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6:27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七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赞。
  2.赞方于一九九六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中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赞演出。
  4.赞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演出。
  5.中方在赞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6.赞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教育
  1.双方鼓励两国在教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
  2.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执行计划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本执行计划不排除双方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新闻和体育等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4.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曼贾塔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7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7年7月)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周成奎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任命张春生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浅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

杨亚新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这里所讲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除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有关陈述外,还包括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共同诉讼人的有关陈述。因为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在他们所参加的诉讼中,其诉讼地位实际上是处于相应的原告或被告的地位,所以,他们的陈述属于同一类型。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对待。那么,什么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属于诉讼证据呢?具体来说,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在陈述的主体上,必须是案件的适格的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2)在陈述的内容上,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而不包括当事人有关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的意见等的陈述。(3)在陈述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4)在陈述的时间上,必须在诉讼开始到当事人最后陈述程序结束这一段时间内。诉讼开始前和案件进入评议宣判阶段后,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起不到诉讼证据的作用。
  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除具有当事人陈述的共同特性外,还有其自身的个性特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为了便于法院查清案情真相,作出尽量有利于己方的裁判,往往积极行使诉权,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向法院作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是最常见、最普通的诉讼行为。但是,当事人陈述,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必须向法院作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任何诉讼行为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必须在审判者面前或者指向审判者。那么有关案件事实的当
事人陈述,如果不是向法院作出的,则不具有证据意义。因此,作为诉讼证据对待的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其指向主体是惟一的,即人民法院。
  2.陈述主体的排他性。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并非所有参与诉讼的人的陈述都是当事人陈述。只有作为民事、行政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是这里所指的“当事人陈述”。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其效果是否及于当事人,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或加以追认。证人、鉴定人员等参加诉讼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其他诉讼证据种类,而不
属于“当事人陈述”。因此,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其陈述主体具有排他性、专属性的特点。
  3.陈述内容的特定性。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为了使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利于己或者胜诉,往往竭尽全力,据理力争,除向法院作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外,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表达其对系争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等。是不是内容五花八门的陈述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对待呢?不是的。在这里,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是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的真正内容。因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的时间具有限定性,即当事人只能在诉讼开始后到进入评议宣判阶段前的这段时间为陈述。同时,当事人陈述相对于书证、物证而言,其在形成时间上又具有事后性的特征。


北安法院 杨亚新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