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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主题实践活动 加强检察机关党员队伍建设/梁振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53:43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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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主题实践活动
加强检察机关党员队伍建设

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梁振悦

按照省委的部署,今年在县以上机关开展“三服务一促进”(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这次主题实践活动,是“排头兵”实践活动的延伸和深化。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要实现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要以“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发扬务实创新的工作精神,立足以人为本,树立“六种意识” ,加强检察机关党员队伍的建设。
一是要自觉树立党员意识,始终做到立场坚定、对党忠诚。树立党员意识,就是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牢记党员的责任,始终站在党的立场上,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利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在理想信念上不含糊、不动摇,时时处处把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出来。首先要深刻认识共产党员的使命,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保持公仆本色,以实际行动实践党的宗旨。其次要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埋头苦干,努力创造一流的业绩,为群众作出表率。检察机关的每一位党员都要做学习的模范、工作的模范,认真落实院党组的各项工作决定,认真做好院党组部署的各项活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再次,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要顾全大局,甘于吃亏,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甘做铺路石,不管处于什么位置,都应当为党的事业恪尽职守,不求索取,但求奉献。
二是要自觉树立学习意识,始终做到勤奋好学、业精技强。检察工作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关键在于提高队伍的素质。因此,全体党员要在学习方面培养自觉性,不断给自己“充电”。少交际,多读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和精神需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达到学以致用要结合主题实践活动,大兴学习之风,营造学习气氛,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科室和学习型检察官建设。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苦练基本功,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驾驭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学习远非仅仅事关个人,而是事关整个社会和国家,是关系到我们国家能否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能否永葆活力,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真正担负起法律监督重任的大事。因此,检察机关的全体党员都要珍惜每次集中学习提高的大好机遇,真心实意地学,下苦功夫学,求真务实地学,真正学懂弄通,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切实把学习作为一项份内工作看待,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三是要自觉树立实干意识,始终做到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检察机关的每一位党员要在各自的岗位上成为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模范。肯干事就是有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艰苦奋斗、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用好的作风创造出让人民满意的业绩来;能干事就是具备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检察工作的发展正面临一些难啃的硬骨头,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每位党员应勇于面对现实,承担责任,在解决这些重大疑难问题中干出成绩来;干成事就是办的事有效益、有实惠。我们干事创业要务求实效。要坚持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化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牢固树立“崇商重企”的理念,着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重视查办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放火、抢劫、抢夺和盗窃、毒品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重视查办对征地拆迁、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坑农害农、重大安全事故和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重视查办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对来访群众反映诉求,做到热情、文明接待,不冷漠、不推诿,依法及时办好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案件。积极开展带案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要自觉树立创新意识,始终做到奋发有为、勇创一流。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更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的内在动力。所谓创新精神其实就是一种勇于突破已有认识和做法的意识。有了创新精神,才能有创新行为,进而才能获得创新能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本质就是要求创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能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决定着检察工作的优劣和检察事业的发展。实践充分说明,许多事情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只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信念,才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信念,才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行动和成效。每个党员要有开拓创新、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精神,有不怕困难、自强不息、坚韧不拔的精神,有讲求科学、真抓实干、永不懈怠的精神,有一股不达目标不罢休的闯劲和锐气,永葆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这样我们才能长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推进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努力使各项检察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五是要自觉树立节俭意识,始终做到艰苦奋斗、克勤克俭。古人云“享乐销骨,安逸铄志”“历贤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充分昭示了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艰苦创业精神。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了“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再次强调“两个务必”不能丢。张德江同志在省委九届三次全会上向全省党员提出,要居安思危,力戒骄满;真抓实干,力戒空谈;修身立德,力戒浮躁;艰苦奋斗,力戒奢靡;和衷共济,力戒涣散。这“五个力戒”,把贯彻“两个务必”的要求具体化。艰苦奋斗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涓涓细流汇成大河”,每个党员平时能够珍惜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日积月累,长期下去就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因此,全体党员要以院为家,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做到“五个力戒”,继续发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切实珍惜和科学使用有限的财力,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要大力建设节约型检察院、节约型科室,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是要自觉树立廉政意识,始终做到秉公执法、廉洁从检。党和人民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当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力。这些权力用好了,就能更好地建设社会、服务人民;用不好,就有可能破坏党和国家的形象,甚至贻害百姓。因此,每个党员必须提高自觉性,不断提高自律和自控意识,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坚持做到“三慎”:慎初。凡事初为始,要慎重于初。检察机关的党员干部绝不能心存侥幸,存有“下不为例”的观念,要做到慎初,抗得住生活中的寂寞,抗得住物质上的清贫,抗得住酒色利诱的诱惑,抗得住不正之风的袭击,抗得住庸俗关系的腐蚀;慎微。对于党员来说,主要是慎小事、慎小节,重点是慎习惯、慎嗜好。习惯和嗜好看似小事、小节,但把握不好,可能祸及终身,小则伤身,大则丧志,重则丧命。所以对每个党员来说,小事、小节并不小,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一个在小事、小节上过不了关的党员干部,也很难在大事、大节上过得硬;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而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能谨慎不苟。要培养和锻炼自己的自控能力,坚守三条防线:防微杜渐,拒腐蚀永不沾的思想防线;近钱财而不贪,近酒色而不迷的道德防线;照章办事,不因私废法的法纪防线。做到行所当行,止所当止,慎独不越轨,常思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想,珍惜检察职业,正确把握人生,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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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超过两年期限的抗诉能否启动再审

秦利亚 兰平


我院于1998年1月16日对原告周廷谦诉林选清买卖钢材欠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6月29日,林选清提供新的证据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00年10月17日以林选清超过两年申诉时效,不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规定,驳回林选清申请再审的请求。2000年10月20日林选清向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于2001年6月6日提出抗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检察院可否提起抗,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再审,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本案应当进行再审。理由是: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诉法只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为两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时效。因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地进行再审。2、民诉法只规定了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而没有规定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抗诉了,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3、本案上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进行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该依法进行,违法抗诉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根据启动再审程序。其理由是: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诉时效2年是不变期限。立法本意是当事人申诉不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还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都受到申诉时效的限制。当事人申诉超过两年时效的,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时,都应当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诉。2、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规定本身是以人民检察院抗诉合法为前提,依法行使职权,是每个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不例外。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本案而言,人民检察院把当事人超过两年申诉时效,并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再立案并提出抗诉。这既没有法律依据,又破坏了执法的统一性,导致人民法院在社会中的公信度;同时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本案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书。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发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违法,抗诉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形成执法的统一。既然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就不应进行再审。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6 号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四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四)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四年。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其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会聘任。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突出贡献类: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产生深远社会影响的人员。
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中,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组织;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技术合作类:授予在与我市单位合作中,积极传授先进的管理经验,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和优质技术服务,并在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特别显著的成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境外的人员和组织。
第七条 突出贡献类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名,奖金额为10万元,其中4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不超过3名,奖金额为3万元;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3万元。
市科技奖获奖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评奖条件不符合的,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市科技奖从2002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部门:
(一)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大专院校,中央、省驻池单位,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市科技奖申报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应对申请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择优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请市科技奖项目的初审,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的类别、项目、人员、单位、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作出奖励的类别、项目、人员、单位、等级的决议,经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突出贡献类奖和技术合作类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类奖和科技进步类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部门、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谎报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选及有关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予以撤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池州行署2000年8月9日发布的《池州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池行发[200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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