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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50:53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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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琼监[2009]32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要求, 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内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规范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海南省财政厅,以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局。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第五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二章 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六条 海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由海南专员办牵头,实行市(县)财政初审、省级财政复审、专员办终审三级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按季申请退税。

  第八条 初审工作由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在地市(县)财政局负责。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要求退税企业提供以下申请退税资料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核:

  (一)退税企业退税申请函;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由海南专员办向初审部门提供);

  (三)《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见附1);

  (四)缴税付款凭证(税收缴款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申报人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印章,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八)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印章,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九)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印章,第一次申报时报送),同时必须根据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注明的地址进行实地核查落实;

  (十)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见附2);

  (十一)《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3);

  (十二)未受到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未受处罚声明》,见附4);

  (十三)《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见附5)。

  本条第(七)、(八)、(九)项内容退税企业应在第一次申请时上报一式二份,市县财政局审核后自留一份备案,一份随同(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一起送省财政厅复审。

  第十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财政机关(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并在退税企业提供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的市县财政局初审栏内加盖单位领导印鉴和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局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第十二条 海南省财政厅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海南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第十三条 海南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内完成终审并办理退税批复函。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依据海南专员办的退税批复函,开具《收入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库(75%)和地方库(25%)退付。

  第十五条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财税[2008]157号规定的退税政策资格。

  第十六条 海南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海南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负责初审、复审和终审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海南专员办和海南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

  2、《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未受处罚声明》

  5、《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发文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doc
  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doc
  再生资源审核表、销售表、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未 受 处 罚 声 明.doc
  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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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人教〔2007〕494号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从2008年起,全市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的情况试行学分制管理,并通过“杭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完成情况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请各地、各单位和有关培训机构认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共同做好公务员培训的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杭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构建学习型机关,切实提高公务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务员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公务员在一年内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实行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主管,市直机关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分类、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必修课是指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培训。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兴趣所选择的课程。
第七条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制定本年度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及其分值。
公务员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个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2天、积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处级领导干部除完成上述培训任务外,每五年另需完成累计不少于1个月(30天)、积分不少于180分的培训任务。
当年完成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按选修课学分计算。
第八条 各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培训课程,报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培训计划,并赋予相应学分。未经备案的,不得计算学分。
第九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学分的登记依托“杭州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各单位可通过“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了解掌握本单位公务员培训整体情况,公务员也可通过该系统查询个人培训积分情况。
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培训结果,是《公务员培训证书》登记和验审的唯一依据。
第十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获取、折算和登记的方法为:
1、参加“干部学习新干线”网络培训。公务员登陆网站(www.learning.gov.cn)后,可选定相应课程进行学习并参加考核。学习及考核情况,系统将自行登记,合格者将自动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参加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学分予以登记。
3、参加市直机关组织的培训。以考勤记录和考核结果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学分,由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予以登记。参加区、县(市)组织的培训,由区、县(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登记学分。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按选修课24学分计算,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登记。
5、经组织安排,到外地参加相关知识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为必修课学分,由所在单位予以登记,每次最高不得超过48分;境外培训以国家部委和省、市外办出国(境)任务批件为准,培训天数在15天以内的,折算为必修课学分24分,15天以上的折算为必修课学分48分,由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的考核,如实反映、登记培训情况;公务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培训学分;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严肃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培训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培训情况,对完成培训任务较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即照此办理。
《实施细则》对我市出国任务的审批和出国人员的审查办法,较前有所改进,各部门、各区县党政领导的政治责任相对地加重了。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批和出国人员审查工作中,认真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保证出国人员的质量,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

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颁发国发[1981]44号《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市审批出国任务逐步走上正轨。各有关部门本着少、小、精原则选派出国团、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审核层次多、时间长,不能如期派出的问题,不仅有失信誉,而且贻误
时机。为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着少、小、精的原则,对一般性的出国参观考察要严格控制,对经济贸易方面的日常业务往来,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缩短报批时间。
二、为减少审批层次,实行控制出国经费额度、分级审批、归口管理办法。
1.下列出国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①我市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全年(或半年)计划。
②有区、县、局领导(正副职)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参加的出国团、组。
③派遣常驻国外人员。
④其他重大的出国任务。
2.下列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归口审批:
①外贸推销、展销、市场调研(包括工贸结合)、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与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出国劳务、对外经济援助等经济贸易团、组、人员。
②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主管副市长审批。
③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规定,需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和备案的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
3.下列出国事项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①科学技术(包括医学)考察、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科技和专业学术会议、讲学、共同进行科研等,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审核,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②教育代表团、考察团、组、人员,校际往来(交换留学人员、教师、学者)、派出医疗队、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等,由市文教委员会归口审核,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81]13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到国外进修的教学、科技、业务骨干(如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优秀运动员、文艺骨干、机关工作业务骨干等),由市文教委员会归口审核,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属于公安局办理出国审批手续的
,市公安局每半年向市外事办公室报一次人数和情况。
③党、政、工、团友好访问和其他出国团、组、人员,由市外事办公室归口审批。
④派往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与我国关系出现不正常情况的国家的团、组、人员(包括经济贸易团、组、人员),经归口部门审核后,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⑤经济贸易团、组、人员以外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出国事项,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上报主管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⑥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规定,需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出国事项(不包括经济贸易团、组、人员),经市外事办公室核准后由归口部门上报。
⑦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由我市选派出国人员的任务,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掌握。各单位接到这类通知后,报市外事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除事先与我市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同意的以外,根据谁开口子谁出钱的原则,均应由中央组团部门负担出国所需人民币和外汇(制装费除外)。
(2)不用地方外汇和人民币的,按规定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3)使用地方外汇和人民币的,需报归口部门审批后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人数和外汇纳入归口部门的全年计划。
三、制定和执行我市派遣出国团、组、人员计划。
1.计划的制定和报批程序:
各有关区、局制定本系统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全年计划(出国任务、人数、前往国家或地区、停留时间、外汇来源和数额)报归口部门审核,市外事办公室汇总,并根据上年度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和当年的财政状况提出全年出国资金控制额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计划的执行:
我市全年派遣出国团、组、人员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有关指标,主要是可用于出国的资金额度下达到各归口部门掌握执行,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外事办公室,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3.计划的调整:
各归口部门在执行计划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国项目、出国人数等,但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出国资金总额度。超过总额度后,该归口部门即无权再审批任何出国团组,必须逐个报市外事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定的资金总额度没有用完的,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选派和审查出国人员工作。
1.各级党委在选派和审查出国人员时,要认真掌握条件。出国人员的条件是:热爱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业务对口,身体健康。要全面认真地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反对不正之风。
2.政审分工:市管干部报市委分管干部的部、委审批,其中区、县、局正职以上和知名人士,由分管部、委的市委书记审批。非市管干部由各区、县、局党委负责审批。市外事办公室根据市委有关部、委和区、县、局党委的政审表,统一发《市人民政府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并负责
“批件”管理。
为外交部驻外使领馆选派的服务人员,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批;对外劳务项目选派出国的工人(含船员),由市对外经济联络局审批,发市人民政府出国人员审查批件。

3.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以上的科技人员,因探亲、定居、继承产业等事宜,申请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要贯彻防止我市科技人员外流的精神,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认真研究,从严掌握;对确能离开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政审并上报市委分管干部的部、
委同意后,送公安机关审核办理。
4.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以上的科技人员申请到国外进修,已取得国外学习、生活的全部经费保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先进行政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中共中央中发[1982]20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1]13号文件规定办理。
5.根据外交部(1978)部领三字第397号文件规定,临时出国人员一次审查批准,有效期限三年。在有效期内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的,如未发现不宜出国的问题,一般不再政审,但仍要报市委分管干部的部、委和区、县、局党委同意后才能出国。
五、派遣出国团、组、人员需要一定的时间,不仅在国内有审批手续,而且申办外国签证也需一定时间(各国规定的时间不同,一般需一个月)。因此派遣部门要提前办理,各级办事部门都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职责分明,互相配合,务使出国团、组、人员按时派出。
六、过去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出国人员审查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8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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