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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23:07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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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保监发〔2007〕83号


各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发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有关要求,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要督促试点保险公司,增强大局意识,坚持特事特办、创新工作方法,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开展,尽快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

  二、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有关要求,积极与地方畜牧兽医(农业、农牧)部门协调,加强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提高生猪保险和防灾防疫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

  三、各保监局、各试点保险公司要加强国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重点是国家对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的支持政策,新型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费构成等。各保监局要选取1个代表性和典型性较强的实例,及时总结经验并于9月30日前上报我会。

  四、各试点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业务。一是要加强人力物力投入,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覆盖面扩大。二是要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定损理赔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理赔,确保养殖户及时恢复生产。三是要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整合资源,探索建立相互激励相互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将保险与防疫工作的结合落到实处,坚持下去。四是要加强风险管控,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和再保险安排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确保生猪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要切实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五、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周五下午三点前,将公司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承保数量、保费收入、理赔数量和赔款的分省数据和全国汇总数据传真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发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刘昇 王祺

  联系电话:010-66286225010-66288091(传真)

  联系邮箱:qi_wang@circ.gov.cn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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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等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对区、县以上所管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如何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不能停薪留职;受到一般行政处分的人员,可以停薪留职。
三、关、停的国营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安排。一时安排有困难、职工本人又要求停薪留职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停薪留职。
四、对要求停薪留职到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应尽量通过调动工作的办法解决。调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停薪留职。
五、停薪留职的职工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者可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关、停企业凭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1984年9月7日

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

卫疾控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结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现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特别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要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发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双重网底作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要将指导基层落实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真正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力量,使城乡居民真正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基层的针对性指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各项要求,深入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指导。

(一)加强健康教育。根据基层健康教育工作要求和特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要结合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情况,以促进居民提高健康行为能力,养成健康生活行为方式为重点,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印发健康教育资料,协助建立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各种健康宣传日,与基层共同举办公众健康教育咨询和讲座,促进居民健康素养的提高和健康行为的养成。

(二)抓好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要求和基层实际,在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善接种服务方式、服务周期,优化接种单位布局设置的同时,加强对基层接种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基层建设规范化免疫接种门诊,合理安排流程,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确保接种安全。要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责任区域内适龄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上报疫苗和注射器的使用计划,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要求开展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对基层落实接种任务、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处置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在农牧区、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要指导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提供入户接种服务。城市地区要以流动人口为重点,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主动发现流动儿童,通过增设临时接种点和巡回接种等方式,确保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

(三)落实慢性病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辖区慢性病重点人群和影响因素以及干预措施。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充分利用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平台,开展社区宣传和健康促进活动。要进一步提高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和《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要求,切实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控制率。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慢性病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的效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和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的重要评估依据,推进各项慢性病防治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四)指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协助乡镇、社区落实专(兼)职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要定期到乡镇或社区开展巡回蹲点,指导基层开展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评估和分类管理。对危险性高、不宜在基层管理的患者,要指导基层及时转诊,并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做好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的采集与录入。

(五)强化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信息收集等工作,及时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依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力量,组织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病人处置、密切接触者管理、疫点疫区消毒、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六)指导基层不断丰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不断增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公众需要和基层服务需求,在具备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扩展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涵,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其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需要基层给予支持、配合的工作,要积极为基层创造条件,确保落实。

三、切实提高能力,开展技能培训

(七)深入开展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技能培训。各地要围绕基层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需要,根据基层卫生机构特点,组织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培训。要针对健康教育技能,预防接种规范和异常反应识别,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重点工作进行单项强化培训。要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派对基层工作熟悉、业务能力突出,具有良好沟通技能的人员担任基层卫生机构培训师资,拟定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在培训中,要以强化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导,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案例式、参与式教学,使基层医务人员学以致用,提高实战能力。

(八)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招收免费医学生、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基层医务人员在岗培训等项目,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将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知识、技能纳入各类培训项目规划,切实提高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四、切实注重实效,强化绩效考核

(九)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核结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等要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考核制度,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帮助基层查找问题,改进工作,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十)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的依据。在考核中,注重预防接种等重点工作的落实,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考核结果中的比重,将预防接种任务的完成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和农牧区、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预防接种完成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的先决条件。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结果,督促基层落实服务,确保群众受益。

五、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主动利用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并不断向乡、村、社区居民延伸的机遇,积极调整工作思路,着眼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长远发展,建立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规范和经费保障等长效机制,探索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衔接的工作模式,不断深化、实化各项疾病防控工作。

二是适应需要,强化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结合指导基层工作的实际,健全基层公共卫生工作队伍能力建设工作机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尤其要强化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适应发展需要、服务一线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指导能力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加强领导,提高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中,积极推动疾病预防控制文化建设。要发扬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勇于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服务基层,加强对指导基层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向财政等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反映问题,积极协调安排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指导基层有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经费。在指导基层中,不断创新管理,完善制度,提升能力。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用,指导地方加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基层全面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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