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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公路建设处理报销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48:16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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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公路建设处理报销暂行办法

交通部


大行政公路建设处理报销暂行办法


1.各大行政区交通部(及所属公路局)(以下简称大区)经办公路建设向中央交通部税局)以下简称中央)编送报销,除另有规定外,速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2.凡含乎下列各项之公路建设资金报销须以本办法办理。
一、由中央交通部(公路总局)转报咨询者。
二、经办之工程系限于中央交通部核定之计划及预算范围以内等。
三、属於建设支出科目之工程费(资产科目之预付暂付等项付款应自行清结,不得
3.工程计划及预算若有变更或追加之必要,须以处理公物工事暂行规则之规定更或追加手续仍应由中央核定方得变更动支,否则超支部份不准报销。
4.凡为建设工程之存储材料,大区应凭购料部份之购料单位冲销。其预算帐列入料帐,此项材料现为资产不得报销,迨施工单位领用款工程确定科目后再行报销。
5.工程竣工后以领材料尚有剩余者应执行退料手续,向中央报告冲抵原
工伟手续,在未核定前
6.施工单位处理报销办法另有规定,大区对其所属施工单位报销之处理,应依照该项办法之规定执行之。
7.支出单之审核应依以中央预订支出单之处理及审核暂行办法,之规定办理。
8.报销单经大区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即以建设支出科目列帐,按期编造计算单明细表向中央报销,原始单据即存大区安妥慎保管必要时中央抽查或派负法大区检查,若有开支不当报销不符者大区应负完全责任。
9.大区应按月将核讫列账之建设支出向中央编造报销一次须次月十五日前寄出。
10.施工期在二个月以为的,应于竣工后一次选报,但年终不能竣工者应分年造报超出二个月者仍按月份分批选报。
11.中央对大区所送报销,若有所查询或剔除,大区应于文到后五日内答复寄出,逾期即由中央给予修正或剔除之。
本表应由制表人,会计主管人及机关首长盖章,并加盖机关铃印。
13.每期报销时,应将收支数字编选《收支对以表(附式二)》以三份随单明细表,报核。
14.凡属固定资金在业务上运用到报应报应交程度时,以不计折旧关系应以规定请求报销者在处其除固定资产於年度终之时编选固定财属目录(附式四),其在勘测费管理费工程维持费用购置之财产,於增减时编财产增减表(附式三)年度终了时编选财居目录报核。
15.本办法修正权属于中央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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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上市公司:

  现将《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的积极性,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企业,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对以上市为目的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实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一、本《规定》中所指的拟上市企业指计划进入上市的实质性程序的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批准原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商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或经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采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三、拟上市企业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有关规定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可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

  四、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项目或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五、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中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首期付款不低于20%,付款期不超过3年。
六、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可先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对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产证不全的房产,经房产部门斟别认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无产权纠纷的房产,可给予补办房产证。

  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按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顺序冲减。

  九、政府支持并协助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十一、拟上市企业实现上市融资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市政府对企业领导、有关上市经办人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另可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进行自主奖励。

  十二、上述政策的兑现工作,经上市办审核通过,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上市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根据油品质量升级成本调查审核结果,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第四、第五阶段油品质量标准在全国全面实施后,将重新进行成本监审,必要时调整加价标准。
  二、操作方式。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过渡期至2013年底,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各地结合当地油品升级进程,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省为单位或以城市为单位自行确定油品质量升级进程,并适时按上述加价标准操作,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试点地区加价政策衔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已进行试点加价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013年10月份全面供应更高一级质量标准的油品(北京市已完成升级),并做好价格衔接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作。成品油生产企业要加大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力度,加快升级步伐,确保按照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保障市场供应。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升级进程,与石油企业做好油品供应衔接,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价标准。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五、加强质量监管。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各地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要配合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巡查,加大油品市场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违规成本,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做好宣传解释。社会各方面对油品质量升级问题高度关注,各地在出台加价政策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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