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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27:21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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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7号

1994-03-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各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六、其他收入。收入内容包括:
  (一)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乘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二)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占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七、客货运服务收入。收入内容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续费。
  八、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九、应缴其他进款。国联集装箱使用费、运营监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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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56号

2005-11-22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城市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卫基妇发〔2005〕188号)和市政府2005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常见病、多发病及重大疾病住院社会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行政区域内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已经参加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户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的参保方式。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初期,根据农民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现状及差异以及区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设立两种参保形式。两种参保形式农民个人的年缴费水平和市、区两级财政为每名参保农民的补助资金额度分别为:12元、17元、5元和24元、17元、27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不断调整筹资水平,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七条 农民选择年缴费12元标准的参保形式,个人缴费中10元用于建立家庭账户,剩余2元与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的22元共同建立统筹基金。农民选择年缴费24元标准的参保形式,个人缴费中20元用于建立家庭账户,剩余4元与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的44元共同建立统筹基金。
家庭账户资金归农户所有,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结余资金按当年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并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农民患规定病种住院治疗时住院医疗费用的定额补助,各病种具体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乡、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负担,但不允许摊派。
  第九条 乡村企业具有农业户口职工的合作医疗保障费可由企业出资统一缴纳。乡村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合作医疗保障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资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个人应缴费用,减免费用由区政府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其个人缴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缴,于制度启动前1个月内或以后每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至辖区的医疗保险分局。未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保障费的农户,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补助额度,将此项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于制度启动前一个月内或以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将补助费用划入市财政局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为提高互助共济和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市级统筹。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单独筹资、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行,做到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局是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合作医疗保障费的收缴、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医疗费用的结算与核销,家庭账户管理及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与合作医疗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对基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属地管理。农户参保需到户口所在地辖区的医疗保险分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和所有家庭成员的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各2张,并填写参加合作医疗登记表。
  第十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需在制度正式启动前一个月内或每年12月5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辖区的医疗保险分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九条 农户参加合作医疗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水平与享受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其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视其缴费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农户参加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由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一致。
  第二十一条 农户参保并缴纳合作医疗保障费后,于缴费后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合作医疗保障待遇,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农户参加合作医疗后,农民必须持《合作医疗就诊卡》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就医购药。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结算。在其它"两定"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农民个人垫付,然后将医疗费用收据交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由村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到区医疗保险分局核销。在乡镇卫生院、区医院及市内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农民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民发生的门诊记账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局在审核确认的前提下,按月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户不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保障费的,不再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延迟缴费6个月的按退保处理。退保后,家庭账户的结余资金退还农户。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对因管理不善及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2003〕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在京图书、报刊出版单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为切实加强对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编写和出版工作的管理,防止学习辅导读物编写出版过多过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由文件起草组统一编写,在文件正式发表后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和学习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社、研究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红旗出版社、言实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可向其租型出版。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出版各种名义的辅导读物。

二、各地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文件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擅自编写、出版、征订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以及通过不正当方式向基层收取各种费用的出版单位,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地“扫黄”“打非”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对盗版盗印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对各类非法出版物,要坚决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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