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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56:59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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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封闭贷款,是当前搞活我省外经贸企业,支持扩大出口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国家和省对外经贸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帮助企业落
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外经贸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搞好服务,督促企业用好贷款,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各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要按照“收汇挂钩,
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积极支持并发放封闭贷款。外经贸企业要抢抓机遇,转换机制,开拓市场,扩大出口,要积极争取银行的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和按期还本付息。
省外经贸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要按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的执行情况。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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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7〕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国际客运陆路口岸。
  二、同意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涉及的查验业务由深圳皇岗口岸现有查验机构承担,不另设机构。同意将深圳皇岗海关、皇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规格由正处级调整为副局级,并为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核定行政编制847名,其中:海关206名,另行增加;检验检疫156名,另行增加;边检职业编制485名,其中285名由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部调剂,200名另行增加。
  三、新增人员办公业务用房所需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1044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深圳福田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后再正式开通。
                        
 国 务 院
                            二○○七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4月2日正式签署。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8年9月22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生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卡塔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26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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