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47:42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国家标准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986年8月22日,国家标准局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1 基本定义
1.1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2 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1.3 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价值。
2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2.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2.1.1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1.2 丧葬及抚恤费用
2.1.3 补助及救济费用
2.1.4 歇工工资
2.2 善后处理费用
2.2.1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2.2 现场抢救费用
2.2.3 清理现场费用
2.2.4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3 财产损失价值
2.3.1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1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 工作损失价值
3.3 资源损失价值
3.4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3.5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
3.6 其它损失费用
4 计算方法
4.1 经济损失计算公式
E=Ed+Ei (1)
式中: 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 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

VwDl·---- (2)
S·D
式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总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日。

4.3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 原材料、燃料、铺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 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
4.6 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
4.7 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5 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1 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 千人经济损失率
计算公式:

Rs=---×1000‰ (3)

式中: 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5.1.2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计算公式:

Rv=---×100%

式中: 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总产值,万元。

5.2 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5.2.1 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 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5.2.3 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 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附:几种经济损失的测算法(补充件)
1 医疗费按下列公式测算
Mb
M=Mb---·Dc

式中: M——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万元;
Md——事故结案日前的医疗费,万
元;
P——事故发生之日至结案之日的天
数,日;
Dc——延续医疗天数,指事故结案后
还须继续医治的时间,由企业
劳资、安全、工会等按医生诊
断意见确定,日。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
医疗费,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医疗
费应累计计算。
2 歇工工资按下列公式测算
L=Lq(Da+Dk)
式中:L——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元;
Lq——被伤害职工日工资,元;
Da——事故结案日前的歇工日,日;
Dk——延续歇工日,指事故结案后被
伤害职工还须继续歇工的时
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
会等与有关单位酌情商定,
日。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累计计算。
3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3.1 技术工人的培训费用每人按2000元计算。
3.2 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每人按1万元计算。
3.3 补充其它人员的培训费用,视补充人员情况参照3.1、3.2酌定。
4 补助费、抚恤费的停发日期
4.1 被伤害职工供养未成年直系亲属抚恤费累计统计到16周岁(普通中学生在校生累计到18周岁)。
4.2 被伤害职工及供养成年直系亲属补助费、抚恤费累计统计到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68周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过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是原国家劳动总局以(82)劳总护字18号文委托湖北省劳动人事厅和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起草的国家标准。
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首先我们深入到厂矿企业,广泛了解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状况,收集了大量的事故损失案例。同时,查阅了许多中外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于八四年三月开始了起草工作,在各方面的支持下,于八四年十二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两个文件,并印发给全国102个单位(个人)。随后,走访了国家经委、统计局、标准局及石油、化工、煤炭、冶金、交通、机械等部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并到上海、天津、四川、广东、福建、浙江、江苏、陕西、江西、河南等省市和深圳、厦门、汕头等经济特区进行了座谈,征求了他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这项工作很重视,有的召开了座谈会,有的做了调查研究,有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复印给本部门各有关单位进行讨论,对编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我们先后共征得重要意见70多条,经过综合整理,归纳成条。根据这些意见,我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认真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将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充实到条款中,于八五年六月完成了《标准》(送审稿)。根据部局的安排,八五年七月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审定会议上对本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讨论,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我们对《标准》(送审稿)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八五年十一月,在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主持召开的本《标准》审定会上,与会领导干部、教授、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劳动保护管理干部,对本《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作了必要的调查、补充和修改。
二、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极为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为此,在五十年代就制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具体要求。
职工伤亡事故不仅造成劳动者的伤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调查事故往往只注意职工的伤亡情况,分析处理事故一般也仅着眼于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等等。而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没有认真统计,以致不能全面、正确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没有具体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项管理制度将逐步完善,事故的统计工作亦将逐步科学化,为正确评价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给各级管理和监察部门以及企业提供科学依据和适用方法,加强和完善伤亡事故的统计、调查和处理,提高安全工作中的经济观念,使安全同企业的经营和效益结合起来,制定本标准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急需的。
三、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从调查的情况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二是物资损失;
三是生产成果的减少;
四是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五是因事故引起的其它损失。
对事故的经济损失,公安、冶金、煤炭、化工、保险公司等部门都在各自范围内拟定了统计办法。
从国外资料看,统计事故经济损失有一些推荐的计算公式和学术性的论述,如海因里希的事故损失计算法和西蒙兹的事故损失计算法等,但尚未见到受到各方面公认的统计办法。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对调查的情况和收集的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并遵循下列原则制订出符合于我国国情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一)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科学地反映了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客观实际和内在属性,对现行的一些不合理统计方法,不科学名词进行修改和更正,各项统计项目的名称、涵义和计算方法等都明确了科学含义和具体的要求。如:事故造成被伤害职工劳动功能部分和全部丧失的工作损失,就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出发,应用统计原理来如实地反映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二)简明性原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是很复杂的,涉及企业经济业务面也很宽,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本标准把各种名目的统计项目和内容加以选择和概括,综合归并,突出重点,以使内容简明扼要计算方便。如财产损失情况虽很复杂,但在《标准》中归并为两项,既简单明了,也与企业财产管理办法相吻合。
(三)可行性原则
为使标准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所有统计项目和计算方法既遵循了我国企业现行的财务制度,又有确切的实际内容,并符合企业经济管理的现实情况。如:事故引起的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等的支出,是按照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财务制度办理,而在统计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时,只须根据支出情况,如实统计和报告。
四、标准正文编制说明
(一)关于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为了有利于安全管理和便于统计,通常都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由于划分原则不同,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概念和内涵就很不一样。当前应用得比较多的有如下三种:
(1)以事故损失与事故本身的关系来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就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毁坏财产而损失的全部费用。除直接经济损失以外因事故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这种划分法,为我国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所应用。
(2)以事故损失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来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赔偿费,把不由保险公司补偿的事故损失定为间接经济损失。这种划分法,在国外应用得比较普遍。
(3)以事故损失与“被伤害人”的关系来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就是与被伤害人直接相关的费用。除此以外都是间接经济损失。这种划分法,在研究部门有所应用。
本标准采用事故损失与事故本身的关系来划分的原则,将直接经济损失定为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其善后处理、财产毁坏损失的价值和支出的费用。间接经济损失为因事故导致的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总价值。这样,使事故损失与事故本身有机地联系起来,既能全面了解、分析事故的经济损失,又符合我国各部门、各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工作损失价值
1.工作损失
事故使被伤害职工的劳动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工作损失(或称劳动损失)。这种工作损失,可看成是由于事故所造成劳动时间的损失,它与伤害的严重程度成正比,既受伤愈重,则劳动功能下降的程度愈大,相应的劳动时间损失就越多,工作损失就越大。在事故统计中,工作损失的大小用损失工作日数来量度(关于损失工作日与被伤害职工伤害情况的对应关系可参阅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职工受伤或死亡而不能继续工作或改为从事较轻的简单工作,就经济效果讲,被伤害职工就不能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或者少创造物质财富,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由于被伤害职工劳动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而造成的工作损失,应该作为很重要的经济损失来统计,它的损失价值就是被伤害职工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2.计算方法
被伤害职工因事故而造成的工作损失价值的计算有三种方法:
(1)工作损失价值=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工资总数
×-----------
企业上年平×上年法定
均职工人数 工作日数
(2)工作损失价值=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净产值
×-----------
企业上年平×上年法定
均职工人数 工作日数
(3)工作损失价值=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税金加利润
×-----------
企业上年平×上年法定
均职工人数 工作日数

这三种计算方法的区别在于分式中分子所采用的指标不同。
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作为劳动报酬分配给劳动者的那部分价值,显然用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不能表明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净产值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新创造的价值,它包括补偿劳动的价值和为国家及社会创造的价值两部分(V+m),具体说它包括利润、税金、利息支出、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用净产值计算,工作损失价值就偏大,因为净产值包括工资、福利费等,这些不是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而是用于补偿劳动者本身的一些正常开支,是劳动者本身所要消耗的,而且一些开支在本标准的有关款项中要另行计算,所以用净产值为指标进行计算,也不能如实反映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税金和利润之和是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是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为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纯收入,具体表现为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因而用税金加利润进行计算,就如实地反映了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并且税金和利润这两个指标是目前常用来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用它进行计算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便于引用。
(三)对4.5款的说明
调查、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部分,其统计应和事故处理结案同步,同期上报。所以本款规定事故的经济损失到事故处理结案时,对还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期间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见附录)统计。一般说到事故处理结案时,还未能结算的经济损失项目不多,其数额也不大,所以这样规定并不影响如实统计事故的经济损失。
(四)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
目前评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模、严重程度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常用死伤人数、伤亡频率等指标为评价尺度。但这仅是从死伤人数的方面进行评价。为了从经济角度评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模、严重程度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本标准采取了经济损失(E)、千人经济损失率(Rs)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Rv)等从三个不同方面来进行评价。
从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来看,无非是两个方面的损失:一个是人员伤亡损失,一个是经济损失。本标准就是从经济角度出发,用经济损失(E)来评价、衡量职工伤亡事故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这样就弥补了仅从事故后果的一个方面——人员伤亡来评价事故的评价方法,使得能从事故后果的两个方面全面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而且经济损失(E)简单明了,便于统计和比较,符合我国厂矿企业的实际情况。
千人经济损失率(Rs)和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Rv)这两个评价指标是从经济角度出发,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的相对程度。考虑到各企业不同,职工人数不一样,产值也不同,为了便于比较和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所以本标准采孟喽灾副昀雌兰燮笠蛋踩纯觥?
千人经济损失率(Rs)将事故经济损失和企业的劳动力联系在一起,它表明全部职工中平均每一千职工因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大小,反映了事故给企业全部职工经济利益带来的影响。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Rv)将事故经济损失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它表明企业平均每一百万产值因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大小,反映了事故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
由于行业不同,企业规模不同,设备不同,劳动生产率大不相同,不可能用单一的指标从经济角度来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所以本标准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评价。这样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五)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分级
以往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仅有定性的描述,为了定性、定量的衡量事故的经济损失,本标准在评价事故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事故的损失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综合考虑职工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其经济损失对企业的影响和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以及各地、各部门的现行作法等因素,将损失严重程度以1万、10万、100万为界线划分四级。
用经济损失衡量事故严重程度和用死伤人数衡量事故严重程度,是从事故后果的两个不同方面进行评价的,有时评价结果不完全统一,但也并不矛盾,一般说来,事故严重,其死伤人数就多,其经济损失中的工作损失价值就大,经济损失也就严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
署,我们编制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
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才工作会
议的部署,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协调推进
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全面持续
协调健康发展。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按照中
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的部署,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增加就业岗
位为目标,把就业再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更紧密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落实再就业政
策为主线,集中力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全面发挥政策的促进效应;以强化再就业
服务为手段,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以加大资
金投入为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为重点,
落实帮扶措施,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确保完成全年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的目标任务。
统筹安排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残疾人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
工作。完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500万人,对其中250万人开展职业技
能培训,对进入非农产业的25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
  二、加强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措施
和长效措施,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
力和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为出发点,将职业培训做大做实,将技能鉴定工作做细做好,
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快做强。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龙头,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
导向,带动整体职业培训工作。全年组织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30万人参加
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规模增长20%,培养10万新技师。
  三、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使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到11780
万人。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切实落实农垦企业参保政策,继续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管
理服务内容,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0%。规范企业年金行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逐步完
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四、积极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就业发展要求,积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力争使
参保人数达到10300万人。加强基金征缴,全面推行基金市级统筹,增强统筹调剂能力,发
挥好省级调剂金作用,落实财政补贴,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积极
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效形式,发挥更大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的工作力度。继续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后的医疗保险接续问题。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来源问题。扩
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力争使参保人数达到11550万人。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标准化和规范
化管理。研究建立医疗费用的监测、运行评估体系和基金预警系统,强化基金征缴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和服务。研究完善医疗保险体系的有关政策。逐步完善生育保险制
度,积极研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办法,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力争城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4000万人。
  六、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和
标准体系。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体制,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
构,充实业务人员。在所有统筹地区启动实施工伤保险,以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为重点,稳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力争使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6000万人。
  七、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改
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方式,提高宏观调控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工资
问题,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工作力度。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法规,加强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
收入分配的规范和监督。
  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立法工作,依法规范企
业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三方机制、继续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劳
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
工作,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体系建设,力争使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在90%以上,切实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
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开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继续加大普法力度,不断增强自觉执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衡机制,形成基金
协同监管体制,依法行政,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信息
系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加强反欺诈工作,开展缴费基数、缴费人数以及享受各
项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专项检查,堵塞少缴、漏缴和欺诈冒领等漏洞。清理整顿企业年金,
规范企业年金经办行为。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监管。建立社保经办机
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和基金监管、稽核人员资格培训制度。推动各地建
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健全监督体系。
  十一、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积极
有序地实施金保工程建设,推进部省联网,扩大联网应用,力争完成劳动保障广域网覆盖率
80%,城域网建设覆盖率50%的目标。加快中央、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统一应用软
件的开发工作,规范业务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统筹兼顾,做好电子政务试点工作,
进一步推进其他各项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
  十二、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在建立健全机构的基础上,更加注
重职能的完善和运作的规范,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对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
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编制好本地区
的发展计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落实工作。
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保障各项计划指标的顺利完成。在计划执
行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函
〔2003〕103号)的要求,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积极推动计划目标的落实。部
里将按季度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劳社部发〔2003〕35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各地
要在今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里报送2003年全年和2004年上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评估报告,部里将对各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请示》(冀劳力〔1993〕10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精神,企业从农村招工的工种和
岗位,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目前确定的主要有矿山井下、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以及化工、冶金等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或无人应招时确需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岗位和工种。矿山井下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定期轮换。
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范围。具体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劳动行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劳动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时,要对本地区使用农村劳动力进行总量预测和指导。



1993年9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