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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11:23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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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183751.files/n12183752.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
原纳税人名称
原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

原纳税人识别号
原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    年 月
新纳税人名称
新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

新纳税人识别号
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    年 月
原纳税人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批准注销税务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尚未抵扣的留抵
进项税额   经审核,该纳税人在我局注销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章)
年 月 日
注:1、原纳税人是指资产重组行为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出的纳税人,新纳税人是指资产重组行为中承接原纳税人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的纳税人。
2、本表由原纳税人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新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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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二)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前,应当广泛调研、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
  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第八条 设立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设立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设立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处级内设机构。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调整(包括增设、撤销或者变更),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向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处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般称委、厅,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一般称局、办,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科级机构,如情况特殊确需设立科级机构的,应事先报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
  科级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并以此作为单位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和财政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确定编制,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的,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擅自超编使用人员,其领导人员应当在确定的职数限额内任命、调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行政经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据此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或调整内设机构及其级别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对擅自超编的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
  (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级机构,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几年来,我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取得很大发展。截至今年3月底,全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已达121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奠定了我行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领先地位。随着房地产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各级行在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提高
贷款资产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总体上看,还有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手段不足,管理深度不够,严重地影响了贷款资产质量,使得非正常贷款比重过大,资金周转速度缓慢,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偏多。随着银行经营机制的转变和金融竞争的日趋
激烈,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贷款资产质量,已迫在眉睫。为此,特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房地产贷款管理水平和贷款资产质量。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是管理水平的竞争,是经营效益的竞争,贷款资产质量的优劣,反映了这种竞争的结果。各级行一定要树立商业银行经营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狠抓管理,提高房地产贷款的管
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优化房地产贷款的资产质量,增强我行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竞争实力。
二、全面实行贷款风险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各级行要按照总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统一要求,全面推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一是要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房地产贷款特点,制定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
细则,使工作开展有所遵循;二是要结合风险管理开展信用评定工作,为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三是要进行房地产贷款存量的风险界定工作,要测算出每笔存量贷款的风险度及各级行的房地产贷款综合风险度,对处于高风险状态的存量贷款,要制定风险转化措施和进度,汇总分析后于7
月底前报总行,作为核定贷款审批权限的依据;四是新发放的贷款都要实行风险管理,首先做到优化贷款增量。今后,凡属高风险贷款,未经有权行批准,一律不得发放。
三、消除不良贷款资产,努力盘活资金存量。要在全面清理贷款资产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把资金存量盘活。要努力压缩现有逾期贷款比重,控制新的逾期贷款形成。今年,各行贷款逾期率都要在上年度基础上有所压缩,年末全行房地产贷款逾期率力争控制在13
.2%以内。要加大对呆滞贷款的回收力度,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银行自身权益。要做好呆帐贷款核销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呆帐贷款,要按照规定尽快核销。到今年6月底止,凡不良贷款比例超过25%的行,要制定转化方案,于7月底前报总行;凡不良贷款比例超过30%的
行,一律不得发放新贷款,确需发放的贷款,必须报总行审批。
四、狠抓贷款利息清收工作,提高经营效益。贷款利息的虚收严重影响银行的经济效益,制约银行自身的积累和发展。各行要在清收不良贷款的同时,逐户摸清贷款利息欠收情况,制定计划,确定重点,采取措施,积极组织催收。对欠息不还的借款户,一律不发放新贷款。今年,各行
房地产贷款应收利息实收率要达到85%。
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贷款资产保全工作。一是要逐步减少信用贷款的比重。新发放的房地产贷款都要采取担保方式,特别是要提高抵押贷款发放的比重。对存量中的信用贷款,也要力争补办担保手续;二是要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保证贷款,要加强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信誉的审查
,取消一般保证,全面实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抵押贷款,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三是要重视贷款后期管理。要密切注视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对贷款企业的转制或破产工作,要主动提前介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我行贷款资产的安全。
六、努力优化贷款结构,合理把握贷款投向。房地产贷款实行效益优先原则,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还本付息能力强、资信等级高的企业和项目。当前,房地产贷款的重点是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和各类普通居民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严禁向高档宾馆、
高级写字楼、高消费娱乐设施、豪华别墅等国家限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要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逐步提高其在整个房地产贷款总量中的比重。今年,各行新增的贷款和盘活的贷款,要优先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七、实行贷款限上报批制度,全面推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发放贷款,限额以上的贷款必须报有权行审批,不得将贷款划整为零,越权审批,否则,核减乃至取消其房地产贷款审批权。各省级分行要按规定核定今年所属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的房
地产贷款审批限额,并于7月底前报总行备案,凡不核定或核定后不报总行备案的,明年不对其核定房地产贷款审批权;要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贷款的评审、决策、发放、回收等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建立贷款监测制度,对贷款业务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变化趋势作
出预警信号,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要全面开展房地产贷款达标考核工作,各级行要认真做好达标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权限,对今年的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等级进行评定。
八、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要按照《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和《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情况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贷款审批管理制度、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制度、贷款业务情况统
计制度、贷款工作报告制度、贷款业务档案及相应的贷款台帐等,实现贷款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九、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素质。要根据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房地产信贷人员进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信贷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19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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