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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7:36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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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城镇人口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在本市市区购买商品住宅房、直接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业户等人员,具备本暂行规定的条件,经南京市公安机关批准登记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的“蓝印户籍”关系,也是在规定时期内经公安部门考核符合本规定
条件的可转为南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一种户籍管理形式。
第三条 南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按本规定条件申请蓝印户口的人员,必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基层公安派出所方可办理“蓝印户口”登记。
第四条 凡非南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不论其户口性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
(一)在市区规定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房(含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商品住宅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购买60平方米以内可申请办理3个“蓝印户口”;购买60-80平方米的可申请办理4个“蓝印户口”;购买8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可申请办理5个“蓝印户口”;上述购买住房
者既可为本人直系亲属,也可为其亲友申请。
境外人员(除港、澳、台胞外),在南京市区范围内购房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可为境内亲友申办2个“蓝印户口”。
(二)外商和港、澳、台胞在南京市市区投资达到3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的,可为境内亲友申办1个“蓝印户口”,超过50万美元的,可申请2个“蓝印户口”,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可申请办理最多3个“蓝印户口”。
(四)在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且聘用期达到2年,在生产经营中有突出成绩,并在市区有居住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为本人及其亲属申请最多3个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
(五)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业主连续2年每年纳税达到2万元,个体工商户连续2年每年纳税达到1万元,并且无偷漏税行为的可为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申请最多3个“蓝印户口”。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均应按下列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附加费。
(一)在南京市市区范围内按规定购买商品住宅房的,分别按下列标准交纳附加费:
1、境内人员:在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等六城区购房并申办“蓝印户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纳4万元;在浦口、大厂、栖霞、雨花台等四郊区购房并申办“蓝印户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纳3万元。
2、境外人员:在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等六城区购房并申办“蓝印户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纳8000美元;在浦口、大厂、栖霞、雨花台等四郊区购房并申办“蓝印户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纳6000美元。
3、港、澳、台胞为其境内亲友购房,收费标准同境内人员。
(二)外商和港、澳、台胞来宁投资的,在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等六城区申办“蓝印户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纳8000美元;在浦口、大厂、栖霞、雨花台等四郊区申办“蓝印户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纳6000美元。
(三)在南京市市区范围内投资兴办企业、聘用的各类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等六城区申办“蓝印户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纳4万元;在浦口、大厂、栖霞、雨花台等四郊区申办“蓝印户口”的每人一次性交纳3万元。
(四)上述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向市投资公司交款,并由市投资公司出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五)上述标准需调整时,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按本规定,并经南京市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各类人员,可享受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蓝印户口”的各类人员不需在原居住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也不需在南京市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持有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人员在子女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就业、就医、保险、申请营业执照、安装住宅电话以及购置公共交通月票等方面享受南京市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三)持有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妇女,在持“蓝印户口”期间新生的子女,在其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后,可按随母落户的原则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登记,同时可减半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附加费。
(四)南京市区“蓝印户口”时限为3年。其间,如未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满3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南京市公安机关批准,可办理正式户口迁移手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转户费用),转为南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
享受南京市城镇常住人口的一切权利。
(五)凡持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南京市市民守则和正常的户政管理,履行南京市市民同等义务。
第七条 申请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人员,需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以及市投资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外,尚需提供下列凭据,方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
(一)凡按本规定购置商品房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需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产权证书。
(二)外省市在南京市区范围内投资兴办企业的各类人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合法的居住地证书。
(三)在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省市科技人才,需出具在本市企事业单位聘用期限证明;聘用期间的实绩证明;高级职称证明等。
(四)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和无偷漏税收的证明。
(五)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必须持上述有关凭据和证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市区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蓝印户口”登记,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
第八条 持有“蓝印户口”期间,凡因违反本规定不能转为南京市区常住正式户口或自愿放弃转为正式户口的,原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附加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 对南京市“蓝印户口”的计划指标实行宏观总量控制,由市计划委员会专项下达,市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本规定,申请市区“蓝印户口”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附加费,除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重点用于十大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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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
  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具备安全主任资格,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注册安全主任协助受聘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聘用单位必须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研究解决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为注册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主任资格管理
  第八条 安全主任的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其执业要求是:
  (一)初级安全主任:熟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程,能解决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问题。
  (二)中级安全主任:具备扎实的安全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能独立解决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问题。
  (三)高级安全主任:具备扎实的安全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和较为复杂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问题。
  第九条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安全主任资格:
  (一)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三年;
  (二)具有大专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大专以上的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一年。
  第十条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安全主任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十年;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四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大专或本科学历并取得初级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别满三年和二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一年;
  (五)具有工程师职称或工程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讨论)发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论文二篇以上或正式编写出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任副主编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安全主任资格:
  (一)取得中级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四年;
  (二)具有工程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二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安全主任资格,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者安全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二条 安全主任资格培训考核实行培训、考核分离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主任教育培训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从事安全主任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可。
  从事安全主任教育培训教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工作。
  安全主任教育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原则采用统一大纲和规范教材。
  第十四条 安全主任资格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初级安全主任的考核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初级安全主任、全省的中级和高级安全主任资格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负责实施考核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
  第十五条 取得《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的人员,受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后,凭聘用单位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并核发给相应等级的《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三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三)从业人员500人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
  (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兼职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具有中级安全主任以上资格,并且只能在三个单位兼职。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聘用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聘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掌握聘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助聘用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
  (四)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
  (五)协助聘用单位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六)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主任行使如下权利:
  (一)参加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二)查阅了解聘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三)审核聘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审核聘用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四)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重大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参与聘用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对聘用单位组织调查事故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水平;
  (二)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
  (三)对受聘及其他单位隐瞒事故不报的,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向受聘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年度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个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五)变换工作单位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注册机构。
  第四章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注册安全主任安全教育业务培训;
  (二)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组织注册安全主任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注册安全主任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注册安全主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维护注册安全主任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档案;
  (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四)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任注册安全主任或聘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主任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消资格;由此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主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办理注册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其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分的;
  (三)经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具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视其情节轻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取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本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管理办法》《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管理办法》《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党发〔2009〕47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管理办法》、《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局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根据《2009-2020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中发〔2009〕5号)、《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2号),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坚持德才兼备,突出以德为先;


  (二)坚持重在培养,注重同样使用;


  (三)坚持优化结构,实现梯次配备;


  (四)坚持优进绌退,实行动态管理;


  (五)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司(室)(以下简称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负责。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局等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 条件、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后备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司局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先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再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确定后备干部名单。局机关后备干部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


  第八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司局级正职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以48周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副职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40周岁以下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其他各级后备干部要按照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后备干部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三章 选 拔

  第九条 选拔正职后备干部的基本程序:


  由上级党委(党组)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党委(党组)研究认定。一般不到建议人选分管的部门、单位进行考察,不进行公示,不反馈考察情况,不要求本人撰写思想工作小结。


  第十条 选拔副职后备干部的基本程序:


  (一)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二)单位党委(党组)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三)上级党委(党组)人事部门根据建议人选名单研究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局机关后备干部考察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直接确定。后备干部考察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上级党委(党组)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到人选所在单位(部门),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式实行深入差额考察,提出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名单报党委(党组);


  (五)上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后备干部名单;


  (六)上级党委(党组)或其人事部门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后备干部名单及考察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推荐范围可扩大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应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局机关后备干部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机关全体干部。


  第十二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局机关后备干部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深入考察中,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相同。


  第十四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及实绩和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五条 选拔后备干部坚持定期集中补充调整和平时动态调整相结合。按照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坚持每5年进行1次集中调整,根据干部条件和考察情况重新确定后备干部名单。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调整等,对后备干部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实现后备干部队伍有进有出,始终保持合理数量。


  第十六条 对考察对象人选,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所有考察对象出具廉洁自律意见。对署名反映情况、线索比较清楚的,考察组可直接核实;线索不具体、一时难以核实的,转请有关单位(部门)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了解不清楚的,暂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确定培养方向,科学制定培养锻炼计划,落实培养锻炼措施。


  第十八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全面提高后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后备干部的培养方向和主要不足,牢固树立按需培养理念,缺什么补什么,统筹安排好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对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要优先安排,重点培养。


  第十九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坚持把加强后备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党风党纪、优良传统等的教育培训,提高党性修养、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等摆在首位,把加强后备干部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问题、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等能力的建设作为关键环节,把改进后备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要通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开展国内、国外专题考察和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后备干部3年内至少参加1次干部院校主体班次的培训,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后备干部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


  (一)对已经过多岗位锻炼、工作经历较为丰富的后备干部,要采取现岗位锻炼的方式,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要求;对经历相对单一的后备干部,要有步骤地进行岗位轮换,增加多岗位领导工作经验。


  (二)对于缺乏艰苦环境锻炼的后备干部,要安排到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或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考验;对于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要选派到基层挂职、任职。


  (三)要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到下级机关或所属单位挂职、任职,或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任职。


  (四)要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赴重点重大工程挂职、协助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参加专项重大活动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和公示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经实践检验不符合后备干部条件以及不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人选的,要及时调整;表现突出、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要及时按选拔程序补充进后备干部名单。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发现问题;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第二十四条 要结合年度考核、平时考察等,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核工作,重点了解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心理素质等情况,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完成重大工作任务等关键时刻和对待个人名利、地位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同本单位后备干部谈话一次,了解后备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对出现的不良苗头,及时提醒改正。教育后备干部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后备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后备干部的考核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和奖励处分等情况。要定期对后备干部思想、工作状况及培养、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事部门要定期收集和掌握后备干部的职务变动、考核奖惩、培训以及个人重大事项等动态信息。凡涉及上述动态信息时,后备干部呈报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报告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后备干部档案及其干部档案一起转交新的管理部门,由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是否列为后备干部。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九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予以任用;对特别优秀的后备干部,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第三十条 任用后备干部时,要坚持与其他干部同样标准、同样程序,不搞照顾性任用。在重视使用后备干部的同时,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充分调动不同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促进干部交流,加强干部培养,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培养后备干部的政治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议,集中听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应当做到上下衔接、协调有力。选拔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由上级人事部门和后备干部呈报党委(党组)共同负责落实。按照后备干部管理职责,上级人事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后备干部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培养锻炼和教育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本单位后备干部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五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后备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党字〔2001〕17号)同时废止。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8〕26号)精神,全面了解把握干部的思想认识,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之中,切实关心、爱护干部,结合测绘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心、爱护、激励干部和促进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为目标,本着以人为本、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及时的、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在组织与干部间建立起经常沟通联系的桥梁,使组织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正确判断和评价干部的现实表现,使干部及时受到组织的关怀、帮助和教育,不断增强工作进取心和责任感,有效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推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提供必要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成长负责。


  (二)以诚相见原则。谈心谈话应坚持开诚布公,推心置腹,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同时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常及时原则。谈心谈话应坚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和引导干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注重实效原则。谈心谈话要力戒空泛,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力求取得实效。


  (五)互动性原则。谈心谈话中谈话者要营造适当宽松的谈话氛围,使谈话对象能够畅所欲言,并与谈话对象产生互动,互相交换意见,推进交流与沟通。


  三、谈心谈话内容


  (一)日常沟通谈话


  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掌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开展各项业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及思想政治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听取干部对组织的意见、建议。


  (二)提醒帮助谈话


  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挂职锻炼时,提醒干部保持清醒头脑、严以律己,协调解决工作生活难题。干部职工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干部,防微杜渐。干部间发生意见分歧、出现内耗苗头时,及时沟通思想、消除误解,增强同志间的团结。干部产生思想情绪、背有思想包袱不安心工作及工作生活遇到较大困难时,及时交心通气,尽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理顺情绪。


  (三)考核反馈谈话


  考核工作结束后,对考核情况、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人进行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帮助被考核人正确认识自我,正确对待干部职工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改进不足,努力进取。


  (四)职务调整谈话


  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肯定工作成绩与贡献,反馈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向新任职的干部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相关要求,要求干部调整心态、服从调配,在新的工作岗位努力工作。


  (五)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


  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定期不定期地在领导班子正副职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交流思想、沟通感情,消除误解、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六)其他谈话


  布置重大任务、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出现涉及单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及时明确工作要求,帮助解决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干部受到表彰时,及时表扬其作出的成绩,鼓励其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作出更大贡献。干部出现较大工作失误、受到处分时,及时帮助分析根源、查找不足,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改正错误、认真工作。


  (七)干部本人如有情况需要汇报,或与组织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约谈请求。


  四、组织实施


  (一)谈心谈话方式


  谈话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领导约谈,由单位(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对象,与其进行谈心谈话;二是定期访谈,由单位(部门)领导定期到分管或联系单位(部门)调研,与有关干部谈心谈话;三是委托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与相关干部谈心谈话。


  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形式,但涉及到大批干部职务调整、需要针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要求等情况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


  (二)谈心谈话工作程序


  1、谈话准备。视谈话类型,由谈话领导或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谈话需要,准备谈心谈话内容或提纲。


  2、开展谈话。视谈话类型,由谈话领导或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安排相关谈话,通知相关干部。谈话领导按照准备的谈话内容或提纲对相关干部进行针对性的谈心谈话。


  3、收集汇总。视谈话类型,谈话后由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收集谈话记录并梳理汇总保存。


  (三)谈心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其中:


  1、局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司(室)主要负责人,由局长或委托联系(分管)该单位(部门)的局领导进行谈话。视谈话类型,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参加。


  2、局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司(室)其他局管干部,由联系(分管)该单位(部门)的局领导进行谈话。视谈话类型,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参加。同时视谈话重要性,也可委托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3、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由所在司(室)领导进行谈话,局有关职能部门视谈话类型可派员参加。


  4、局所属各单位干部谈心谈话的具体安排,由各单位参照本意见研究决定。


  五、成果运用


  (一)要将谈心谈话成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了解掌握干部思想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要把谈心谈话成果与民主生活会有机结合起来,使民主生活会能针对性解决一些思想认识、单位团结、工作作风和工作协调上的问题。


  (三)要正确对待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工作出发,积极吸收、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对干部个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尽量创造条件研究解决;对不合理的诉求,要做好耐心的政策解释。


  (四)要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督促整改,对其中属于制度原因的,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对谈话中反映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一般性问题,采取适当方式向相关干部予以指出,并责成提出整改意见。对谈话中反映的涉及违法违纪的严重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开展谈心谈话,是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局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司(室)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谈心谈话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谈心谈话,真正把活动落到实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间的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至少1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与其所联系(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间的谈心谈话,原则上每2年至少1次。


  (三)谈话对象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谈心谈话,珍惜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虚心接受组织教育,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四)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开展干部谈心谈话的建议,并做好相关组织、联系协调及谈话记录工作。


  (五)严肃谈心谈话纪律,凡涉及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将举报信件等交谈话对象阅看;对谈话中涉及的敏感问题,谈话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以及搞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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