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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44:13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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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类别 名称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基础保障类 制度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各项制度建设情况,是否作到有章可循,内容是否具体,程序是否清楚 1 县(区、市)政府制定了实施低保制度的办法、细则或规程(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2 低保资金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3 有家庭收入核查的具体办法或措施(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4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5 分类施保方面的政策规定(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6 低保档案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7 有低保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8 有低保工作方面的开拓创新举措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9 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
10 有专门的低保办公场所
11 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或每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12 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
13 低保工作机构配备独立使用的计算机,并具备上网条件
资金保障 主要考察低保资金安排情况 14 本级财政有低保资金投入
15 资金拨付及时
16 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领导重视 主要考察当地政府对低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17 将低保工作纳入县(区、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8 建立低保方面的跨部门协调机构,并定期召开会议
组织管理类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19 低保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20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法规政策
21 及时组织街道、乡镇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政务公开 主要考察低保政策宣传情况 22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网络、电台等媒体及时公布低保政策和低保工作情况
23 免费提供低保政策宣传材料
24 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办理群众投诉、上访事宜
信息化建设 主要考察低保信息化建设情况 25 有符合要求的低保专用软件
26 有人员负责信息化工作,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
27 低保数据完整,能够通过网络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档案管理 主要考察低保档案的管理情况 28 有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9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30 低保档案存放集中、安全
操作规范类 低保标准 主要考察低保标准制定及调整情况 31 低保标准的制定科学合理
32 根据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3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低保审批 主要考察低保审批的办理情况 34 低保申请审批材料样式统一
35 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及时上报低保申请材料
36 对上报的低保申请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城市不少于三分之一,农村不少于十分之一
37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批手续
38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及时予以书面告知
39 对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社区或村委会予以公示
资金发放 主要考察低保金发放情况 40 城市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按月或按季度足额发放
41 低保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应保尽保 主要考察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42 未出现因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
43 未出现经查实的错保、漏保现象
动态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情况 44 对城市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家庭每一年至少核查一次
45 一年内低保对象的动态率(累计全年进出低保总人次除全年月平均低保对象数)城市不低于10%,农村不低于5%
46 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的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分类施保 主要考察分类施保政策实施情况 47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规范的分类标准
48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按规定增发低保金
49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专门记录
统计报表 主要考察低保统计工作是否规范 50 低保台帐记录完整
51 统计报表规范,上报及时,数据准确
52 低保业务数据与财务统计数据一致
监督检查类 规范监督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5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54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55 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无违规违纪现象

附件2: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街道、乡镇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将低保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考核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专职工作人员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办公场所
4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
5 有可用于低保工作的计算机,且具备数据传输条件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6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政策法规
7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受理 主要考察低保申请受理情况 8 及时受理低保申请
9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0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1 通过社区或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核结果,对群众有异议的再次核实并予以说明
12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核手续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3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14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5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16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17 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有关法规政策 18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9 未发现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3: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社区、村委会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1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至少配备1名专责低保协管人员
2 有明确的低保办理场所
3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
4 有固定的低保公示栏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5 低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低保政策
6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初审 主要考察接受委托初步审核低保申请的情况 7 接受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转达低保申请
8 指导申请人准确填写各种申请表格及材料
9 及时组织对低保申请人的入户调查
10 组织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行
11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2 及时组织民主评议,记录规范
1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4 及时公示民主评议结果以及拟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名单
15 低保初步审核时限符合有关规定
16 低保初步审核结果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7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8 组织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且有劳动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19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20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21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是否遵循有关政策规定 22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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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合理收费,维护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等管理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贯彻“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统一领导,社会监督”的原则。
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控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监督和其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并具有管理行为或服务事实;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根据行政管理的合理支出,结合财政拨款情况审定。制发证照,只能收取工本费。需加收管理费用的,须申明理由、依据。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特定服务所需的合理支出,结合财政拨款情况,考虑社会、群众的承受能力审定。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第九条 省物价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管理权限的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按本办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发给《四川省收费许可证》。《四川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发。
收费单位必须凭证收费,公开办事制度。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必须加强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帐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不准挪作滥发资金、补贴和实物的开支,上级业务
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必须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属于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纠正、查处。对乱收费单位的负责人,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四川省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的,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
(四)不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的;
(五)与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不符的其它乱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对乱收费的行为,缴费者有权拒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部门检举揭发。物价部门对检举揭发者应予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不按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的,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被处罚者对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现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



1989年7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大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精神也先后下发了《暂行办法》,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中的
一些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级计划部门安排计划时,在资金分配、投资指标、物资供应、外汇额度等方面留出适当比例,用于鼓励一些较大的、经济效益突出的经济联合体的发展。对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经济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可在计划中单列户头,大型联合项目也可在计划中专项加以安排,但不管哪
一级立的新建项目,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二、对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可以借给一部分新产品补助费予以支持,或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三、凡城市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的项目,能够做到短期投产,有经济效益,企业有偿还借款能力的,财政部门可用支农周转金予以优先安排,或给予贷款贴息。城市企业联合后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参加联合组织的集体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和设备贷款投资的
,其分得的利润可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四、凡企业引进省外资金来我省兴办企业,或改建、扩建车间、分厂,新增的利润分配后留给企业的部分,或企业向省内扩散产品而新增加的收入部分,免征调节税,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对经济联合组织引进省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被评为部优质以上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至二年的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六、要积极鼓励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含大专院校,下同)联合。今后安排新产品开发项目,要优先考虑有技术依托的生产企业和有接产单位的科研部门。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采用科研单位提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在计划上主管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贷款上银行要给予支持,对企业
纳税的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可从净收入中提取10-15%,用于奖励直接从事该项技术的有功人员,不征奖金税。
七、对经济联合组织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但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可发放特种贷款,支持其发展。企业还可以利用已参加生产周转的专用基金进行经济联合投资。
八、对历史包袱沉重、困难较大的企业,经过论证,如确有投资省、见效快、效益高的联合项目,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对长期亏损的国营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当年盈利全部留给企业,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亏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促进其扭亏为盈,凡参加联合后所分得的利润,可允许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后的净利润不超过三万元的,可免征当年所得税。


九、对来我省或省内各地区间应聘帮助技术攻关、进行技术指导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根据协作项目的经济效益大小、地区远近、时间长短、技术高低等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其补贴金额由双方商定,在成本中列支。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对提供信息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的人员,可按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进行奖励。
十、联合企业内部协作产品的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通过联合调出调入的物资,允许按销地作价办法作价销售。对联合引进优质名牌产品或适销对路产品,质量达到“龙头”厂同类产品标准的,可执行“龙头“厂的产品价格。个别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适当调整厂
、销价格。
十一、商业企业之间,商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所经营的商品,凡是各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定价的,均由企业自行定价;凡是有规定价格的,都按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所在地统一规定的价格(包括浮动价格)执行。但商品在联合组织内部各企业之间的流转,可不受
现行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的限制,由企业自行商定。

十二、以补偿贸易方法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偿还投资的产品,价格可低于国家规定价格,具体价格由双方商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根据投资者的要求,也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其他产品补偿。
十三、省与各地每年要在地产资源和地方自行组织的物资中划出一块,用于经济协作和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联合项目。凡协作出省的大宗物资(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要列入全省协作计划和运输计划。
十四、凡联合生产出口创汇机电产品的企业,可从创汇奖励基金中多发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这部分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十五、对组建紧密型、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要由主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报各级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联合组织持批准文件和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198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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