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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29:32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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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5月15日,海关总署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2)70号《批转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请示》,现将征收出口关税的几项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应按其申报出口日实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二、所有出口货物,如属于应征出口税的品种,不论其经营成份和贸易方式,除经特准免征出口税的以外,都应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对于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成品,如属于应税品种,经海关审查属实后,可准予免征出口关税,但要防止伪报为来料加工。
三、关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为该货的离岸价格,除去出口税,经海关审查确定者。
经营单位应在货物申报出口时,向海关交验货物的发票、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以便海关据以计征税款;如不能及时交验,海关可另行估定完税价格计征,事后不予退补。
对于以离岸加运费价格(C·&·F国外口岸)和国外口岸到岸价格(C·I·F国外口岸)成交的出口货物,其价格内所包括的运费和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数扣除;如无实际支付数,可由各地海关根据情况定期规定运费率和保险费率,并据以计算,征税后不作调整。
四、对于广东各地起运点、装卸点出口的淡水鱼,可由接受申报出口的海关,按出口之日的数量和前半个月的平均离岸价格除去出口税后计税;也可按出口后实际结汇的价格扣除出口税,并按开发税款缴纳证日所实行的外汇折合率计税。具体办法可由广东分署根据上述精神规定。
五、所有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都应由申报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地海关缴纳关税。
对于陆运出口货物,如向起运地海关申报,应在起运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出口地海关核查放行时,如发现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有短缺,应由申报人交验商务记录,经核查相符,出具证明交报关人凭以向起运地海关申请调整税款。
对于不及时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海关可不予放行。至于陆运出口货物,考虑其运输特点,在开始征税时,如发货人不能及时缴纳税款,经具结保证在七日内交税的,可先予放行。
六、驶往国外的运输工具所装经海关核准供途程使用的燃料、物料以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和旅客所需饮食用品,可免征出口税。
七、对于应征出口税的个人邮递物品以及旅客行李物品,在限量、限值以内的,免征出口税。在新规定下达前,暂按现行限量、限值掌握,超出的一律不准寄出或带出。
八、对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用外汇券购买的物品和旅客托运不超过五万美元的小批订货,如属应征出口税的物品,应按一般出口货物照章征税。在未设海关地点,不准邮寄或托运应税物品出口,否则出口地海关可予退运。
九、对于驻华外交代表机关为其国内机构或其驻第三国机构采购出口的应税物品,按现行规定,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不需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可免征出口税;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需要申领许可证的,仍应照章全部征收出口税。
征收出口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关应加强领导,对出现的问题,请注意了解情况,及时总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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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0年4月19日抚顺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6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



因《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颁布,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32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民航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

民航局


关于民航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

1987年3月26日,民航局

为贯彻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划与计划管理
(一)民航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中、长期规划由局计划司为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根据民航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由各单位计划部门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提出本单位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资金总规模、投资方向和改造重点,编制本单位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经综合平衡后报民航局批准纳入民航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规划。
(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具备本《规定》所列的条件,经审批同意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74号文《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关于“各级计划机关从一九八六年起对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都要掌握起来”和本《规定》关于“各地区、各部门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必须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的精神,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凡构成固定资产(企业单位为人民币800元,事业单位为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土建项目和设备购置计划,归口各级计划部门统一管理。计划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并根据《规定》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民航局根据国家下达的更新改造的控制指标,批准和调整各管理局、省(区、市)局及各直属单位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及单台设备需按单项列入民航局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年度计划,投资总额纳入民航局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年度计划规模。计划指标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突破。人民币不足五万元的项目及单台设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计划,但必须严格按计划程序办理。
(四)利用各银行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项目,需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提出利用银行贷款的申请,报批的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或技术改造方案)的报告要附有当地银行的评估意见。民航局根据各银行安排给民航的贷款指标,经综合平衡,下达贷款计划。

二、项目的前期管理
(一)审批程序
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对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的审批,做如下补充:
(1)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外汇总额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技术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由各单位负责编制,报民航局审批;初步设计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由民航局或各管理局审批(在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时确定)。
(2)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外汇总额在15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初步设计属各管理局本部及工厂、院校、卫生等直属企事业单位项目报民航局审批;属各省、区局项目由各管理局审批,报民航局备案。
(3)20万元以上或5万美元以上单台设备更新项目由民航局审批,列入年度更新改造计划,方可组织实施。
(4)技术引进项目所需外汇额度由民航局统筹安排计划。
(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部门:
1.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计划部门审核。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民航局审核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2、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初步设计、小型项目的技术改造方案由各级修建部门审核;限额以上项目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批,报国家计委、经委备案。
3.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决算;限额以上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利用部门自筹资金进行改造、引进的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局财务司审核。
(三)引进技术、设备除按上述规定审批后列入计划外,仍按原规定办理进口审查手续。凡属国家限制进口,控制进口,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技术引进项目及设备一律由各单位计划部门汇总,送民航局审核后报国家经委审批。
(四)分级审批的建设项目都要认真负责,概算投资要合理准确。如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或技术改造方案的10%,需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三、项目的考核与统计、决算制度
(一)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工程决算,限额以上的大中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由民航局审定,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限额以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分别由各管理局、工厂、院校、医疗等各主管单位组织验收,需民航局派人参加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而定。
(二)项目开工后,要根据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逐月报送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年终报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完成年报和年度决算。
(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年终和竣工决算,报民航局审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年终决算(必要的视情况编制竣工决算)报主管单位审定,送民航局备案;利用部门自筹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向民航局报送年终决算及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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