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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21:56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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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210号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部决定集中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现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到今年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办法。
  三、工作安排百日行动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部专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百日行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百日行动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部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部党组成员带队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部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任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李元,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任副组长,部各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甘藏春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部执法监察局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逐级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百日行动。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了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了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百日行动的全过程督察,按照各项工作的要求,明确各阶段的督察重点,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查处的,部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地区,应及时向有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不力的,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最近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信息,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地都要通过媒体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部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1、土地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
   2、通过“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调查统计表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情况统计表
   4、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5、单独选址应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6、单独选址应报省级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xls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关表格填报的补充说明.doc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关表格填报的补充说明

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在附表4-1中填报。
二、附表4-1、附表4-2、附表4-3中,“用地时间”填报供地时间,即法定用地时间;“实际用地时间”填报“未批先用”建设单位实际用地时间;“审批时间”填报法定批准机关出具建设用地审批意见的时间。



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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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外函[2001]671号



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摘编》(见附件1)及分类编排后的《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多边承诺分类表》(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局长会议和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局长会议精神,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切实掌握我国加入WTO有关质检工作的各项承诺内容。需了解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英文内容及加入WTO法律文件全部中英文内容,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进行查询。

在组织学习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WTO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海清、曹雅斌,电话:010-65994190,65994621,传真:010-65994306。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摘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前言 (略)

第一部分 总则

1-12. (略)

13. 技术性贸易壁垒

13.1 中国应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还是非正式的标准。

13.2 中国应在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13.3 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商业条款进行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进行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13.4 (a)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将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实施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受制于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它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加入后不迟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分配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分配给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14.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15-18. (略)

第二部分 减让表(略)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1A---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要求中国提交的信息

根据加入议定书18.1款,中国要每年提交一次如下信息,中国和工作组各成员同意无需再纳入审议的内容除外。

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技术性贸易壁垒(通知给TBT委员会)

(a) 加入后不迟于4个月内,中国将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

(b) 定期审议政府标准化机构现有的标准,使其与相关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c) 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修订,使之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d) 在根据《TBT协定》的要求,包括其第15.2款及所提及的出版物中进行通知时,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时,中国对“技术法规”和“标准”两个术语的使用将遵照《TBT协定》中的含义;

(e) 每5年对技术法规审议一次,以保证其按照《TBT协定》2.4款的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按照《TBT协定》15.2款通知内容的一部分,提交描述将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政策;

(f) 要对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的百分比在5年内增长10%的进程提出报告;

(g) 提交实施《TBT协定》2.7款程序的细则;

(h) 作为按照《TBT协定》15.2条款通知内容中的一部分,提交已被授权可以制定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名录;

(i) 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最新信息;

(j) 按照工作组报告书TBT部分3(t)款的规定,中国加入后一年内,制定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和若干相关条例,以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这些法律和条例应确保全面的国民待遇并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k) 要通知是否在加入一年后,所有的合格评定机构已授权对进口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是否遵循了议定书13.4(a)所规定的要求;

(l) 加入后不迟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及产品类别,而不再考虑产品产地,确立中国合格评定机构各自的职责;

(m) 将中国的合格评定机构各自的职责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减让表

服务提供方式 :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

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

限制
其它承诺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

(CPC749)中包括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法定货物检验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在限制。

3)在本国提供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资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5万美元。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中国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资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

不作承诺。



四、 中国工作组报告书

Ⅰ-Ⅲ. (略)

IV. 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A.(略)

B. 进口法规

1-11.(略)

12. 装运前检验

145. 中国代表表示,目前已有商贸检验机构(包括合资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他进一步表示,中国将承诺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指定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46. 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中国是否使用私营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服务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保证,中国加入时起,与包括私营实体在内的装运前检验实体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相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此外,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费用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C. (略)

D. 影响货物外贸的内部政策

1-2. (略)

3.技术性贸易壁垒

177.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并已通知TBT委员会;自加入时起,将公布关于已采用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公布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称将在加入时提交的《TBT协定》第15.2款下《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中。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8. 中国代表表示,除中国实施WTO的规定外,自加入时起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1994 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级和国家以下一级)以及有关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对于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就拟议中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公开咨询和提出意见的机会问题,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起,中国的程序将会清楚地表明存在这样的机会,且将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按照《TBT协定》和TBT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定和建议,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时间框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79. 若干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中国标准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标准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标准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0.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作为ISO、IEC和ITU等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积极参加了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凭借中国在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努力,中国将在加入后不迟于4个月内,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中国代表表示,为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此外,中国将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1. 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所使用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表述并不总是与《TBT协定》中的定义相一致,例如,中国有时使用“标准”一词指应属于“技术法规”定义的强制性要求。这些成员注意到中国在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级,特别是在地区、部门和企业一级制定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措施统称为“标准”的情况。

182.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在其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2款所作通知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过程中,中国将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术语。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3. 一些工作组成员还担心,中国没有使用相关的和可获得的国际标准作为其一些现有技术法规的基础。若干工作组成员请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技术法规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技术法规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技术法规以使之与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4. 对此,中国代表表示自1980年以来中国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视为加快工业现代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政策。中国代表确认,这一政策还要求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特别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2.4款使用国际标准。他还确认,中国将把这一政策作为其根据《TBT协定》第15.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他指出,由于中国在过去20年中的努力,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已经从12%上升到40%。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和满足《TBT协定》所规定的要求,中国已开始制定一项标准发展计划,并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使实施《TBT协定》第2.7款的程序可公开获得。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5. 在牢记《TBT协定》相关规定的同时,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确定获得授权可以采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设在中央政府以下一级,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在加入时,作为其按照《TBT协定》第15.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清单。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86. 关于合格评定程序,关于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中国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情况,中国使用此类指南和建议作为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合格评定程序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指南和建议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7. 对此,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南和建议中发挥了充分的作用,例如,作为ISO/CASCO的正式成员。他表示,很难用数量表示此类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他确认,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代表还表示,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他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8.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复杂性和与《TBT协定》不一致的要求表示关注。特别是,这些工作组成员指出,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不是由同一个政府实体实施的,且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待遇。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政府根据其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政策,已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中国代表确认,AQSIQ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它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发布前须经AQSIQ授权。

189.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与《TBT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特别是,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条款未能充分解决透明度、非歧视、国民待遇及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等基本义务。

190.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被称为“法定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示关注,法定检验的表述主要在《商检法》第4、5、6条和《实施条例》第4、5和9条中。他们表示,法定检验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工作组成员同意,WT/ACC/CHN/31和WT/ACC/CHN/32号文件所含法定检验产品清单,并不预断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WTO协定》所通知项下的法律地位、性质或作用。中国代表表示,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1.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一种被称为“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其适用表示关注,该制度的表述在《商检法》第22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中。他们表示,该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例如由于要求进行的频繁工厂检验)。对此,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与目前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商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相关法律和法规全面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2. 对于工作组成员的关注,中国代表确认,为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中国将不保留多重或双重合格评定程序,而且也将不仅对进口产品施加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3.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表示关注。作为回复,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这方面将全面实施《TBT协定》第5.2.4项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4.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不接受其它WTO成员中的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做法表示关注。在这方面,这些成员注意到《TBT协定》第6.1款单方面接受合格评定结果的义务。中国代表答复表示,对经中国承认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此外,如经随机抽样,中国的测试结果不同于其它WTO成员主管机构的测试结果,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依照现有国际指南和建议采取行动,或本着解决此类分歧的目的提供审核程序。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提供这一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5. 关于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某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不应保留具有对其经营造成壁垒效果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不保留此类要求。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认为,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中国代表确认,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并将向外国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国民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6. 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提出了具体关注(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b)获得和申请“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的程序;(c)汽车和零部件,以及(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在加入之前实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

(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

--- 在加入后一年内,制定和实施关于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7行评定和控制的新的法律和相关法规,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 保证以上新法律和法规所附“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免于登记义务,并保证根据新的法律及其法规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

(b)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

--- 统一现有认证标志,即“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于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和收取相同的费用。

--- 接受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检测电器设备安全标准体系(IECEE 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中国为该体系成员,并简化获得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

--- 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c)汽车和零部件

---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制定、发布和实施法律、法规、标准和实施条例,以建立透明的体制,所有法律和法规将据此得以实施,从而使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

(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 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产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评定所收取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

--- 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如同类国产品不需进行某项检验,则进口产品也应免除此项检验。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7. 中国代表确认,除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外,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实施WTO《TBT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98.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SPS”)程序作为非关税壁垒表示关心,并提出了中国的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不一致的具体事例。成员们寻求中国保证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SPS措施。且此类措施应充分基于科学原则。

199. 中国代表表示。根据《SPS协定》的规定,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他还指出,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将不保留SPS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0. 工作组成员表示,他们认为中国自在加入之日起遵守《SPS协定》,并应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SPS协定》,并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1. 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提及的中国关于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通知包含在WT/ACC/CHN/33号文件中。工作组成员同意,该份通知不预断通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性质或效果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

202.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并将通知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刊物上公布。此类信息也可从中国SPS通知机构或SPS咨询点收集。

Ⅴ. (略)

VI. 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

1-4. (略)

5. 检验服务

317. 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不再保留具有对外资和合资商品检验机构的经营构成壁垒作用的要求,除非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个承诺。

(略)



(注:《中国工作组报告》共343条,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共29条,占8.45%。本文与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有出入的,以国家公布文本为准)



附件2:

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多边承诺分类表

(根据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摘编整理)



一、加入之时需要完成或开始实施的承诺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装运前检验和服务贸易(检验服务)部分

序 号
内 容
出 处

(一)原则性承诺
1.
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议定书第13.2条

2.
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议定书第13.4(a)条。

3. *
中国将已有的或已采取的保证TBT协定实施和管理的措施通知TBT委员会(提交《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
报告书第177条;TBT协定第15.2条。

公布已批准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公布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称将包括在上述声明中。
报告书第177条。

描述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政策。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e条。

提供获得授权可以批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设在中央政府以下一级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清单。
报告书第185条。

4. *
按照TBT协定的含义使用术语“标准”和“技术法规”。
报告书第182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d条。

5.
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TBT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等规定。
报告书第190、191条。



(二)技术法规方面的承诺
6.
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以保证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f条。

7. *
中国将公布实施《TBT协定》第2.7款的程序,即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技术法规。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g条。

(三)标准方面的承诺
8. *
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b条。

9. *
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c条。

(四)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10.
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商业条款进行评定。
议定书第13.3条。

11.
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将获得授权,可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实施合格评定。
议定书第13.4(a)条。

12.
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受制于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
议定书第13.4(a)条。

13.
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
报告书第187条

14.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它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发布前须经总局授权。
报告书第188条。

15.
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对所获的信息予以保密。
报告书第193条。

16.
统一现有的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接受国际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相互认可体系(IECEE 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IECEE 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并简化获取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报告书第196(b)条。

17.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国民待遇。
报告书第196(c)条。

18.
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要保证对进口产品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合格评定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技术法规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对国产品不进行的检验对进口产品也应免于检验。
报告书第196(d)条。

(五)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19. *
对经中国承认的其他WTO成员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将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
报告书第19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i条。

20.
中国不保留对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经营构成壁垒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
报告书第195、317条

21.
在本国提供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营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法定检验除外)机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35万美元。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六)装运前检验方面的承诺
22.
中国承诺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指定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
报告书第145条

23.
中国保证,与包括私营机构在内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相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费用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
报告书第146条

(七)透明度方面的承诺
24.
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标准。
议定书第13.1条。

25.
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公布并使其它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议定书第13.4a条;报告书第177条。

26.
中国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1994 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级和国家以下一级)以及有关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中国的程序将会清楚地表明,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将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时间框架。




报告书第178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部分


(八)SPS多边承诺
27.
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将不保留SPS措施。
报告书第199条。


28.
中国完全遵守《SPS协定》。
报告书第200条。


29.
中国保证其所有与SPS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
报告书第200条。


30.
中国已设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 并将通知WTO/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刊物上公布。
报告书第202条。



二、加入后30天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SPS多边承诺
31.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议定书第14条。


三、加入后4个月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标准方面的承诺
32. *
中国将通知接受《有关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
报告书第180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a条。


四、加入后1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33. *
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
议定书第13.4(a)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k条。

34.
分配给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议定书第13.4(b)条

35. *
制定和实施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的法律和相关法规,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和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保证上述新的法律和条例所附的“化学品清单”中的化学品免予注册,并按照新的法律和条例,对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
报告书第196(a)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j条。


五、加入后18个月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承诺
36. *
加入后不迟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分配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
议定书第13.4(b)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l条


六、加入后2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37.
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从事非法定检验的)外资检验服务提供者外资控股。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七、加入后4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38.
中国加入后4年内,允许(从事非法定检验的)外资检验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八、加入后5年内需要完成的承诺

技术法规方面的承诺
39. *
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
报告书第18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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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25号


  《景德镇市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己经2002年5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爱民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景德镇市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廉洁、公正、高效、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情况。

  第五条 行政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六)适用强制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 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等情形;

  (二)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强制措施和调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

  (三)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

  (四)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违法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

  (五)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六)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

  第八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九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

  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三条 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自身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对执法相对人采取殴打、体罚、虐待等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

  (二)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三)因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者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机关和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并在本级行政机关予以通报。行政机关的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考核评议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年度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日常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行政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景德镇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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