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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41:50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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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萍乡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


  为规范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行为(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严格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综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条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为:44940万元。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为:(1)中央安排水利建设投资:10800万元;(2)省安排水利建设投资:4590万元;(3)市本级安排水利建设投资:11550万元;(4)国家商业银行贷款:18000万元。
  第二条萍乡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公司是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单位。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内容、规模和现行定额及工程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三条本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重大及特大变更财政评审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如工程建设资金有节余,则相应减少银行贷款。
  第四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资金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工程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五条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核算实行报帐制管理,即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所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经济业务事项,经财政业务科室审核,均在市本级会计中心核算管理。
  第六条在建设资金所有权、审批权和使用权三不变的前提下,其现金、银行转帐、汇兑资金结算,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和承担。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报帐前的原始凭证预审工作。
  (1)预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具体为:①各项支出是否有正式发票。②审批是否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③审核原始凭证的日期、项目内容、金额、印鉴、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及附件是否完备。④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是否实行政府采购。⑤差旅费开支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标准。⑥单位津补贴发放标准和福利开支是否符合规定。⑦其它各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2)对已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费用报帐单进行填写,一事一单,对于复杂的经济业务可携相关人员共同办理报帐手续。
  第三章工程项目建设拨款及贷款资金管理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应严格按照《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需支付的款项,应先报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工程项目建设省基建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拨款,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设立工程项目专用帐户,在批准的工程项目预算内,拨付工程价款。
  第十条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是经市政府决定、市人大批准、市财政担保,已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并承担最终贷款本息偿还责任的建设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关于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07〕12号)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萍乡市山岩水利枢纽建设工程中变更和隐蔽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和手续。工程款支付必须由公司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办理完善的计量或付款手续,填报《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申报审批表》,并经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办理拨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拨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其支付的担保条件。工程预付款由施工单位填报预付款的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预付款担保文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公司技术部门和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监理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核准,报工程项目责任领导审签后,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拨付。由公司技术部门会同施工单位依照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机构设计编制好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到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以此作为拨付工程进度资金的审批前提条件。依据实际的施工进度,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经公司技术部和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监理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核准,报工程项目责任领导审签后,办理拨付。月进度款支付时,如果没有达到工程月进度要求的,暂不予拨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业主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办公室核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与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或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五章其他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备用金(现金)管理。根据现金制度的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和市政府允许发给个人的奖金、福利、劳保及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加强备用金管理责任,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及时、详细地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余情况,按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存款户的名称,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序时核算登记。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银行帐户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六章财务管理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会计(财政报帐员)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财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2)以《会计法》为准则,加强内部制约监督,保证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3)参与单位的工程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各项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财务会计职能作用。
  (4)搞好财务分析,及时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使用、结存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依法行使监督职责,杜绝挪用,贪污和浪费现象。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办理有关票据的领用和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分管(财务)领导职责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加强对财务人员及财务工作的管理,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对财务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和本管理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一经发现即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屡次违规即予免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按《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本工程项目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均有权检举。
  第二十一条本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市重点工程监督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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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至三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双方认为,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对乌兹别克斯坦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把中乌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到一个崭新水平。

  二、双方对一九九二年一月中乌建交以来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领域的合作关系得到积极和顺利的发展表示满意。

  双方一致认为,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中乌建交联合公报、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中乌联合公报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中乌关于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发展与加深互利合作的声明提出的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之间平等互利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使之长期稳定地发展,符合两国人民的愿望和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将进一步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交通、通讯、文化、教育、卫生、新闻、旅游、体育和其他领域的相互合作,在所有互利领域发展两国关系。

  三、中国方面承认并尊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重申支持乌兹别克斯坦领导人为维护国家独立、发展经济、进行经济和社会改革而奉行独立自主的政策所做的努力。

  乌兹别克斯坦方面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不和台湾发生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四、双方声明,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对方的分裂活动;反对煽动国家间、民族间和宗教间的矛盾。

  五、双方将在国际组织框架内,首先是在联合国范围内进行合作,以利于提高旨在巩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的作用和效率。

  六、双方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表明,在许多方面双方持一致或相近的立场。双方同意在国际事务中进一步进行磋商和加强合作,就现代国际关系中的紧迫问题协调立场。

  七、双方认为,地区冲突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反对诉诸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

  八、双方一致认为,保持中亚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加强各国和区域经济合作,不仅符合该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维护亚洲乃至世界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方对乌兹别克斯坦为加强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合作所做的努力表示赞赏。

  双方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的精神,呼吁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阻止向阿富汗运送武器,促进阿富汗和平进程。

  双方对塔吉克斯坦局势表示关注,真诚希望有关各方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从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政治谈判和平解决争端,早日实现民族和解与国家稳定。

  九、乌方高度评价中方为加强同周边国家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关系所做出的努力,认为这将对维护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和平与安全产生积极影响。

  十、双方通报了各自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就经济改革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增进了相互了解。双方对改革进程的看法存在许多共同点,认为两国尽管情况不同,但相互介绍改革理论和实践、交流意见是有益的。

  十一、双方认为,随着两国经济体制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符合国际规范和惯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以现汇贸易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两国政府将为经贸合作的主体,首先是信誉好和有经济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和公司,开展相互合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双方将共同努力,不断加深两国间的经贸合作。

  十二、为完善两国间的交通运输,双方将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经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及管道的运输和过境运输合作。

  十三、双方将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两国司法机关在同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以及同非法生产和贩运毒品、麻醉品作斗争方面的合作。

  十四、双方同意继续保持和发展包括最高级在内的各个级别的接触和对话,并认为这对增进相互了解和相互信任,促进中乌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卡里莫夫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卡里莫夫表示感谢并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伊·卡里莫夫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于塔什干

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棉纱限产和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的通知

中国纺织总会 国家经贸委


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棉纱限产和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的通知
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西藏不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今年棉纱限产和1992年至1998年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今年棉纱限产工作
今年棉纱生产计划2200万件,17月累计完成1628万件,完成计划的74%,超产356万件。其中超10万件以上的地区有:山东、江苏、湖北、河北、河南、新疆、浙江、安徽八省区。为合理使用国家的棉花资源,搞好产需衔接,控制棉纱超产,防止出现产品积压,必须
搞好棉纱限产工作。
1.各地在组织棉纱生产时,要在“增畅、限平、停滞”的原则下,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搞好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国经贸传(1994)53号文件要求,根据国家安排的纺棉资源状况和棉纱控制产量的进度要求,均衡组织生产,尽可能减少大面积集中停台,避免新棉上市后突
击超产的现象发生。
2.各地区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棉纱生产,不得突破限产控制数(见附表一)。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纺织厅(局、总会、公司),把限产指标分解到地、市、县,并落实到企业。
3.产品质量好、市场有销路、经济效益也好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要认真履行内外销合同,努力完成出口任务和保证市场供应。
4.各地对继续超产棉纱的企业,要采取停电、停发流动资金贷款及扣减明年纺棉供应量等强制措施。对各地执行情况,我们将逐月进行检查通报。
二、关于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
1.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这次下达的淘汰落后棉纺锭数量要求(详见附表二)落实压锭任务,分别列出压锭改造数和通过转产、兼并、重组等措施淘汰的锭子数,并制定出国有工业、供销和乡镇、集体企业淘汰落后棉纺锭的规划。于今年10月底报纺织
总会。
2.对于1995、1996年两年的压锭项目,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提前排队,尽快提出压锭改造企业及改造内容,并由企业填报压锭技改项目审查表,随规划同时上报。
3.有压锭改造项目的省市,必须严格按规定在压锭项目执行第二年年末前,上报“纺织旧设备报废证明”。对不按规定上报的省市,将不再安排该地的纺织专项技改项目。具体要求按中国纺织总会纺计〔1994〕46号文执行。
4.压锭改造项目要相对集中,单个项目压缩的锭子数要在1万锭以上,以便改造后的企业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
5.纺织机械厂必须持有原纺织工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棉纺纱锭,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季度将棉纺织订货厂家及设备数量(台数、锭数)报送中国纺织总会。凡更新改造棉纺锭项目,必须有省级纺织主管部门审批的“纺织设备更新报废表”,并报中国纺织总
会备案,否则,纺织机械制造企业不准对其安排生产与供货。
6.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将淘汰棉纺锭的具体做法及经验,及时总结上报,并每半年向纺织总会汇报压锭工作进展情况。



199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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