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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05:48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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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司发通〔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 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时有效地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要求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基木属性;必须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必须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必须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团体或者共他组织设立,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履行统计、培训等指导职贵。

  三、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 团体和组织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 、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结合相关行业和专业特点,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调解为目的设立办公地点 ,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 、街道行政区划名称”、“行业 、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民间纠纷的,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 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要在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 便于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

  四、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推选 、聘任的指导,吸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 、较高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 ,从事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每个行业 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应少于三名。要充分发挥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 、律师 、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参与调解行业性 、专业性矛盾纠纷,形成年龄知识结构合理 、优势互补 、专兼职相结合人民调解员 队伍 ,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 、社会化 。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培训计划 ,坚持统一规划 、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 ,共同组织好培训 ,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化解行业性、专业 性矛盾纠纷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政府保障,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为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

  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建设

  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优势 ,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调解纠纷,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上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要建立健全学习、例会 、疑难复杂纠纷讨论 、考评 、统计、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制度 。要接照统一的文书格式,规范卷宗档案格式,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要接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

  七、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 ,将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要切实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合理 、相互配合 、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计范围和培训计划,大力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特点、人员构成、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不足,及时改进。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大力表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形戚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司 法 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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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4]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全国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动员会精神,落实《关于做好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4]4号)有关要求,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于3月上旬,先后派出多个调查组分赴河北、河南、辽宁、山东等地开展暗访行动,捣毁了河南郑州诺华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宁晋原野化工有限公司、河北邱县金秋公司等非法制售假劣农药窝点,查出了山东梁山川田化学有限公司库存大量标称其他厂家厂名、厂址的农药包装及产品标签。目前,这些案件已分别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从暗访情况看,在一些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问题仍然突出:一是一些地下黑窝点仍在生产假劣产品、冒用商标产品,或冒用农药登记证进行生产;二是售假渠道和网络还没有捣毁,假劣农资仍在流入市场;三是未经审定的品种仍在销售,特别是假冒抗虫棉种子问题尤为突出。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方领导认识不足,执法力度不够,满足于一般性的工作检查,没有采取果断措施严惩深挖;二是部分地区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致使犯罪分子得不到严惩,打假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是制假售假分子变换经营手法,把生产、储藏、销售设在不同地点,逃避检查,躲避刑事制裁。

  针对目前形势,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要求各地立即行动起来,掀起春季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新高潮。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专项治理行动的认识。当前,农资使用高峰已经来临,各级农业、公安、工商、质检部门要把开展专项治理作为落实2004年中央1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彻底克服麻痹思想,坚决消除懈怠情绪,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抓紧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二、进一步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农资打假牵头作用,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查找假劣农资非法生产窝点和销售网络,适时、适情开展联合行动,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堵住执法漏洞。

  三、迅速开展市场整顿工作。要结合农业部近期公布的种子和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种子和农药生产厂家、专业市场、集贸市场、集散地等生产经营单位迅速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销售未登记产品、销售未经审定品种、假冒品牌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净化种子、农药等农资市场,确保农民购买到合格产品。对从市场检查中发现的线索,要追根溯源,查清销售渠道和货物去向,打击假劣农资的生产源头和经营网络。

  四、继续组织开展暗访活动。各级农业部门要从群众举报、企业投诉、市场检查和农药原药生产厂家等方面寻找制假线索,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暗访调查,掌握制假售假犯罪证据,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坚决处罚一批违法企业和制假售假分子。

  五、切实改进农资打假工作方法。坚持政府打假与企业打假相结合、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的原则,要加强与知名企业的联系,发挥企业打假积极性,充分利用企业掌握的线索与信息。要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推动信誉度高、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占领市场,确保农民用上合格种子和农药。

  六、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大要案件,要明确专人联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做到“五不放过”。对包庇、袒护制假售假行为甚至为之说情的有关人员,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对系统内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制售假劣农资的,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打掉制假售假的“保护伞”。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


  各保荐机构:
  预先披露制度是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实施以来,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预先披露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增强责任和诚信意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部拟对预先披露时间进行适当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我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请各保荐机构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意识、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保荐质量。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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