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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06:49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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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
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及具体控制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列项目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公务用机动车辆及其维修和供油;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医疗、教学和通信设备;
(四)政府公用物业管理。
第六条 采购实体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把大宗采购性支出列明。从1999年起,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试编年度采购预算。年度采购预算应列明拟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单价、总价、供应时间等情况,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核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审核各采购实体拟定的年度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
第七条 一般性政府采购应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供应商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其主要程序是:(一)招标;(二)投标;(三)开标;(四)评标;(五)决标;(六)质疑与投诉;(七)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八)履约管理;
(九)验收;(十)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于大型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产品或特殊性质的工程,可分两阶段招标采购。第一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第二阶段提交最终的技术标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
对通过竞争性招标或两阶段招标办理后仍无供应商,或者必须在特定场合、特定区域进行的采购,以及购买残疾、慈善、劳改机构产品的,可以采取限制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对于经常性采购,或投标文件审查需要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及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的采购,可以采用招标定点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
对于因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灾难性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急需商品或服务,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法会延误时机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对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和供应产品、秘密咨询,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零配件供应,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等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九条 国际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的所有货物、工程及服务都必须从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受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认定的供应商处获得。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受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认定。要求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
提供经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审核的书面证据或其他资料。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供应商,取消其供应资格。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资金;
(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
(三)国内外捐款、赠款;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由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向采购实体拨付,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由自筹资金或者国内外捐款、赠款等安排的政府采购,采购实体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专用帐户,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实体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擅自进行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年度预算中扣减与之相等数额的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招标人员擅自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标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投标单位资格。
采购实体、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中标单位收取回扣、佣金或其他形式好处的,在采购结算行为中采取欺骗、伪造证据或与中标人相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采购价格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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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31号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对口支援地震灾区临时住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帮助地方政府“选好址,配好套,管好用”,快速有序地安置灾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全程指导和服务。应及早介入,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灾区建设过渡性集中安置区(50套活动板房及以上)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和备案(登记表形式附后)。
  
   三、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填报辖区内过渡性集中安置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及时对未能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统计,并协调解决。
  
   四、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
  
   五、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过渡性安置区的选址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按照我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震灾区过渡性集中安置区)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地震灾区过渡性集中安置区)

建设单位 (盖 章)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总 投 资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占地类型 □ 工业用地 □ 农业用地□ 其他公共用地 安置规模及人数 套 人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拟开工日期 预计使用年限
计划建设期 联系人及电话
环境敏感区 □ 不涉及□ 涉及(□ 自然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其它)下游饮用水源 □ 无 □ 有(如有,距离: 公里 取水量: 吨/日)
饮用水来源 □ 自备水源 □ 区域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排放及配套环保设施 生活垃圾收集及配套环保设施
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无 □ 有(如有,请填以下内容)污水处理简要工艺:污水处理规模: 吨/日排水去向:□ 城市污水管网 □ 其他 垃圾收集点 □ 无 □ 有(如有,请填以下内容)垃圾收集点数量: 个垃圾收集规模: 吨/日拟处置方式:□ 填埋 □ 焚烧 □ 其他去向:
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点 □ 无 □ 有(如有,医疗废物去向: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案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注:如有条件,请附上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布置示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缩短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缩短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问题的函

195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6月6日法办行字第77号函悉。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可以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意见;在目前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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