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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00:47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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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限届满仍在缓刑期间可否恢复职工身份的请示》(川劳仲〔19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而受到企业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其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虽仍在缓刑期内,但表现好的,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



199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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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国家的支持下,省政府决定,利用国家拨给我省的和地方各级的农业发展基金,对我省成片的、增产潜力较大的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开发,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扩大和稳定耕地面积,增加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农业发
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确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阶段,是从制定规划到项目前期工作结束的过程。
(一)立项原则。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在服从全省农业开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财力、物力和开发重点等实际情况确立;
2、以增加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
3、以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
4、对资源条件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开发;
5、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按着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短后长的顺序进行立项开发,开发一片,见效一片,立项时不留缺口,不搞半截子工程;
6、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立项程序
1、项目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省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市(地、州)、县(市)或省级有关单位向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县(市)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2、项目报批程序。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计划、财政、科技、农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认真筛选、评估论证,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
组申请立项;各市县向省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计划、财政、科技、银行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立,以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报送,同时抄送省农口行
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向农业开发办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领导小组审批。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市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确立的子项目,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向当地财政、计划、银行等部门报送,最后由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属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按基建程序办。
3、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科技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
和综合效益分析;项目的组织领导,包括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五份,同时抄报计划、财政、银行和本系统主管部门一份,作为立项开发的备选项目。

各有关部门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4、设计任务书。市县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到项目所在市县和单位进行审核考察,进一步明确解决项目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落实达到项目目标所需的具体措施,如组织领导力量和技术保证情况,配套资金物资筹集准备情况,帮助制定子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投资立项条件等等。提出考察报告
,批准项目设计任务书。
5、项目评估。所有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都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在取得大量数字资料的基础上,对开发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科学技术保证、投资计划、财务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总评价,提出较
为详细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项目的决策依据。
二、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开发项目承包协议书。所有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实施之前都要层层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明确规定签字各方的经济责任和权力,明确开发项目的效益目标,实行投资、目标效益、组织领导者工作责任相互挂钩责任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开发项目市县主
管领导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签订开发承包协议,业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子项目实施,由市县与建设单位实行承包。
(二)加强计划管理,坚持定期调度情况。在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市县要于前一年的第四季度,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资料,编制下年的开发计划,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开发市县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季调度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开发市县要于每季末,将开发建设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项目年度开发计划的调整,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金管理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中的国家和地方各级预算内农业发展基金,资金下达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项目进行组织拨款,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定期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偿投放的农业发展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农发基金有偿投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部分,由市县财政统一管理,搞好承借承还。还款期限,一般应在借款二年以后开始回收,对到期不还的,市县财政负责归还。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占用费。有偿投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借款总额的60%。收回的有偿扶持资金,属于国家
和省级的农发基金借款存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属于市县级的,存入市县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实行按效益定项目,按项目定投资,不搞按行业、按市县分条切块。资金投放要体现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支援农业的政策,树立三个效益观念(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与耕地占用税、预算调节基金收入进度挂钩,与农业发展基金预算安排落实情况挂钩,与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与项目完成和借款加收情况挂钩。当年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到期借款不上交的,相应扣减省级拨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
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市、县以下农业综合开发子项目拨款,要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留10-20%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
5、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农业发展基金可以与贷款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农业银行专项贷款回收后,继续用于综合开发。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要按项目实行独立核算,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和物资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物资的领报、核算管理手续制度,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开发市县的审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四)物资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贷款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用于农业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五)组织领导。农业综合开发的组织领导,实行市县政府承包实施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规划指导、科技咨询服务相结合,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关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以市县政府行政领导为主。凡立
项开发的市县,都要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从计划、财政、银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土地、畜牧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负责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六)开发项目档案。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市县,要对所有开发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详细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建设情况。
三、项目峻工验收与总结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和开发市县要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事后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项目的成败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全面具体的审核意见,肯定正确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失误的原因,及时进行追踪反馈
,为以后的开发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提供经验教训,为提高开发项目质量和开发工作管理水平积累资料。
(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基本生产条件改善指标。包括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扩大耕地面积,增加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推广科学技术项目,新增防护林和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2、新增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产量。
3、具体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
4、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5、对项目的总评价与总结。
(三)国家在我省的农业开发总项目的验收,由国家派人组织进行;省级综合开发分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子项目验收由市县组织进行,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派人参加。
(四)所有项目的竣工验收,都要有正式竣工验收报告,报经组织验收单位批准。
(五)对验收不合格或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误的项目,要追究项目承包单位组织领导人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用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1990年8月8日

包头市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14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稳定菜田面积,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维护菜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菜田,是指本市规划专门用于商品蔬菜生产以及蔬菜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良种繁育的耕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进行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
第五条 菜田和后备菜田的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本着菜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原则,根据城市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菜田面积总量控制。后备菜田面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少于菜田总面积10%的比例在耕地中划定。因人口增长和征占用土地造成菜田面积减少的,应当及时在后备菜田中补足。
本市菜田均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扶持菜田建设,保护菜农利益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菜田的资金投入;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三)对生产无污染、无公害蔬菜和直接销售蔬菜的菜农,给予优惠照顾;
(四)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菜农积极参加蔬菜风险保险,引导蔬菜经营者和菜农通过签定合同的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第七条 菜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运输便利,排灌畅通;
(三)土壤适宜种植蔬菜;
(四)附近无污染源。
第八条 取得菜田种植权的菜农,有义务保证常年种植蔬菜,不得弃耕撂荒;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菜田改种其他农作物。
第九条 征占用菜田,应当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条 征占用菜田者,除依法支付补偿费用外,必须开发与所征占菜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新菜田;没有条件开发新菜田或者开发的新菜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拖欠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经批准征占用的菜田,一年内不使用又可以种菜的,应当由原种菜者继续种菜,也可以由征占用单位组织或者委托他人种菜;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菜田,恢复蔬菜生产。
第十二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同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要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菜田开发、老菜田改造、菜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技术推广、科学研究等,不准挪作他用。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菜田的基础设施和园艺栽培设施。在菜田内或者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菜田的基础设施。因施工导致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者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给予补
偿和修复。
第十四条 在菜田防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有可能污染菜田的工程项目,其防护区域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予以确定。对菜田已构成污染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关闭。
鼓励菜田施用经发酵无害处理的农家肥和用无污染的地表水、井水灌溉;严禁使用未处理过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灌溉菜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菜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二)排放、堆放、倾倒有害物质;
(三)在菜田内擅自挖砂、取土;
(四)损坏菜田基础设施和园艺栽培设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菜田的;
(二)擅自挖砂、取土毁坏菜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菜田已造成污染的单位未在限期内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关闭的;
(二)在菜田中堆放、排放、倾倒有害物质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菜田弃耕撂荒或者擅自改种其他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蔬菜生产;损坏菜田基础设施和园艺栽培设施的,由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损坏设施价值3至5倍罚
款;使用禁用农药和其他化学药品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其工作人员在菜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菜田规划区外种植蔬菜的耕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市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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