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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7:30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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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5〕104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规定,现将修订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纸面大小为A4复印纸规格)发给你们。请按新的格式自行组织印刷并在注册工作中使用新的注册申请书。

  附件:申请书格式

           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

         出口食品厂、库名称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____________

         卫生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

               国家商检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出口食品厂、库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出口

食品厂、库和商检机构各一份)。

  二、要求用钢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

┌──────────────────────────────────┐

│厂、库名称                             │

├─────────────────────────┬──┬─────┤

│厂、库地址                    │电话│     │

├─────┬───────────────┬───┴┬─┴─────┤

│建厂年月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厂长姓名 │               │全厂总人数│     人│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加工车间面积│    平方米│

├─────┼─────────────┴──────┴───────┤

│冷藏库面积│              平方米;  容量   吨  │

├─────┼────────────────────────────┤

│  主  │                            │

│  要  │                            │

│  出  │                            │

│  口  │                            │

│  产  │                            │

│  品  │                            │

│  品  │                            │

│  种  │                            │

└─────┴────────────────────────────┘

      出口食品厂、库执行〈卫生要求〉及〈卫生规范〉情况

┌───────┬──────────────────────────┐

│厂、库卫生质量│                          │

│管 理 情 况│                          │

├───────┼──────────────────────────┤

│加工、检验人员│                          │

│卫     生│                          │

├───────┼──────────────────────────┤

│厂、库环境卫生│                          │

├───────┼──────────────────────────┤

│车间设备、设施│                          │

│卫     生│                          │

├───────┼──────────────────────────┤

│原料、辅料卫生│                          │

├───────┼──────────────────────────┤

│加 工 卫 生│                          │

├───────┼──────────────────────────┤

│包装、储运卫生│                          │

├───────┼──────────────────────────┤

│卫生检验情况 │                          │

├───────┼──────────────────────────┤

│       │                          │

│   评   │                          │

│   审   │                          │

│   组   │                          │

│   考   │                          │

│   核   │                          │

│   结   │             评审组长签名       │

│   果   │                  年  月  日 │

│       │(评审记录为______号)            │

├───────┼──────────────────────────┤

│       │                          │

│   商   │                          │

│   检   │                          │

│   机   │                          │

│   构   │                          │

│   审   │                          │

│   批   │                          │

│   意   │                (局章)      │

│   见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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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粗放到法定独立的进程。但学界对再审审查的申请人、申请期限、申请事由等法律规定讨论得较多,对再审审查程序的独立性,其与申诉、与再审审理、与司法既判力之间的关系关注得较少。有必要就这几对概念进行辨析。


1.申请再审与申诉之间的区别。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将申请再审与申诉混为一谈,导致大量要求翻案的申诉涌入法院,但法律层面上对申诉程序并无相关规定,以致法院在工作上相当被动,效率低下。其实,申请再审与申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1)二者权利基础不同。申诉的权利基础是宪法,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基础是民事诉讼法,是基于诉权产生的一项诉讼权利。(2)管辖机关不同。申诉可以向法院、检察院、人大等国家机关提起;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3)行使条件不同。法律并未对申诉的条件作出特别限定,但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主体、事由、管辖、法定期间等法律要件。(4)法律效力不同。申诉只是作为法院和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错误的渠道之一,不能直接引发再审程序,即使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亦应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而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申诉都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近年来,决策层已提出了“诉访分离”和“将涉诉信访引入法治化轨道”等思路,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对申诉信访的诉权化改造,进而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之间的区别。再审审查指的是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法院对该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而再审审理指的是启动再审后,法院对原审案件的重新审理。由此可见,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中两个既独立又衔接的诉讼阶段。但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却始终将这两个诉讼阶段混同规定。实际上,再审审查是不能也无法适用再审审理程序的。目前新民诉法对于再审审查的适用程序尚无规定,对诸如是否均需组成合议庭、对小额诉讼的再审审查能否适用独任制、什么情况下必须适用听证、如何对调解结果进行转化等程序问题均需要予以尽快明确。


3.再审审查与司法既判力之间的冲突。我国通说认为:“既判力是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得到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提起新的诉讼,而且当事人于别的诉讼中进行辩论时,也不得提出与此前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根据既判力理论,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局裁判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判内容再行争执,法院也不得作出与该裁判内容相异的裁判,进而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而针对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无疑是对司法既判力的挑战。因此,法院在再审审查工作中还需妥善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度。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

中国 德国


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9年1月29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德国期间,中德双方发表了《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月29日正式访问德国期间,温家宝总理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积极评价中德关系的良好发展,并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各领域的合作。

  双方强调愿携手推动中欧关系继续快速发展,并一致认为中德作为两个主要经济体和出口大国,在应对当前经济金融危机方面有着特殊的影响,中德合作具有特殊意义。

  为此,双方商定:

  一、加强经贸、货币、财政政策交流。为对重振世界经济作出贡献,两国政府均出台了稳定金融和非金融领域经济形势内容广泛的一揽子方案。双方愿在可能的范围内,支持对方根据自身情况为促进增长所采取的举措。

  二、将在现有基础上寻求新的合作领域,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扩大在气候变化、能源、环境技术和循环经济、医药和生物技术、基础设施、交通和物流、金融服务、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合作。双方将继续发挥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和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等机制的作用,加强符合双方利益的互利合作,特别是在创新技术领域的合作。

  三、将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和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支持两国企业参加对方技术和产品展览会,保障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并尽可能为两国商务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双方一致认为,作为合作的重要工具,技术转让应遵循自愿原则并应予鼓励。加强在服务贸易统计方面的交流,研究扩大服务贸易的举措。

  四、鼓励并支持两国企业加强双向投资,通过加强投资带动双边经济关系。两国政府将按照WTO规则以及双边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公正、平等对待国内外企业。

  五、支持两国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并对其在投资、融资、税收、贸易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密切双方在标准领域的合作。

  六、两国旅游主管部门将致力于加强在投资、培训、宣传推广方面的旅游经济合作,尽可能为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继续提供便利。

  七、主张减少贸易限制,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两国政府将致力于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早日结束,并取得全面、有雄心、平衡的成果,以实现发展回合的目标。

  八、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落实G20华盛顿峰会共识,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并为推动G20伦敦峰会取得实质成果作出积极贡献。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于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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