年偷了600元钱,去上海玩,把钱都花光了,两人无法回家,就策划骗一辆出租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用准备好的酒瓶猛砸司机头部,抢劫未遂。公安机关问他们为什么这样时,得到的回答是:“看电影里这样可以抢到钱。”
五、 法制观念淡薄——多数学校只注重文化学习、注重升学率,而忽视了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即便是搞了一些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一般说教的层面上,显得比较肤浅,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制教育不感兴趣,不想着好好学习,也不计后果,以至犯了法还不知道。
案例六:某县高二学生冯某抽烟喝酒,没钱时就想到从低年纪同学哪儿搞钱,利用放学时机,寻衅找茬,说低年纪学生踩了脚或是碰撞了他,采取威逼、恐吓、殴打等手段,抢劫、勒索低年纪同学的钱,被抓后,他说:“我还钱不就得了吗?”干警们问他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时,他还反问干警:“什么时候放我回去上课?”
正是以上诸因素的影响,导致了青少年和更多的未成年人在没能得到正确的引导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几组数据,据统计,90年代,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某市不满14岁犯罪人员97年是27名,98年是35名,99年已到47年名,其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而14—18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就更多。
截止今年上半年,我国网民总数达到约1.23亿人,其中18岁以下的网民达18.30万,约占总数的18%,而其中“问题学生”和“网瘾少年”比率高达13.2%,超过200万人,这中间有35.8%的未成年犯是上网成瘾的人。
中国17岁以下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干扰。
案例七:2003年4月17日,南昌一中学生因连续两天上网,死在网吧。
2004年3月21日,武汉某警校温州籍学生,因连续24小时上网,瘁死在宿舍。
2006年9月的一个上午,北京顺义一名中学生,瘁死在顺义金南街口的一个网吧。
这些残酷的事实足以让我们警醒!
以上种种,在我们学校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影子,而这些影子在我们学生中的表现为:抽烟喝酒、翻墙上网、谈情说爱、抹牌赌博、小偷小摸、敲诈勒索、打架斗殴,这些现象都极可能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国家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对未成年人都有特殊的规定,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十七条的内容,就排除了一些较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目的还是为了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在学校的一些事,还够不上违法吧?其实,一些同学的行为的确已经超越了法律法规的界线,而法认定的是行为所造成的事实,并不认定违反者在什么地方违法。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总则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同时指出:“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同学家长说:“我的孩子交到学校就应该由学校来管”,那么,《办法》还指出:“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老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指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这里的学校教育,老师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老师们大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职责,同学们绝大多数也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可令人遗憾的是有部分同学除前面例举的现象外,还存在不思进取、吊儿郎当、迟到旷课等严重违纪现象,特别是在行为养成上,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甚至连起码的礼貌也不懂,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不禁让人为这部分同学的未来担心。
通过教育实践和对学校学生心理分析,我们发现之所以有同学出现以上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心理困扰:
1. 学习方面:学习中的心理障碍、学习情绪的调节、克服学习困难的能力等。
2. 交往方面:同学间的关系、师生间的关系、家庭亲情间的关系。
3. 青春期的困惑:早恋、暗恋(单相思)等。
这些困扰在不同的年纪段有不同的侧重点。
我们常说,教育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复合型的社会有用人才,要让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做事,更要让学生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阵地,然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尤其是作为教育主导部门的学校政教工作的一道难题,仅靠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仅靠老师声嘶力竭的说教,已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何在学校这个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的教育机构,采取有效的手段,辅之于家庭教育和社会力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仍然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前段时间听了湖南长沙望城特殊教育学校秦校长的一次报告,很受启发,在全国还有不少类似的学校,他们的做法就是把临近违法犯罪的问题学生,集中起来,用最严厉、最残酷的管理和挚爱,教育、挽救了一批学生,这其中外界的强制措施固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根本的还是这部分“问题少年”在这个过程中自身觉悟的提高,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也感到一丝悲哀,我们的一批未成年人真需要靠这种模式的教育才能成长起来吗?(由此看来,我们的教育法在新时期的现实中是否该作部分修改了?)
那么,我们同学们应该怎么做呢?我以为做到以下几点对同学们来说并不难,而一旦真正做到,就可以避免违法犯罪,那就是:1.正确认识社会,确立自己未来的目标;2.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和道德品质修养。学习上高标准严要求,生活上低标准,不攀比;3.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提升品味;4.学会感恩,多想想在家或在外勤扒苦做的家长和亲人,尽可能多的与家长、老师沟通、交流;5.学会约束、控制自己,遇事三思而后行。
为了同学们的明天,为了校园学习环境的净化,让我们共同努力,学法、守法、用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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