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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7:53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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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6日



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二手房交易市场政务环境,优化二手房交易审批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交易登记办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交易行为。


  第四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负责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缴工作。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二手房的交易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审批,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授权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


  第六条 二手房交易不作评估,由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市行政区域内各区片制定市场指导价作为收取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参考依据。合同价高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合同价收取;合同价低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收取。


  市场指导价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二手房交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二手房转让申请表;


  (二)《土地房屋权证》;


  (三)二手房转让合同;


  (四)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公证委托书等);


  (五)共有人未能到场签名,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二手房交易所需的分户图、宗地图,在三亚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前,由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整栋宗地图、楼盘表、房屋分户图未做测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后受理。


  第九条 二手房交易实行一站式办理制。成批量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宗交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二)土地房屋未经产权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五)权属有争议;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涉及保障性住房和土地来源为划拨用地的住房转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央、省、市文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有制作虚假二手房交易转让合同,或者不如实申报二手房交易价格等偷逃税费行为的责任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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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同意,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发掘、保护、弘扬、发展中华民族文化,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人士,寻求合作伙伴,努力募集资金,用于资助、扶持和发展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八日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9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提高邮政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赋予邮电部的职责,对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统一监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其产品在投入邮政通信使用以前,必须办理生产监制证。
第三条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的依据是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由邮电部批准的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四条 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由邮电部邮政司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工作;
(二)根据生产厂家的申请报告、产品鉴定合格书、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生产条件等综合因素颁发产品生产监制证;
(三)对颁发生产监制证的厂家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质量不定期向社会和邮电系统公布,各级邮政通信企业须选用经过监制的用品用具;
(四)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对生产厂家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数量。对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或质量不稳定的,限期达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否则取消其生产监制证。
第五条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在本地的贯彻执行,监督供应和销售部门应采购和销售经监制的产品,对产品的质量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申请办理生产监制证的程序为:
(一)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产品合格鉴定书和产品采用的标准。
(二)经邮电部邮政司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邮政司向经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发出产品检测通知,检测单位收到产品检测通知后,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厂家进行抽样并进行全面地检测和生产条件的检查,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单位提出产品检测报告报邮电部邮政司。抄报邮电部科技司。
(三)邮电部邮政司对检测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生产监制证。
第七条 生产监制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厂家,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续办生产监制证。
第八条 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厂家对其产品进行改型或作技术改动等,必须事先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不得擅自改型或作技术改动,在监制证有效期内,由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跟踪,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监制情况。
第九条 对转让、伪造生产监制证的,由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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