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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策划的误区/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24:47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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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策划的误区

品牌策划是个时髦的概念,也是来钱的营生,因此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品牌策划大师,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品牌策划咨询公司。无论怎样的品牌策划大师以及策划公司,他们的做法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就是要求企业支付大量的策划费,然后要求企业花更多的钱做漂亮的VI,再投入巨资做广告推广,实现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提高品牌的知名度。据笔者观察发现目前我国的品牌策划存在严重的误区。

第一个误区,只重提高知名度,忽略内在的内涵

笔者将商标划分几个层面,以便评估其价值。第一个层面,新注册的普通意义上的商标,第二个层面,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第三个层面,具有一定美誉度的商标,第四个层面,消费者具有一定忠诚度的商标。第一个层面的商标只具有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就是让消费者从众多同类型的产品中区别出这是A牌的产品,那是B牌的产品。这样的商标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基本不具有价值 。第二个层面的商标在一定的区域内或者一定的消费者群体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种商标在我国是凤毛麟角,大多数的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都属于这个层面。我国某些行业的集中度已经非常高,比如电视机生产厂只剩下几家,任何一家的商标都是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在同质化的经营中,这种商标也只起到简单的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区别这是“海尔”的产品,那是“康佳”的产品,消费者可能因为任何理由随时改变对产品的选择。尽管“海尔”商标价值被评估为600多亿人民币,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具有高知名度但只具有基本区别功能的商标并没有什么价值。正因为如此,我国很多著名的企业敢于轻易更换其标志。

理性的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会着重考虑商品的质量、易用性、售后服务等。任何一项只要得到消费者的美誉,将构成消费者选择该商品的理由。这样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内涵,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同,这是第三层面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将具有较高的价值。第四个层面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忠诚度,消费者基于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内涵,对该商标有非常高的认可,有非他不买的想法,这种商标对消费者具有持久的影响力,所以具有最高的价值。

我们现在几乎所有的品牌推广其实都是在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再漂亮的VI只是让消费者容易识别,大面积的广告投入,甚至不惜采取反复重复这样令消费者恶心的广告方式,目的还只有一个就是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但是策划大师们要求企业不遗余力地提高知名度时,显然忽略了另一个问题,我们的产品有什么特色,除了让消费者知道产品以外,还有没有给消费者一个在众多同类产品中选择购买该品牌产品的理由,也就是给产品附加一些区别其他产品的内涵。“蒙牛”和“伊利”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是当人们挑选“蒙牛”和“伊利”早餐奶的时候却犯了难,买“蒙牛”好呢还是“伊利”,更多人会被微小的价格变动确定选择。而当大城市里的年轻妈妈购买婴儿的奶粉时,很多人非常坚定地选择了没有太大知名度的“雅培”,而且一直只认这个品牌,价格那么贵,又没有知名度,是什么让消费者具有如此高的忠诚度呢?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品牌本身的内在品质。

消费者是理性的,仅凭广告忽悠,而品牌本身没有内涵的话,消费者并不会持久认可。品牌大师们策划的各种看似新奇,要耗费巨资的活动、宣传等无非提高品牌的知名度而已,再漂亮的VI设计只不过增加消费者的识别力而已,这些都不能为品牌带来附加的价值。只重提高知名度而不去填充品牌本身的内涵,显然我们的企业被带入了误区,徒劳耗费金钱。

第二个误区:重宣传推广,轻法律维护

品牌策划大师们极力主张大做广告,并且得出一个公式,必须每个人花到一块钱才有效果,乖乖,北京市近两千万人,一个产品要进入北京市场,首先花掉2000万元广告费,有多少企业有这样的实力?但是即使有钱做广告,使自己的品牌作到家喻户晓,如果忽视法律问题,结果又怎样?

“妇炎洁”可谓是妇孺皆知,广告费花费几个亿,光顾做广告,忽略了法律上最基本的注册,“妇炎洁”连起码的注册商标都不是,几场诉讼打下来,结果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名”,表面上胜诉的判决,实际直接将“妇炎洁”这个品牌判处了死刑,巨额的广告费用,各种优良的策划都化为泡影,这肯定是品牌大师们始料不及的。在市场经济还不是特别规范时期,一个品牌太过有名也会带来麻烦,比较常见的就是傍名牌行为。对于傍名牌行为,许多品牌不是积极的维权,而是采取了相当的宽容态度,或者认为无可奈何,给傍名牌者提供空间。当“罗蒙”傍“培罗蒙”时,“培罗蒙”很大度地看着它长大,结果是人们认可了“罗蒙”反而认为“培罗蒙”是仿冒者。这样喧宾夺主的做法制造了“鳄鱼”们之间的纷争,导致“华伦天奴”品牌的陨落。当一个品牌享有太高的知名度时,还会隐藏着另一个温柔杀手,品牌名将成为通用名称。当google被权威的辞书收入为一个动词时,国内普遍认为这对google公司是天大的好事,但google公司却表示了这个品牌可能沦为通用名称的担忧,赶紧向媒体发表声明。品牌成为通用名称将直接使品牌失去了基本商标功能,法律将不予保护,这对品牌将是毁灭的灾难,比如著名“jeep”商标,“bike”等品牌都因为太过有名而被自己毁灭了,现在都成为产品的名称。

品牌是非常脆弱的,需要小心的呵护,知名度越高的品牌消费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稍有差错也将导致品牌的死亡。南京的“冠生园”,多么知名的品牌,因为一次陈年月饼馅事件,不仅导致品牌的轰然而倒,还直接连累企业倒闭。

品牌的策划不是仅仅靠策划大师和咨询公司就能够做好的,一个品牌的成长以及维护无可回避大量的法律问题,如果一味只顾策划成为知名品牌,却忽略法律上的维护,到头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品牌的策划更应该让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参与。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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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9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市区(由爱辉区进行人口管理的区域)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待遇,其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审批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等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审核管理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市、区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两级要切实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采取家庭月人均收入形式确定。
第七条 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前,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持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经申请可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指具有同一户口或共同居住一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构成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依法收养的其他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和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主动谋求就业,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因酗酒、吸毒、赌博、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不思悔改的;
(三)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四)拥有非拆迁原因3年内购置、自建人均(2人以下按2人计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平均住房面积房屋,或者除家庭居住必需的1套以外房产的;
(五)拥有非房产类的固定资产、从事工商服务业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资产净值在6000元以上,以及拥有轿车、客货车辆的;
(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贵重首饰、空调、高档组合音响、摩托车、高档服装等贵重物品或高档消费品其一的,或1年内购置新的29英寸以上彩色电视机、高档家具其一的;
(七)按高收费标准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的;
(八)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九)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十)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调查,不履行有关规定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召集居民代表进行评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不同意认定的。
第四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劳务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补贴、兼职等工薪收入;
(二)种植、养殖、加工、经商和从事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三)储蓄本金利息,有价证券本金、利息、红利,保险和其他投资收益,以及房产、土地、机动车辆等出租出售或偶然所得等财产性收入;
(四)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较大金额亲友馈赠和捐助等转移性收入;
(五)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性收入;
(六)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核定的申请低收入认定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第十三条 家庭月总收入按照其申请前6个月(含当月)收入的平均值核定,对按年计算的家庭收入以12个月的平均值核定。
第十四条 家庭人口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组成家庭,以非农业户口为准)核定。
第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离退休人员、 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因病去世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三)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
(四)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五)见义勇为或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或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国家和省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有关收入的计算:
(一)在职职工的收入,按职工连续6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不到工资或最低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失业人员的收入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算;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退养、企业破产补偿所获得的一次性补贴、退养费、补偿金,从办完解除劳动关系,退养手续之日起,按城市低收入标准摊入其家庭月收入中,计算至用完为止。
(三)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按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标准计算。
(四)职工遗属的收入,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规定的遗属困难补助和抚恤的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破产或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全额领取的,按实际领取金额计算。
(五)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职业者,按其劳动所得计算收入;其收入难以计算的,按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测定的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行业平均收入无法测算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离退休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应当与其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七)在就业年龄(16周岁-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内,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但由于无力克服的客观原因而无法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八)与无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收入(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十七条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自觉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费的义务。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的,按确定标准计算,法院提供无法执行的证明的,按实际所得费用计算;没有确定标准的,其应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以超出其共同生活家庭人口乘以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数额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和职业、收入等有关情况证明材料。
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委托,可以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将有关材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经初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对初审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审批,并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复审不合格的,退回报送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户籍、社会保险、各类资产等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及时报送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的,应及时反馈给市、区有关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区有关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低收入家庭享受专项救助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以及享受专项社会救助的动态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市、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已获取的救助待遇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 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6月20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新农村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公映的数字电影片,须获得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二、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审查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质量,对审查合格的数字电影母版发放《合格证》。
三、数字电影母版是指影片后期制作完成、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据文件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符合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是指对数字电影母版的影像和声音数据进行压缩、编码、打包、加密等技术处理后,用于影院放映或流动放映的数据文件。
四、凡公映的数字电影片,应由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向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数字电影母版进行审查。电影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质量审查,并回复审查意见。对符合《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相应规定的数字电影母版,颁发“影院放映”《合格证》。对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的数字电影母版,颁发“流动放映”《合格证》。
五、《合格证》由书面证书和放映时长为5秒的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组成。《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合格证编号等信息。数字影像画面内嵌防伪水印,其中,“影院放映”《合格证》影像为黑底白字,“流动放映”《合格证》影像为绿底白字。
六、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将《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作为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志,接在影片片尾的“摄制单位”字幕画面之后。
七、广电总局电影局对技术审查合格的数字电影母版参照数字高清磁带的价格实行一次性有偿收缴,并交由中国电影资料馆存档。
八、对用于流动放映系统放映的数字电影片,影片制片单位或授权发行单位应按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GD/J013-2007)的规定制作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并经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或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技术鉴定后,方可发行放映。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广电总局电影局。
附件:《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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