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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4:40:46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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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陕政令 [1998]51号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8年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程安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贮运、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根据“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计划。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建设、铁路、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征收的有关规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城区,公安、城建、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



第七条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制定、调整公布有利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额。



第八条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扩建或改建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改建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20%以上,方能进行设计和建设。达不到上述要求,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须逐步实行散装水泥技术改造,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的设施和设备,对销售的散装水泥,应确保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城市建设使用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建设的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应主要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逐步减少使用袋装水泥。本办法实施一年后,凡进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配置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设备;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有无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设备作为其投标资格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须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征收6元。



(二)水泥经销商或用户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按每吨20元标准征收。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外省入陕的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预缴限制袋装扶持散装水泥保证金(以下简称“限袋扶散保证金”)。限袋扶散保证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计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和限袋扶散保证金实行分级解缴。



(一)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解缴。



(二)限袋扶散保证金按工程项目的企业隶属关系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财政部门应按年专项资金总额提留5%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作为全省发展散装水泥的统筹资金。



第十九条 限袋扶散保证金(连同利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根据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总量和比例,予以全部退还、部分退还或不予退还。使用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用量超过50%的,保证金全部退还;低于5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掉保证金的5%,退还剩余部分;低于30%的,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有效发票,按照前条规定,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限袋扶散保证金退还手续。对不予退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出具正式文书,说明理由。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划转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其具体使用范围:



(一)水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工艺设施,购置、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用户购置、维修散装水泥运输、贮存等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应用技术开发;



(四)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



(五)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技术培训、人员奖励等;



(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应报省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拒缴或迟缴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时间每日加收专项资金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预交限袋扶散保证金,综合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给予建设项目主管领导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责令限期归还,财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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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决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设定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后,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前款所列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认为有审查必要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无审查必要的,报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收到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依照第十一条规定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依照第九条规定分送的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为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说明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制定机关有关情况说明;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反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常务委员会的撤销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审查材料统一存档。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备案审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本部有关司,有关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城镇建设与建筑工业行业发展的需要,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订了《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附件: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序号
标准名称
制修订
起止年限
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备注

1
电子标签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信息中心

建设部IC卡应用服务中心


2
居住区数字系统测评标准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宽网社区数字化建设有限公司


3
停车场管理软件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同济大学

建设部干部学院


4
快速公交(BRT)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


5
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6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 单元网格划分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7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 设施、设备、随机事件分类编码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8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 地理编码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9
城市排水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10
家用燃气灶具陶瓷面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深圳市燃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11
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西特燃气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12
燃气管道自动关闭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西安君安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1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14
游泳池水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5
城市污水氧化沟水平轴转碟表曝机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16
冷热水用聚丙烯塑铝稳态管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7
排水塑料检查井及井盖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18
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PE)螺旋波纹管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19
高密度聚乙烯(HDPE)建筑排水管材与管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
聚氯乙烯(PVC-U)增强排水管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21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22
亚克力共聚聚氯乙烯(AGR)管材、管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积水(青岛)塑胶有限公司

23
建筑同层排水部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4
排疏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船第七设计研究院711环境工程部

上海凯迪科技实业公司

25
活塞式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26
无负压给水设备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27
LB型立式长轴泵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长沙耐普泵业有限公司

28
导流式静音止回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29
给水分体先导式减压持压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30
给排水铝合金闸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31
薄壁不锈钢内卡压式管材、管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苏州市卡莱拇不锈钢直饮水管道有限公司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利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填埋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5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与统计方法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设计院

36
活动厕所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7
客车用气压盘式制动器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万安集团有限公司

38
热能表检测(定)装置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建设部信息中心

39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装备基本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

40
快速公交(BRT)车辆型谱及通用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

41
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强制性

标准

42
PVC塑料栅栏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

43
建筑装饰用搪瓷涂层钢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金华市开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44
建筑用铝蜂窝复合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45
建筑幕墙用陶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46
改性环氧丙烯酸粘结材料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嘉达新材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7
硅改性丙烯酸渗透性防水涂料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嘉达新材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8
彩钢整板卷门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苏州恒富威门业有限公司

49
工业企业开门机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玛斯特门业有限公司

50
自动门用传感器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51
集中式蓄电池应急电源装置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52
冷轧高强度建筑结构用薄钢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53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装饰构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福瑞泰建材有限公司

54
医用推拉式自动门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宁波欧尼克自动门有限公司

55
无机改性高聚物树脂浆料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嘉达化工有限公司

56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57
商品砂浆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58
钠基膨润土防水毯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北京博克建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中非建材研究开发中心

59
射流诱导风机
制订
2005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0
采暖自力式压差调节阀
制订
2005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1
非金属风管
制订
2005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2
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
制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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