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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彭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9:30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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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6月20日第4版刊登《两个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一文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9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法院最后以原告自行委托法院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未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认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赞同点评中认为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并不发生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所发生的仍然是作为其举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但对点评中提出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解决两个鉴定结论的相互冲突有不同的意见,首先笔者认为对该收款收据是否为原告书写的应由被告继续举证,理由如下:

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9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此时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关键是该收据是否具有了证明力。该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据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即形式上的证明力;二是收据表达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实质上的证明力。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对该收据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当然,原告自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及自行委托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本案不能分配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根据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不能说明理由而举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证据,可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举出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再次,本案原告对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有具有第27条所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其异议,进而可申请重新鉴定或直接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对27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很难真正用证据证明其存在,比如说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本来鉴定的事项就具有专业性,如若要求普通人来用证据证明其依据不足就更难了。况且,不存在以上各种情形下,也有可能存在不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从而引起当事人的异议。本案原告对原鉴定结论不提出异议,故原告再次举证就没必要围绕对原鉴定结论的异议进行举证了。

第三,我国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一是单方委托鉴定,二是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三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这三种方式各自有不同的适用程序和条件。任何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对各鉴定结论所采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依据的材料等情况进行对比、质询;以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的规定,该条仅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证据法律推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为法官判断同种类不同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此外,在判断本案两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规范,在程序方面给予了当事人的充分保障,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信性自然要高一些。而在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要么对自行鉴定之事一无所知,要么即使知道也无可奈何,也不存在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问题;且一方当事人因其利益关系往往要找对自己有利的鉴定部门, 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这些因责导致自行委托鉴定可信性略逊于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在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在庭审质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判断两个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大小,并认定证明力大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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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6-02-16 浏览次数: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线电视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四条 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扬州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有线电视管理和有线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直接负责扬州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各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五条 有线电视台按其设立单位和覆盖范围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系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是指由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不得超出其覆盖范围向社会延伸。

第六条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只能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第七条 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任何单位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

第八条 远离城市市区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覆盖的地域一般不再批准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或共用天线系统。

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建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或共用天线系统,位置在城区及郊区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与本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台联网。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例:

(一) 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

(三) 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 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

(五) 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 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 在固定的播出场所。

第十条 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爱委托的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运营。

第十一条 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应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报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设立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和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第十二条 发展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网、必须符合城市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凡在城市、集镇建设规划区内进行小区住宅建设或新宾馆、招待所、酒店、写字楼等,应根据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总体规划和技术指标要求,对有线电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对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或共用天线系统实施联网时,应按本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原有网络进行检测,达到规定技术指标的可以进网,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的不得入网,由用户向本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重新申报安装。

第十四条 从事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从事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经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经批准领取《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但到外地承接业务时,应当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因联网工程需要安装有线电视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合、支持,不得阻挠电视电视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搬迁、拆除有线电视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由有线电视台组织专业人员实施。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要求,严禁播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禁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电视节目或者录像制品。

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其它电视、录像节目。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台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市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严禁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台不得向任何单位和境外机构及个人出租频道或播出时段。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台按规定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有一电视初装费、收视维护费。

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任务,按规定收取设计费、安装费。

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按规定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测试验收费。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设施是国家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禁止以下危及有线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 向有线电视传输线、放大器、分支分配器等设施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二) 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设施上拴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三) 利用有线电视线杆、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 在传送有线电视线路杆周围一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

(五) 在标志埋设有线电视地下电缆、光缆、线路的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煤气管道。

(六) 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光缆线路的地面建筑施工、倾倒垃圾、矿碴、倾倒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性液体。

(七) 切断、损坏有线电视传送线路。

(八) 盗窃有线电视设施器材。

(九) 私位乱接电视线路,窃取有线电视信号。

(十) 在有线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等技术区范围,设置无防范的电磁辐射设施,影响有线电视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四) 对违反规定第十八条,借故拒交或拖延交纳收视维护费的,可以处以增收滞纳金、停送信号、拆除其接收设施。

(五)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情节轻微,对有线电视设施没有造成破坏的,予以警告或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在一百元以下的除赔偿维修损失外,予以警告或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凡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或造成有线电视信号质量下降,或影响有线电视播放功能,或损坏有线电视设施,造成损失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凡严重影响有线电视播放功能,或造成有线电视节目中断,后果严重,或任意移动、拆除、损坏有线电视设施,造成损失在五百元以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私拉乱接窃取有线电视信号的,可拆除其接收设施或责令其补交初装费,并可处以警告,一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我市企业的技术引进工作,奖励在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的有关人员,特制订以下奖罚办法。
一、奖罚范围、要求
1、凡是市工口局(公司)经国家、省、市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引进项目,均按此办法执行。
2、以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好坏做为市主管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工作主要考核内容。
3、企业提出技术引进项目,必须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签订承包合同,落实工作进度、措施和责任。在申报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的同时,上报承包责任书,否则不予立项。
二、奖罚条件
1、凡用汇三十万到一百万美元的技术引进项目,在限定的时间内,按计划合理成交的企业,按用汇额度每一万美元提取人民币十到三十元奖励企业厂长、主管副厂长、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一百万美元投资以上项目提取人民币一千到三千元做奖励基金。不能按计划按时完成项
目成交的扣罚厂长、主管副厂长、项目负责人半个月到一个月基本工资和扣发奖金。奖励基金额由各局(公司)确定后报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2、各主管局、总公司要为企业技术引进做好服务工作。其工作好坏根据系统引进项目的多少,项目进度的快慢,投资额的大小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综合考核、评比。完成计划的奖励局长(经理)、主管副局长(副经理)、技改科长每人一到两个月基本工资。完不成计划的,视情况
罚有关人员半个月到一个月基本工资并扣发奖金。
对用汇额度大,引进技术难度大,成交快,质量好的项目,可视情况给予重奖。
3、对于提供有经济、技术价值的信息,掌握国外技术水平准确,为技术引进提供可靠依据,争取外汇有功,商务谈判成效显著,为国家节约大量外汇者,视情况给予奖励或重奖。
4、每年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评选优秀技术引进项目,由各主管局、总公司申报,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考核,给予荣誉奖和奖金。
5、对市有关技术引进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全市技术引进工作的成绩大小、工作好坏,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评比。评比工作由各局、总公司进行,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对工作成绩显著,服务工作好的人员(包括委、局、行、处、科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情
况奖励一到两个月基本工资。工作不好或由于工作失误影响技术引进工作的,罚本人半个月到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并扣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几项规定
1、一九八五年六月以前,所有工口局都必须有引进的成交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此项要求的局、总公司,扣罚局长(经理)、主管副局长(副经理)、主管科长一个月基本工资。
2、对已批建议书的项目,在五十万美元额度以下的,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必须在半年内成交;五十万美元至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必须在三个季度内成交;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一年内成交;大型合资项目必须在二年内草签合同。逾期不能成交的,给予必要的罚款。
3、对已定奖罚的个人、单位由市技改领导小组发通知单。被罚本人将罚款交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为引进项目奖励基金。
4、对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者的奖罚,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半年评比,年终总评,通报全市。
5、企业奖金来源可列入技术引进项目总投资中或从企业留利中支付。公司和市有关部门人员的奖金,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支付。
四、各主管局、总公司及企业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奖罚细则,县、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五、技术引进项目成交后,从列入技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开始,执行工程管理“七定”承包责任制的奖罚办法。
六、此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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