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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13:07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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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四川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最近,省委、省政
府批转了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川委发〔1994〕18号 1994年8月1日


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

1994年6月10日


省委、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厅于一九九一年冬季会同原南充地区民政局在原南充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随后逐步扩大试点。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全省
十九个市、地、州的四十六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到一九九三年底,全省共有一百八十五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积累保险费四千多万元;其中有十三个县(市、区)跨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先进行列,受到了民政部的表彰。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顺民心、合
民意的千秋大业,广大干部、群众是拥护和欢迎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逐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
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社会政策。搞好这项工作有着重大意义。四川是一个农业大省,老龄人口的70%以上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由于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群众收入逐年增加,不少农民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要进一步
解放思想,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实行自我保障,我这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办好。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自愿,稳步发展。我省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各地要认真做好规划,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组织实施。

在工作中,要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前提,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坚持自愿选择参保档次的原则,做好提高参保率和扩大覆盖面的工作,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省民政厅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企业不得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在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下达前,其他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开展
新的养老保险业务和扩大范围。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执行。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各地要结合转换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由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已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和乡(镇)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五、落实集体补助、国家扶持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坚持自我保障为主,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保险费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计征税费。
六、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群众的养老资金,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增值,保证兑现。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管理、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和侵占。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困难较多。凡新开展的地方,要先试点后推开,加强引导,坚持自愿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
标管理,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参谋。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互相配合,大力支持,把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健康地推向前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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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
(一)基本思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二、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具体安排
(一)增量气门站价格按照广东、广西试点方案中的计价办法,一步调整到2012年下半年以来可替代能源价格85%的水平,并不再按用途进行分类。广东、广西增量气实际门站价格暂按试点方案执行。
(二)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其中,化肥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50元;其他用户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400元。
(三)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此次均不作调整。2013年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价格按该省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实施时间。上述方案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三、相关问题
(一)关于门站价格。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直供用户等)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现行门站价格由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实际结算价格(含13%增值税)和管道运输价格组成。其中,管道运输价格适用于3%营业税的,按照保持用户购进成本不变的原则,将管道运输价格统一折算成含13%增值税的价格,即:含13%增值税的管道运输价格=1.057×含3%营业税的管道运输价格。
(二)关于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为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增量气为超出部分。存量气量一经确定,上游供气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用户不得互相转让。
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用户结算时,可以先结算存量气、后结算增量气,也可以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将增量气均衡分摊到每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年度结算期末据实清算,但不得先结算增量气、后结算存量气。2013年新增气量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均衡分摊,7月10日前的所有气量均按调价前的价格水平结算。
(三)关于居民用气量。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存量气量中居民用气量为2012年居民实际用气量,增量气中居民用气数量,由供需双方据实确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为居民气量的核定提供便利。居民用气量经供需双方确认后报当地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参考和依据。如供需双方对用气结构和居民用气数量存在争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复核裁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居民气量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调整天然气价格是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做好方案组织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强化责任、密切合作,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把矛盾和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并密切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从大局出发,主动与地方发改(价格)部门衔接,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
(二)合理安排销售价格。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单独作价,也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具体实施方案尽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要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结合当地实际,在保持天然气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对燃气发电等大型用户,要尽可能减少供气环节,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三)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进行针对性调节,满足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多方组织资源,加大国内生产和进口力度,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煤制气等气源,确保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水平;对西部地区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化肥等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优惠。各地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要切实落实国家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四)确保出租车等行业稳定。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疏导前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要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及时应对突发舆情。

附件:各省份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859064778136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8日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

水电部 劳动人事部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
水电部、劳动人事部


通报
自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一日辽宁清河电厂七号机高压除氧器爆炸事故以来,各电厂根据原电力工业部一九八一年五月(81)电办字第11号文附件二“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对高压除氧器及其它压力容器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了一些隐患,促进了运行的
安全。但近年来,又连续发现一些严重问题,主要有:
(1)一批用16Mn钢制成的高压除氧器水箱内表面环向焊缝存在大量应力腐蚀裂纹。包括望亭电厂、朝阳电厂、镇海电厂、韩城电厂、吴泾热电厂等厂配备的高压除氧器。
(2)填料式高压除氧器头内衬圈与筒头角焊缝出现焊趾裂纹。北京第二热电厂使用的GC-400型高压除氧器,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运行中泄漏,停运检查发现上述部位内壁环向裂纹总长超过周长的1/3。
(3)哈尔滨锅炉厂制造的个别除氧器强度验算不合格,主要是除氧器荷重(包括筒体、水与保温等材料的重量)引起的轴向弯曲应力及支座处局部应力超过允许值。
(4)一些除氧器安全阀的总排气能力不能满足最恶劣工况下的安全要求,即不能满足:“当凝结水泵突然停止上水,进汽调节阀在最大压差的情况下因故全开时,安全阀能充分排放蒸气”的要求。
(5)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热电厂在进行二号除氧器安全阀校验时,除氧器水箱上临时开孔后贴补的一块760×850毫米钢板突然沿四周焊缝开裂,大量汽水喷出,造成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重大事故。
上述情况说明高压除氧器的防爆工作还有漏洞,仍存在事故隐患。由于高压除氧器的爆炸,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提高高压除氧器安全运行水平,特作以下规定:
一、各电厂要认真贯彻(81)电办字第11号文附件二“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对除氧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高压除氧器运行超压的防止措施,及加强对焊缝质量的表面检查。对缺陷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各电管局、电力局和劳动局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高压除氧器不得随意开孔挖补。如确需挖补或更换筒节的,必须保证受压元件的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并预先制订施工方案,经厂锅炉监察工程师审查同意;施工方案及工艺措施没有经过批准,不得任意修理或改造。焊接工作按现行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条件进行,并切实保证
焊接质量。
三、高压除氧器受压部件和焊逢不得有袭纹。若存在裂纹或线状缺陷必须消除。
四、高压除氧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定、标准、技术条件,并确保质量。高压除氧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结合使用中所发生的问题研究改进设计、制造的具体措施或方案,并报送当地劳
动部门备察。安装单位的锅炉监察工程师应对高压除氧器的安装质量实行监督。
五、针对目前情况,为了加强高压除氧器的安全管理,请苏州热工所和华东电力设计院(并拟请机械委的有关单位参加)负责起草高压除氧器产品技术条件和使用管理规定,报批后执行。



198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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